爱是一种选择 发表于 2009-12-30 10:57:47

假公证引发的官司



  事件:STRONG>


  两位老人从四川到昆明给女儿上坟的时候,意外发现自己女儿的房产早已悄然易主,随后两位老人还发现在女婿提供的一份公证书上,写明老两口已经死亡。这件蹊跷的事情还得从1987年说起。


  1987年,还在成都上学的匡某,在毕业前夕的一次偶然机会中,结识了在成都做木材生意的昆明人张某某。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但是,匡某的父母对女儿的婚事表示极力反对。因为张某某比匡某整整大了十岁,而且离过婚,还有一个在北京工作的女儿。但是匡某不顾父母的反对,悄悄跟张某某结了婚,并跟随丈夫来到昆明定居。1990年,匡某跟张某某生下了一个女儿。因为心疼女儿,匡某的母亲特意请假到昆明照顾女儿。


  到了这个时候,老人跟女婿之间的矛盾有所缓和。就这样,平静的日子持续了十年时间。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匡某被查出患有白血病。从此,她就辗转在四川和昆明两地之间治疗,2004年3月,父母把病重的女儿接回成都治疗,不幸的是,五个月后,匡某离开了人世,随后,张某某把妻子的骨灰接回昆明安葬。


  又是一年过去了,两位老人思念外孙女,同时也想在清明节的时候祭奠一下女儿。于是,在2006年3月,老两口来到了昆明,当时,女婿张某某倒是亲自到火车站迎接他们。可是刚见面不久,双方就闹得很不高兴。


  原来,张某某告诉两位老人,自己即将再婚了,所以不方便让两位老人到家里住。老两口只好在一家宾馆住下,可没住了几天,张某某就开始询问他们什么时候回四川。这让两位老人更不高兴了。这时,老人突然想起,2003年下半年,女儿在昆明江东丽景园买了一套180平方米、四室两厅的住房,当时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匡某,共有产权人一栏空着,当时,女儿还亲自拿出产权证给母亲看过,说什么时候父母想来昆明都有个住处了。于是,老人就向女婿提起了这套房子。


  可是,张某某支支唔唔,就是不肯让老俩口到家里去住。气愤不已的老两口回到成都以后,拿着女儿生前配给他们的房门钥匙,很快再次来到昆明,打开了原本属于女儿的这套住房并住了进去。据说,张某某对此反应强烈。他采取了断水断电,还把大门的钥匙上注胶(水),在这样的情形下,两位老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非常恶劣,他们就去官渡区房管局去查这个房产。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房管局的资料显示,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已经变更为女婿“张某某”的名字。而有产权人一栏则是老人的外孙女!更改时间是2004年9月16号。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变更产权所有人必须由原来的房主亲笔签字确认才能进行。可是,房主匡某早在当年8月份就已经去世了,老两口认为,女儿显然不可能签这个字,另外,这套住房是女儿的房子,自己也有权继承,不能这样不明不白地变成女婿的。


  审判:STRONG>


  老俩口随即将张某某告上了法庭。2005年5月2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两位老人这才得知,官渡区公证处曾在2004年9月16号做出一份《公证书》,依照这份公证书的内容,房管局把匡某名下的房产变更为张某某。那么,这份公证书到底公证了什么内容呢?是什么样的公证书使得房屋产权悄然易主?公证书上的内容是否属实?这桩继承权纠纷案将如何判决呢?


  法庭上,张某某出示的《公证书》上这样写道:匡某病逝后,其丈夫张某某和女儿申请继承其遗产,死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享有继承权的死者父母均已先于匡某死亡,因此,匡某名下的遗产份额依法由张某某父女二人共同继承。


  原来,这份公证书中,把享有继承权的死者父母公证为已经死亡,因此,按照相关法律,遗产就由死者的丈夫和女儿继承了。面对这样的公证,还活得好好的老俩口非常气愤。于是老俩口委托律师a>,把官渡区公证处也告上了法庭。面对仍然健在的两位老人,官渡区公证处很快撤销了之前做出的公证。 张某某怎么能让公证处做出这样一份公证呢?


  原来,张某某在妻子逝世后20天,就从自己公司里开具了一份岳父母已经死亡的证明,同时承诺自己提交的所有材料都真实有效。根据这份公司证明,公证处为张某某办理了公证书。拿着这份公证书,张某某到房管局顺理成文章地办理了匡某房屋的过户更名手续。


  随着这份公证书的真相浮出水面,公证书最终被撤销了。事情又回到起点,匡家老两口再次把以前的女婿张某某告上法庭,这次老人强烈要求法院直接剥夺张某某的继承权。


  老人的理由是,女婿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公证书,他们莫名其妙地被女婿公证为死人,内心的痛苦可想而知。


  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张某某的不正当行为侵犯了岳父母的合法继承权,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是没有达到法定完全剥夺张某某继承权的程度,因此,在遗产分割时酌情予以少分,匡家两位老人与张某某及其两个女儿,也就是总共五人均分其余遗产。一审判决后,两位老人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2007年12月4号,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复杂的继承权纠纷案。


  二审中,张某某在法庭上强调,他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把房子转给女儿,他自己并不想争夺财产。同时,他对公证书的来历也做出了解释。他说,妻子逝世后不久,正好有关部门要求重新办理房屋土地证,需要夫妻双方签字确认,为了省事,他想出了过户的主意。而在他过户之前曾经打电话征询过岳父母的意见,当时他们的答复是怎么方便就怎么办。可是,当法庭要求张某某出示证据时,他又沉默不语了。


  老人指责女婿企图独霸遗产,而女婿反驳说,老人在这个时候来打官司,实际上是来抢夺外孙女的遗产。


  2008年4月28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出示的各种证据,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做出部分改判。


  首先,一审法院确认张某某享有继承权,同时酌情少分遗产的判决没有改变。其次,对其他具有继承权的亲人重新进行了遗产分配。


  法官说法:STRONG>


  程青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本案审判长):继承法a>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对于侵吞争抢遗产的,在分割遗产上要酌情少分。法院首先把夫妻共同财产,包含江东丽景园的房产以及其它财产,总数鉴定折价后的二分之一分给张某某。因为那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本来就属于张某某的那部分。剩余的二分之一是属于匡某的财产,才是遗产,法院对这部分重新进行了分配。这一半财产,就由关于本案享有继承权的5个人来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法院考虑到匡某的父母年迈而且体弱多病,还有匡某的亲生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这三个人酌情多分遗产,张某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和匡某形成了法律上的母女关系,也拥有继承权,所得遗产属于中等水平,而张某某因为存在伪造公证文书相关证明的情节,酌情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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