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4级法理学作业之一: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点击此处阅读)是最新颁布的法律之一。在法理的课堂上,每当提及法律人的保守特点,总被本人拿来“说事”。本次作业以此未由头,希望同学们在此法尚难以获得实施效果反馈的情况下,以务虚的方式,分析探讨此法可能的实施效果,得出“预言性”的结论来。假以时日,未来的我们可以回来看看今日的我们对于法律、法学的研判是否成立。未尝不是一件乐事。建议但不强制的中心话题是:不要暴力,如何不棒打鸳鸯?
虽然题材较新,但仍然反对抄袭,尤其是不可随意摘抄貌似相关的一些网络文字。务必坚持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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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大进步。该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惩处措施,是对在家庭婚姻关系下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保护。我认为在发生轻度家暴的情况下相关单位应该进行及时的规劝和警告,但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尽量做到从事实上化解矛盾,杜绝家暴事件的再次发生,并登记在册,做好相关的事后回访工作。并且建议增加相应的累犯制度,对多次家暴屡教不改者从重或加重处罚。《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尽量的维护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所以在使用强制手段方面应当格外慎重。
惩罚过轻对施暴者可能威慑性小,容易导致再次施暴的情况发生。惩罚过重,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离异人口增多。所以把握好惩罚的尺度成为重中之重。中国在处理家庭关系问题时的传统思想的家丑不可外扬,所以绝大部分正砸面临或者正在遭受家暴的人选择忍气吞声,人们固有的思想是家庭中的暴力不受法律所调节,更多的是因为害怕侍候更加严厉的报复和家庭的破裂。所以我们应当做好教育,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从思想入手,转变传统思想,让人们意识到家暴也是暴力的一种,也是对人身权利的一种侵犯,顶着家庭头衔的暴力更为法所不容。如果施暴者施暴行为造成了相对严重的后果,我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不要因为双方的夫妻关系而置之不理,充分体现对弱势者人身权的保护。若因家暴问题,在教导疏通惩戒后双方仍不能达成和解的,应尊重弱势一方当事人意愿,在解除人身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家暴的情况,在经济方面给予被施暴者一定补偿。 (共662字)
题目:
论中国人封建思想对维护权益的弊端使法律形同虚设
通过阅读《反家庭暴力法》,我懂得了,此法作用于家庭成员内部,以预防家庭暴力为宗旨,,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主要管理、医疗机构起主要的采集证据与提供鉴定作用。
我分析了此法主要分为几大部分防预、记录、调解、处罚、帮助(家庭支助、心理辅导)
第一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暴力知识防预教育。
第二部分:由医疗机构进行保留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
第三部分:调解工作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第四部分:触犯此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需要承担处罚结果。
第五部分: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调解后了解到其根本困难对其进行帮助,总体分为经济与精神的帮助。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进行更大的帮助,必要时刻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施暴的监护人进行控制。
以上仅仅是我对于法条阅读的总体理解,对于此法我抱着一种不看好的态度。
原因:
第一中国从以前的封建社会发展到如今,仍然受着封建残余的影响,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很多人虽然被侵害,却也仍在忍受,这样压抑太长时间必然会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对于此法所说的调解功能更是形同虚设,不说社会,就只是论及我所居住的小区,有些人家确实有家庭暴力,但是女主人很少于外界接触,外人想要介入也很困难,居委会即便知情也会抱着不多管闲事的态度,很少会落实到实处。
第二就是法律普及度差,很多人不懂法律,觉得一家人出现争吵和打闹是家庭生活的正常现象,相当大一部分人不愿意用法律来解决,试想,如果法律介入,一个家庭的关系还如何继续维持,亲情破裂之后家庭也会被肢解,那么这个时候,法律是维护了小部分人的利益,却也破坏了一个家庭的和谐,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有人站出来使用它。
所以总结下来,家暴现象很难被发现,还很难被介入,那么预防本部门就根本没作用,不被使用的法律就像废纸一样。
但是此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人的行为制作了一条线,保护了一些人的人身和精神安全还有利益安全,比如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还有同居者的保护,对一些机构和部门给予法定义务,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不报案就担责任,大大改善了中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是上面的不安定分子。
我给出的建议就是,普法,法的颁布和法的实施是两码事,让更多人了解此法的内容,而不是只知道他的名字。【本文共1012字】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个人看法《反家庭暴力法》是自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一部年轻的法律。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这部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种保护,在其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障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免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
而在中国现如今社会中,很多家庭依旧保持着一种“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从法条来看,家庭暴力案件也是不告不理的原则。那在没有接受到援助申请或报案时,相关机构是不能主动介入到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进行干预的。
如果受害人申请援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能否及时制止暴力?在接受调解之后,能否恢复和睦的家庭关系?在施害人受到相应处罚后会不会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等这都将成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阻碍。甚至施害人可能在接受调解和处罚之后产生一种报复社会的心理。
家庭暴力的范围除了肉体上的,还有精神上的暴力。肉体上的受到的伤害是肉眼可见的,也可以评出受损程度可以拿出证据,但是精神上受到的暴力鉴定必将成为一大难题。
冷暴力是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多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的侵犯和伤害,是一种精神虐待。我认为这可以算作家庭暴力的一种,但这种暴力并没有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体现,而这种暴力的潜在危害远大于肉体暴力。受害人在接受精神暴力后,将形成永久性的心理伤害,对个人的影响更大。
所以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阻碍巨大,缺陷很多,也并没有很大的社会意义。在其制定目的上起到反效果。
见识尚浅,仅个人看法。
(本文共731字)
对《反家庭暴力法》的阅读与理解通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了很多不同的心得体会。该法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以及法律责任。该法的适用对象主要针对妇女,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有了很多亮点。
首先,这部法律规定了强制报告。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且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上述单位及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家暴不是个人的事,每一个人都应该有义务去阻止家庭暴力惨案的发生。尤其是近些年儿童惨案的发生也给了我们一个警钟。
其次,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且根据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有效的保护了被监护人的权益,以防出现监护人故意推卸义务的现象。
另外,对家庭暴力的具体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还提到了精神侵害。随着社会的发展,暴力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这样规定能更全面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出现。而且同居关系也适用本法。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通过具有重大意义,但我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家暴问题少有目击者,而且也存在举证难,取证难等问题。其次,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即使反家庭暴力法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接下来的一系列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另外,家暴问题容易反复出现,受害人心软原谅加害人之后又遭受家暴怎么办?公安机关介入之后,婚姻关系还如何存续?家暴问题不能单凭一部法律来解决,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一套完备的社会机制。【共计847字】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施行目的在于稳定家庭、稳定社会、国家,但是想法是好的,施行起来的难度可堪比上天了。本法第二条列出了家庭暴力的行为,那么以陪伴的名义一天24小时跟着自己的行为算不算是限制人身自由尼?这一点法律规定的就过于宽泛了。另外,第四条规定政府、司法机关等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那这个工作具体应该怎么做,首先应该由谁来做,工作又应该做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如果不细致地罗列出来到时候事情真的发生了,又该去追究谁的责任尼?其次,关于预防的问题,何为预防?百度中给出的答案是这样的:“预防是指预先做好事物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偏离主观预期轨道或客观普遍规律的应对措施。”很明显它强调的是应对措施。而在本法中规定的预防是首先需要由国家、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到学校、幼儿园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试问,这种普及应该由本法施行之日起执行开展吧,那为什么我作为一名学生没有受到这样的普及尼!而且更重要的是该怎么去普及,难道对那些不是学生也不在单位的人要进行挨家挨户的教育吗?还有就是年龄的问题,普及的对象在本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个“诊疗纪录”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想法还是比较贴合实际的,最起码当受害人真的想寻求帮助的时候有一个具体的办法。中国人固有的封建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深入人心,所以照此看来即使受到了家庭暴力大多数人也会选择忍一忍,毕竟宣扬出去对自己、对家人甚至对自己的孩子都是有一定影响的。习大大说过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希望这部法能够切实的执行下去保障人民的利益。(共574字) 读过《反家庭暴力法》以后,我有一下认知:
从总体来看,法条规定的内容不具体,并没有像民法一样具体的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大多法条是可以,提倡,是任意性规范,强制力不够,而且没有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主要的执行机构,总让人感觉次法是个提倡法却不是一个能具体有效的实施的法律,原因如下:
第一,从中国的传统观念来说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无防备状态,一旦发生伤害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还有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对于家庭里的弱势群体通常遭到暴力也不敢做出反抗。
第二维护权益困难,在本法条中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范,居委会帮助协调,公安局出去告诫书,法律的规范很模糊,威慑力很小,而且司法人员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又和好了,反过来还还埋怨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目前我国的救助渠道也很少,无法提供及时的援助,虽然居委会挺多,但是并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没有从法律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在新婚姻法中也提到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制度赔偿制度,但是只是提到,并没有提到具体的赔偿数额和赔偿标准,这样就会使司法人员很难办,因为棘手,所以回避,这样赔偿就成了一句空话,并没有达到惩罚效果,而且反家庭暴力法对此也没有更进一步规定。
第四,告诫书,强制报告,人身报告保护令是新法的一大亮点,具体的实施效果引发关注,但是他们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是行政处罚还是其他处罚,法律并未交代,告诫书,真正实施家暴的人会因为你告诫就不实施了,,那家暴怎会曾出不穷,屡禁不改呢?
所以我认为,以目前的形势看,反家暴法的实施效果不会很乐观,他没有提出更为具体的做法,司法人员很难执行,被家暴人很难利用有利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共523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网上有关的数据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婚姻生活中遭受来自配偶的家庭暴力的比例竟达百分之二十几,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也有百分之十几,这个数字统计其实是非常吓人的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一定是有必要的。
首先对于妇女儿童来说,此法的施行让这类群体有了保障,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了。其次,该法的出台相对于某些群体来说,他们的行为会有所收敛的,因为法律是具有约束力的,它约定各主体的行为。但是个人认为,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处罚力度与执行情况。习大大说过,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很有道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没有严格实施,那么该法就形同虚设。当然,在该法实施过程中肯定会存着另外一个问题: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所以有些家庭问题一定是没有得到反映的,那么这个时候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里规定了哪些部门享有哪些权利与义务,此时,各相关部门包括居委会等应当主动、积极发挥其作用,也应该鼓励群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对家庭暴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正是顺应了这样的要求,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本法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一部法律的实施也需要社会各个主体积极实施、遵守。(共计611字)
在听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后我的第一印象是立法机关终于关注到了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妇女、老人。不过通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后,发现这部法律的颁布并没有我想象中那么那么完备、详尽、具体。整部法律的线条是比较粗的。
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谈谈我的看法。这部法律的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的有关规定只是宣示性条款,并不能实际落实主要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其一宣传教育的主体多为社会团体组织而非政府相关机构,不具有公信力和强制力,这种宣传教育并不能落到实处。其二这种宣传教育缺少督促监督机制,政府也并没有对社会组织中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拥有相关的知识和法律常识。规定的有相关权利的机关主体的权力过于空乏,缺乏法律依据,并没有相关的怠职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寻求保护未果的救济途径。习总书记说法律的庄严体现在对其的执行上。而这部法律的制定本身就存在不可执行的弊端,立法并不严谨,那么叫谁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情况如何、相关机构权力缺失如何敦促监督、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如何保护、当事人没有受到保护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怎样给予施暴者以惩罚又不损害其家庭关系成为我心中的好多问号。
我认为只有家庭暴力严重到触犯刑法,给被施暴人造成严重的精神、生活、身体上的损害时才要对施暴人进行人身自由上的限制。否则只对其进行财产上的处罚既可。(共计584字)
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感悟
读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后面感受颇深,此法只有三十八条,确实有些笼统。如果真的实施了,我觉得也不会有什么太大的效果。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就算是法律制定的再详细,也不会杜绝家暴的事实,更何况这部法又是如此的笼统呢!一提到家庭暴力,我们都会想到受害者多是妇女和未成。然而什么是家庭暴力呢?百度告诉我家庭暴力是以殴打、残害或其他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此刻又让我想到了《刑法》中的一个罪名——虐待罪,两者又有何区别?情节的恶劣程度?家暴一定程度后构成虐待罪?为什么不能用虐待罪的制度来惩罚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是又要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来约束?《刑法》中的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的原则,家暴也应是这样吧。受害者不去告知谁会知晓呢?所谓的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机关真的会处理好家暴么?本法的第11条中又提到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会做好调节工作么?我觉得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此法真的要实施又会有多少人知道呢?难道又是表面上,形式上的做宣传么?不落实在实践上的法律一切都如同虚设。本法中又说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新名词,其中第29条我觉得根本无法实现,怎么做到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怎么做到禁止被申请人的各种行为?这些真的不好实现。
对于此法。我本人持批评的态度较重。但是本法也有让我喜欢的地方。比如第21、22条中说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的措施。家暴行为真的会对孩子造成不可磨灭的阴影,孩子正处于童年时期,他们需要正能量的激励,所以我还是赞同这两条的规定。实施家暴的人不配做自己孩子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应应结合实际情况,不要单纯的写成文字形成发条,而是要真正的应用到实践,在实践中得以实现,这才是一部法律颁布的真正目的。
【共计748字】
本帖最后由 法14王晓萌 于 2016-9-19 19:34 编辑
让家事不再成为法外之地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在今年《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终于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家务事不再无法可依。该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一般人们都认为家庭暴力只是身体上的殴打,但也包括谩骂、恐吓、冷战、限制人身自由等精神上的控制与摧残,因此该法条将精神暴力也列入法条中。家庭成员为广义上的家庭成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受该法的保护,例如:未婚同居等。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但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往往加害人是受害人的亲人,是父母或自己的丈夫,并且坚持“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所以大多数的人不会真的报案,而且该反家庭暴力法坚持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相关机关在未收到报案的情况下是不能主动进行干预和惩戒的,还有一个难点是家暴很少有目击者,举证取证困难重重,很多实施家庭暴力的人不会受到法律的任何惩罚,因此家庭暴力的现象会愈演愈烈。虽然有法律规定,但人们总是不愿让法律介入一个家庭,法律一旦介入,这个家庭就不完整了,亲情关系就破裂了,不到逼不得已的时候人们不会站出来。虽然我理解想维持一个家庭完整的想法,但我认为,当家庭暴力出现的时候这个家庭早已经不和谐了,人们应该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我认为虽然这部法律实施了,但人们仍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觉悟,也会让这部法律焕发活力和生机,降低执行难度。希望从此以后,家庭暴力不再成为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一日家庭暴力这种社会隐患能彻底根除。(944字)
读《反家庭暴力法》认知
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说明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第二条解释了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我们生活中未婚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这分人群的权利在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一步补充适用主体,在本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条进一步的扩大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对象不仅仅有血缘关系,想到现在家庭成员趋势。
在生活中往往大多数家庭中出现家庭暴力存在但为了顾及家庭颜面而选择容忍,受传统落后思想,家暴受害人常常抱着“家丑不外扬”和“命不好”等消极观念一忍再忍,绝大多数都不选择报警。使得中国的家庭暴力大部分是不受社会干预和法律制约。各类家庭悲剧不断上演。本法中做出的五项原则中确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与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这一点能让没有顾虑而报案。在五项原则中的一个亮点是特殊保护原则;特殊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这是本法的一个突出。
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让遭受急停暴力者有了“避风港”使得家暴受害者不在忍气吞声,选择与法律同行。虽然在实际上实施有一定难度,但如果大家都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运用好法律给予自己的权利。(共691字)
通过阅读《反家庭暴力法》有了一些感悟,《反家庭暴力法》本意是为那些受到家暴伤害的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一些法律保障。使那些受到暴力的受害者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保护我们当今社会的家庭和谐。仔细研究发现《反家庭暴力法》有几个重点,本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中含有精神暴力,我认为这是《反家庭暴力法》最不可以缺少的,在现实生活中我觉得精神折磨是对人伤害最大的。本法规定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应属于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职务范围,这样做有利于各种政府部门协调调查监督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这是我对法条浅薄的认识。鉴于生活经验和对现实生活情况的了解我觉得此法的实施效果并不会很好。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有一部分被施暴者并不愿意向他人告知自己被实施暴力,选择忍气吞声,一旦发生第一次家庭暴力就会有第二次家庭暴力,就会很难停止侵害行为,如果受害人不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并不知情,如果没有相应的干预,会越来越频繁,所以被施暴者的忍气吞声不利于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在家庭关系中被实施暴力的一方并不想用法律手段解决其的身受的家庭暴力问题,她们认为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会激化家庭矛盾导致其家庭关系破裂无法恢复,为了维持现有的家庭关系,所以不到一定的地步,被施暴者是不会站出来也能用法律手段的。基于以上我认为此法的实施效果并不会很好。(共563字)
通过阅读《反家庭暴力法》,我觉得它有效地维护了在家庭中弱势群体受到侵害后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正义,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和保护人权的精神,是我国法律发展的又一成果。但我认为,虽然其名为反家庭暴力,但是对于反家庭暴力却是治标不治本。这部法律与其他法律最大的区别就是其适用对象的双方关系的特殊性,正因为同在一个家庭,它不同于其他法律。所以,《反家庭暴力法》在真正地实施上会显得尤为困难。
互谓家人,斩不断,理还乱。我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不是偶然,它基于着人的品德修养,文化水平,家庭状况等问题。一旦有家暴发生,除非到了万不得已的情况,否则受害人不想也不会大举法律去这把武器,更多选择的是默默忍受。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是否能真正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进行惩罚之后,是否能阻止家庭暴力的二次发生?官司结束之后,家庭还能否恢复和睦幸福?所以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是一个家庭暴力事故的后期处理工具,对于反家庭暴力是治标不治本的。
我认为,真正的能做到遏制家庭暴力发生的,是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幸福感。只有从家庭暴力的源头着手,才能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而对于在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应予以足够的教化,让其摒弃传统观念,学会自立自强,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真正的幸福和睦,是靠自己争取的。
通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我有很多深刻的体会和新的认识,为了家庭的和睦幸福,反对家庭暴力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应该有这样一部法律来对家庭暴力禁止,从法条中我得知当发生家庭暴力时我们可以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寻求帮助,而不是不懂得自我保护,和一味的忍让,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这部分,我们可以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报案,并对未成年人的隐私进行保护。比如说二婚的家庭未成年人往往是弱势群体会遭到继父或继母的家庭暴力,这时就需要法律武器来保护他们的生活,就需要除了他们监护人以外的外界环境或其他监护人帮助他们,还有老人和成年的子女生活在一起会发生不愿意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甚至会发生家庭暴力,对些情况都可以用反家庭暴力法来禁止他们教育他们的行为,对家庭的和睦有很重要的影响,就可以解决很多有这样一些家庭对孕妇的恐吓威胁,冷暴力都会有人,有这样的部门来保护他们,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并且可以看到国家的法律越来越细化,对家庭这方面的重视,代表我国的法律意识教育的强化,进一步推进法治的教育,增强人们用法律的知识与武器来保护自己。除此之外,没有一部法律能对于这个问题有个系统的研究和解决,而且第36条对反暴力国家职务人员的玩忽职守都有进一步的处罚,保证了这部法律的有头有尾,所以这部法律也很适合现在这社会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字数569)
通过阅读《反家庭暴力法》,让我有了许多深刻地体会。首先,对于孩子来说家庭和谐很重要,有利于为孩子营造一个愉快,欢欣的环境,从而更好地促进孩子的成长,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只有孩子健康茁壮的成长,才更有利于民族兴旺和国家发展;其次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甚至是从源头上杜绝家暴现象,一方面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推动依法治国进程,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妇女这一弱势群体,让她们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因为求助无门而默默忍受并不属于她们的痛苦。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我们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更好的提高国民整体幸福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梦的实现。
但我们也深刻认识到,法律具有滞后性,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经颁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具体应用,仍然是难以预料的,只有法律和现实生活中这一具体实践相结合,并且高效有效的结合,才能使法律起到更大的作用。
第二条解释了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说明暴力不仅仅局限于身体上的攻击,精神上的侮辱谩骂也很严重。从身体和精神都保护了弱势群体,值得赞赏。 读《反家庭暴力法》思考。据最高法2014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性暴力等家暴),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施暴者有九成是男性,受害热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而十岁以下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儿童更是超过8成。所以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实施起来困难重重。首当其冲的就是国人的传统思想,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等愚昧思想;其次还有这样那样的现实问题,经济问题、婚外情、性格方面、心理方面等;与此同时,大多数人对家庭暴力有误解,认为,夫妻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证据收集有困难;另外家庭暴力的发生不具有特定性,高学历高收入家庭出现的冷暴力外人不易查知,关注度不够;最后受老话影响,“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打打闹闹活到老”和受害者宁愿忍受家暴也不愿让孩子生活在离异的家庭环境当中。对上述种种行为,虽部分法律已有规定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家庭暴力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国人的传统观念的改变仍需时间,甚至是不短的时间。再者,我认为本法在实施时亦会有如下问题,证据收集难,花费时间长,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审查严格等问题,我国的法院审理原则时不告不理原则,所以该类案件目前为止不会有太大反响,虽然学校、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发现无行为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实施起来一定会很困难,因为无从得知暴力的存在。综上所述,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有必要的,但要加大其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社会保护法,受害者有权维护自身利益。(共702字) 通过阅读《反家庭暴力法》,我认为它的颁布可以提高广大居民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让公民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中国人习惯性地认为夫妻吵架动手,那是人家的家务事,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管不好还会惹麻烦,所以都采取不闻不问或者看热闹的态度,请大家记住,我们国家已经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即使真是家事,看到一方对另一方施暴,我们也有法律依据去制止这样的行为。请大家不要再做冷漠的路人,及时制止侵害行为,是保护他人和我们自己最好的武器。《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国家也应当大力宣扬《反家庭暴力法》,普及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反对家庭暴力,是对公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教育更应该用文明的方式去教育,其监护人应该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的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第三,家庭暴力常发生在家庭内部不容易被外界看到,受害者常在发生家暴时隐忍、碍于面子和担心带来更坏处境而不愿意公开,进而使施暴者更加猖獗,所以我们要学会通过公安部门进行司法记录和医院进行验伤等有效的法律手段收集证据,在今后的司法过程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以暴制暴导致恶性后果。第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简单地说就是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对方再施暴、禁止对方再骚扰自己和自己的亲人们。所以我认为完善法律,使家庭暴力调处的法律依据更具操作性,是减少或杜绝家庭暴力的有效办法。(663字)
为了更好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共分为四部分,即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法律责任。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该法主要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妇女联合会等机构贯彻落实,预防并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的处置方面,该法规定家庭暴力实施处置的主体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该法增加的保护措施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安全;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比较严厉的,因为家庭暴力到达一定程度会触及刑事犯罪,可见立法者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
虽然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会有效的预防家庭暴力,但我认为在实践上会面临一些问题:
1.家庭成员对待家暴的认识不够,认为家暴只是一时冲动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并且以往的家庭关系也很和睦,自己忍忍就行了或者拥有传统的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任由家暴的发生。出于这两种原因,会使《反家庭暴力法》法的落实与执行面临挑战。
2.《反家庭暴力法》中更侧重于妇女、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即社会上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会受到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机构的保护,但我认为实施家暴的对象不一定都是这些弱势群体,在一些情况下,男性家庭成员也会受到家暴,因此我认为此法在这方面需要完善。
3.虽然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些机构会对家暴行为进行监督,但他们的工作时间是有限,不能在他们的下班时间进行监督,所以会使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的工作做的不够全面,这也是需要法律的完善。(共603字)
《反家庭暴力法》一共六章三十八条,可以说是非常简单,这么简单的发条能解决中国两千多年以来的家庭暴力问题吗?显然是不能的,本法的目的是遏制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但结果可能事与愿违,中国的家庭暴力多为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造成的,男性殴打甚至虐待女性都认为是正常的,但随着中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反家庭暴力法》才颁布执行,但是看法条内容,可以说空洞而且笼统,对于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处罚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处罚可以说没有实质性的作用,不会遏制家庭暴力的行为,如果加害人因为家庭暴力而受到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被加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会破裂,更不可利于家庭的和睦,其次对于家庭暴力的方式,本法没有进行说明,家庭暴力可以是热暴力也可以是冷暴力,往往家庭冷暴力最被人们忽视,冷暴力往往是夫妻双方语言交流少,停止敷衍性生活等行为,这对于双方的危害更大,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观念的不断改变,家庭冷暴力会逐渐成为家庭暴力的主力军,应该得到重视,对于反家庭暴力我个人认为不应该过多的适用法律,清官难断家务事,更多的应该采取劝导的方式进行,父母孩子单位都可以进行劝导,,另一方面社会的反家庭暴力的宣传要得到重视,才能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