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子疑邻与法官回避
按照司法公正的理念,冲突与纠纷应当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者来审理,任何人都不应审理与自己或者与其亲友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据此,回避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说起回避,使我想起了2003年全国高考作文题目,说的是韩非子的寓言故事《智子疑邻》。故事内容是:“宋国有个富人,一天大雨把他家的墙淋坏了。他儿子说:‘不修好,一定会有人来偷窃。’邻居家的一位老人也这样说。晚上富人家里果然丢失了很多东西。富人觉得他儿子很聪明,而怀疑是邻居家老人偷的。”富人对财物被偷窃一事,是受感情亲疏的影响,认为自己的儿子很聪明,却怀疑邻居老人是偷窃的对象,这样的认识是不客观的,也很难认识到事实真相。所以,感情上的亲疏远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判断,要想获得正确的认识,必须不带一点感情色彩,才能理智客观公正地认识事物。
感情是人的心理感受,是人的意识活动,具有主观性。其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指人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烈的心理反映,如动感情,感情流露等。二是指对人的关切、喜爱的心情,如联络感情,他对乡亲们有着深厚的感情等。而影响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正误的主要是后者。正是因为人有着丰富的感情,人与人之间才会和睦相处,亲情、爱情、友情,都与感情有关。兄弟之间失去感情形同路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就要离婚,朋友之间没了感情会反目成仇。感情具有主观性,对不同的人和事物的心里感受也会有所不同。对自己的亲人或朋友就会显得关切和喜爱,对美好的事物会有愉悦的感受;对坏人恶人就会憎恨和厌恶,对丑陋的东西会感到不愉快。感情具有两面性,感情亲疏对认识具有积极的一面,如“情人眼里出西施”,感情引发审美意识等。感情亲疏对认识又具有消极的一面,如现实中的任人惟亲,以亲疏关系判断是非等。
也许感情的消极一面是人天生的弱点,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法官也免不了被感情左右,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事情屡有发生。为防止法官因感情亲疏影响认识的正误,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民诉意见》第 181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由此可见,法律也认为人的感情亲疏对认识会产生很大影响。若一方当事人是法官的亲友,势必会影响到法官的主观感情,可能偏袒自己的亲友一方,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法官若与当事人积怨很深,因感情因素的影响,就会憎恨与自己结怨的一方当事人而偏袒另一方当事人,影响裁判的公正。感情的积极一面有时也会让人产生偏私,“情人眼里出西施”,就是很好的例证,事实上也许“情人”并不美,却认为“情人”很好看。富人认为自己的儿子很聪明,邻居老人却是怀疑对象,就是由感情产生的偏私而导致主观倾向性,造成认识上的偏差。
有人认为,感情影响公正是因为有私心,如果能做到公正无私,便 不会被感情所左右而影响对事物的客观认识,历史上也有不为感情所动,大义灭亲的包拯。诸不知,包拯斩杀其侄儿包勉时,也经历了痛苦和艰难的抉择,心悬于一念之间,几乎无法抗拒其恩嫂那悲痛欲绝的情感,险些铡下留情。假如当时回避制度健全的话,包拯主动提出回避,案件由王拯或张拯审理,在感情上就不会受此煎熬,便轻松的将作恶多端的包勉斩杀。
这种观点夸大了人的理性的一面,而忽视了感情消极一面的存在,人甚至会因审美意识影响到对是非的判断。假如貂婵诉董卓离婚,在双方都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若让你去判断是貂婵的陈述可信度高呢?还是董卓的陈述可信度高?我想大多数人会认为,美如天仙的貂婵的话可信度可能会高一些,而凶神恶煞的董卓的话虚假成份恐怕要多些。而事实上,或许是貂婵为达离婚目的在作虚假陈述,董卓因不想离婚说的都是实情也未可知。与之无亲无故的貂婵都会让人产生主观倾向性,影响人对客观的认识,何况是与自己有着深厚感情的亲朋好友呢。法官要想不受感情的干扰,理智的客观的判断是非,公正无私的审理案件,若遇到当事人是自己的亲人或是有利害关系的人时,就应当自觉的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主动提出回避,以避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影响裁判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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