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3.0 发表于 2010-1-7 11:46:36

糟蹋着法律玩儿的法律知识竞赛



  我参加过法律知识竞赛。


  那是20年前,我,与普通人一样,天天想中大奖,梦想一夜成名。


  于是,我刻意搜集报纸上的法律竞赛信息,并翻阅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a>,虔诚地将法条与题目对照,细心到发现题目错误的地步。


  
http://www.dffy.com/upfile/20100106191705-0.jpg



  饶是如此,仍然没有中过奖。


  理由倒也简单,因为这种奖项是总体可控的,即便有公证、有监督的抽奖。西安宝马彩票就是例证。


  10年前,我为法律知识竞赛出过题目。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按照我的王氏风格实现了我的普法理想,但必须承认,我的个人风格受到旧有制度的规制。题目仍然是以选择、填空、案例分析为主,尽管难度小了些,设计生活化一些,案件有趣一些。


  近几年,我当过法律知识竞赛的评委。尽管因为我的评判从宽解释让另一些评委不满,但我坚持不改,宁伤同事感情不伤法律的真谛。法律只有是有趣的才有生命力,如果法律让人死背法条,那是我们普法人的悲哀。


  今天的我认为:法律知识竞赛就是糟蹋着法律玩儿的一种游戏。


  说实话,我已经对这个话题不感冒许久了,之所以旧事重提, 是因为2009年12月31日法制日报头版报肩处的一篇文章。


  12月26日,在北京举行了由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普法办共同主办,也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之一的“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美好祖国———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电视大赛决赛。


  看这个大赛,名头是全国的,而且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相联系,主办单位又是三家专司普法的机构,但金玉其外。


  我没有看过这场竞赛,我也没有兴趣看这种竞赛。但我为何就敢如此下结论?


  我个人认为并不武断。


  为何?


  因为我有证据: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何处理?”“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话音刚落,抢答器就响了起来,随即,参赛选手准确回答出了问题。


  这是报道中给出的一幕。


  这不禁让人眼镜大跌。


  这个竞赛题目到底有什么普法意义?


  我们知道,过错责任主张有过错就要有救济,强调的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过错责任主张没有过错,仍然担责,强调的是行为人的高度谨慎。


  那公平责任呢?


  无非是中国中庸理论上的体现。


  这一条在法律上苛责最多,有学者甚至不主张其为归责,因为这种责任分担充其量是一种风险补偿机制,上升到归责原则实在过了一些。


  最近网上一篇“我比彭宇还冤,送同事回家赔了10万”的帖子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发帖人是南京市民檀先生,他送醉酒同事朱培训回家,次日早上朱被发现冻死在家门口。南京市浦口法院一审判决檀先生赔付死者家属10.6万余元。


  法院认为,“朱培训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的危害应该是很清楚的。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檀作为护送人员,在明知朱培训饮酒过多的情况下,其护送、帮助义务未能完成,从而导致朱培训在失去照顾的情况下丧失生命,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实,就我看来,很明显,这里面法官是在为了追求公平而强加其责任。


  何以如此?


  是因为一方死了人,另一方与之有共同喝酒的联系,所以应适当分担民事责任。


  必须承认,在和稀泥的时代,用公平责任,用调解方式解决,似乎双方都满意;但在高度强调责任的今天,就会让人不服气。


  可惜,我们的知识竞赛也是这样还在胶柱鼓瑟,不能与时俱进。仍然是从法条上我出个题目,你答一下,这怎么能够吸引21世纪的小青年?


  我个人的观点,如果说不良法学教师在误人子弟,不良法官、无良检察官、律师a>在贪赃弄法,那么这样的无良法律知识竞赛就是糟蹋着法律玩儿。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糟蹋着法律玩儿的法律知识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