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smc 发表于 2009-2-6 17:00:44

缘尽?财尽?同归于尽?────保险法修正案将成为终结婚姻家庭的致命武器? 

  保险法a>修正案于九十年七月九日公布施行,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故该修正案应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一般家庭常以夫妻之一方为死亡保险契约之要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或父母为要保人,小孩为被保险人,这种保险契约对于家庭生活安定的保障,具有正面的功能,应值肯定。惟依修正后保险法a>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被保险人依前项所为之同意,得随时撤销之。其撤销之方式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及要保人。被保险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其撤销权者,视为要保人终止保险契约。」也就是说,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契约,被保险人在保险契约成立生效后,可以随时撤销同意权,而片面终止保险契约。


  在家庭暴力频传的现今,曾有夫杀妻、妻杀夫或父母杀死小孩、小孩杀死父母,企图诈领保险金的案例,而保险法a>修正后,被保险人可以单方面主动向保险公司撤销同意权,而让保险契约终止,对于处在家庭暴力或反目成仇的家庭成员,可以避免生命受到威胁。   


  惟在夫妻、亲子伦常观念日益式微的社会风气之下,夫妻反目成仇,亲子对簿公堂,时有所闻。吾人虽然无法排除可能有蓄意杀害被保险人,诈领保险金等事实发生,但这些变态事实毕竟少数,且这些行为另有刑法杀人罪等刑罚可资制裁,怎可因噎废食,完全抹杀、忽略保险契约的正面功能及其价值?


  抑有进者,有些怨偶、讼讼当事人所争所图的根本就是金钱财产而已,他们经常抱着「玉石俱焚」的观念,如果不能遂其所愿,最后纵使同归于尽也在所不惜!修正后保险法a>第一百零五条让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片面终止保险契约的防弊措施,正好成为被保险人谈判、制裁、报复、毁灭对方的致命武器!尤其该修正条文完全忽略了保险受益人的权益(例如父母离异或反目,一方撤销同意权,片面终止保险契约,反而牺牲了小孩等受益人的权益),岂非成了夫妻、亲子反目成仇,终结婚姻、家庭的推手?这种法律设计的结果,是否含有报复主义的色彩?实值深思。这些措施是否会造成家庭成员互动关系的恶质化?尚待观察。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人民对法产生错误的认知或心态产生偏差,恐会将修正后保险法a>第一百零五条推向恶法之林。大人吵架,干小孩何事?父母离异,殃及子女,已是何其无奈?何其不幸?保险法a>第105条修法结果,真的是所谓的缘尽?财尽?最后还让他们同归于尽?修法未见其利,反受其害,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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