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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费调查暴力征税而出名,被当地一些政府官员称作“刁民”的河南宜阳县农民王幸福,在当选该县高村乡鲁村村委会主任后表示:“我和政府搞和谐不是搞妥协。我现在是,政府做好事我100%跟政府站在一起,如果政府办错事,我一样敢去批评政府”。 (见新京报2005年6月20日,《王幸福:我当村官不是被“招安”了》)! m& n8 ], k& s) g3 ^9 l9 D
一个农民能提出如此“和谐观”,实在让人刮目相看。表明当今中国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已今非昔比,不断加速的法治进程已给了他们潜移默化的影响,乡村社会也在经受民主与法治的洗礼。9 K6 ], X1 U) ?& S0 f' ]
“我和政府搞和谐不是搞妥协”,极其普通的话语中,包含了深刻的哲理。它表明,官与民、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必须建立在一些不能“妥协”的原则之上,绝非是一团和气、和稀泥。7 o$ t2 H! T- A" V1 `8 ^+ \! s+ X
这种原则,用今天的学术话语表述,就是法治。法治的核心在于制约权力、保护权利,通过给国家权力划定边界,来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肆意干涉。惟有恪守“法治”,才有社会和谐之道。& Z$ T# W" I& v* F" v
法治的核心精神,在于依法“治官”、“治权”。因而,官与民、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关键在于政府及其官员要依法行政,这是构建和谐社会a>的前提与核心。 ' M, o, w2 E+ Q6 B! z( y
但长期以来,“重国家、轻个人”却是主流的价值取向。特别在一些地方,打着“稳定压倒一切”的旗号,不惜采用高压手段,压制公民的权利要求,以谋求所谓“稳定”与“和谐”。他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加反省,却对群众合法的上访活动围追堵截,把像王幸福一样敢讲话、敢反映问题的人斥为“刁民”“无赖”,甚至不惜动用专政力量对他们打击报复。+ k7 q+ Y% b6 K3 f6 [. |
当然,这种以高压求得的和谐,是虚假的和谐,是对法治的亵渎,是对违法的庇护,人民群众根本不买帐,一旦有机会还是要找你算帐的。正如王幸福所言:“政府做好事我100%跟政府站在一起,如果政府办错事,我一样敢去批评政府”。4 Q1 V% E$ h G
我赞叹于王幸福的“和谐观”,他朴实无华的话语中,居然道出了一种法治精神。 “我和政府搞和谐不是搞妥协”,简直就是一句现代法治格言。愿它不仅仅属于王幸福。) R3 {" `# T7 B; f) w1 z+ D" Q
6 @0 M* { I2 _ s. c) o- a7 Z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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