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不能为公益起诉
为什么我们不能为公益起诉——“佳能”案是媒体的“炒作”还是学者的“误导”以及法院的无能?
于立深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研究生)
一、“焦点”案件的历史记录和点评
在痛苦和泪水中,在精神几乎崩溃中,读完了有关唐卫江诉“佳能”案报道。作为一个主要是研究行政法、宪法等公法领域思想与规则的“法律人”,虽然我坚信、坚持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在我的感觉里,最痛苦的还是有关学者对此案的点评。我要问,为什么我们不能为公益起诉?“佳能”案是媒体的“炒作”,还是学者的“误导”以及法院的无能?看看我们对某些焦点案件“点评”的历史记录吧:
●有人认为,王海必须是一个纯粹的“消费者”,否则他就没有自己的合法利益,他就是个刁民。我想问,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真的能充分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吗?民意是什么?法治是民意的产物,还是执法者自己的判断?美国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说:“那种认为行政机关充分代表了消费大众的观点………,常常不过是善意的遐想”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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