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法律问题之:花案
先引用个笑话,是用天津话讲的。
哥儿俩见了面。“二哥,干嘛呢?”“打官司”。“原告被告?”“原告”。“原告好哇!”“好嘛好,你二嫂子让人强奸了!”......
这是个花案的段子。
可是,现实中当原告也不容易。
话说江苏省金坛市有个西岗镇。
镇上有个女孩子叫晓菊12岁,是个“中度精神发育,无性防卫能力”的智弱人。家有病人,相信生活就过得不那么容易。
镇上还有个74岁的王伯伯,儿子在机关工作,两个女儿工作也体面,日子过得是悠闲自得。
就这样迂的两个人,竟然扯进了一桩花案,成了男女主角。
我们不是当事人,我们只能听人家说。
村里人都说老头强奸了女傻子。
于是晓菊的奶奶带孩子到了派出所,报案。
这种案子不好查,一方是傻子,一方坚决不承认。
有些是有孩子,然后DNA,结果不证自明。
但这个没孩子。在这个问题上,你都不知道是好事还是坏事。
派出所说,“初查证据不构成强奸,不能立案”。
孩子被人糟蹋了,公安却不立案,怎么办?
案件似乎山穷水尽疑无路。
好在还有人民检察院。于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检察官据情节认为,“即使未发生性关系,也应当追究猥亵儿童罪”,因为有人证明王伯伯摸了晓菊的胸。
公诉成功。
王伯伯家属赔偿3万元,王伯伯被从轻以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我们知道,猥亵儿童罪作为暴力犯罪,一般是不适用缓刑的(当然,从法理上分析也不是不可以)。
就本案情况看,似乎也明显地存在花钱减刑的情形。
而且,似乎还存在诉辩交易的可能性,如果不认罪就不能适用缓刑。
另外,还有证据的采集以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等诸多法律难题。
但解决这个案件,还能有比这种更好的方法吗?
就这个意义上,人民司法是最好的司法。
事实参见: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0-02/25/content_38078.ht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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