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11名天津当事人的委托,一名北京律师a>于3月28日下午,与他的当事人前往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这位律师a>指称他在该院的立案大厅遭到该院行政庭庭长的殴打,并有多人作证。该庭长还当众宣称:“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我说不立案,就是不立案。”
1 T0 c' {: T, m Q3 k% g, y! a- x% C$ X; \+ o0 k
( r; }* l; b" S8 h+ |# @ 对于当时的其他情节,我无法认定。但是,我很“欣赏”这位法官的那句狂言:“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这样的话,从一个具有执法权力、饱读法律典籍(?)的法官口里放出来,从一个倡导“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里迸出来,无论如何,都具有讽刺色彩,都显得极不协调。当然,这样的话,他不是第一个说的,可能也不是最后一个说的。4 V- O! P( C' T
6 a3 I9 d" n n X% o$ C0 g, s; s
; o( d. H( L1 S; c/ t1 T1 O1 q
“我就是法院。”其大言不惭地将“我”与“法院”画了等号。如果他是法院,那么法院还有公平和正义吗?如果他是法院,法院还能够冠以“人民”的称号吗?如果他是法院,法院岂不就是草菅人命、为非作歹的黑道场?如果他是法院,法律还有什么严肃性?法律的尊严何在?现在不是正在进行荣辱观教育吗?我看最好把他先送到幼儿园里,从什么是光荣、什么是耻辱教育起,千万别跑到大庭广众丢人现眼。
4 J+ B/ j& \. B) W: K: W, z! l j3 N
9 {5 r8 d9 ^1 b' g, r, H “法院就是我”。这句话有拟人的意味。把法院具体化到一个人,确实说明法律是由每一个执法者来实施的。某些程度上,执法者的形象就是法院的形象,就是法律的形象。那么,这位了不起的法官是什么形象呢?我们看到的是当众打人,口出狂言,肆无忌惮。在他的眼里,法律简直的可以随心所欲支配的玩物,律师a>以及当事人是可以任意宰割的鱼肉。看他那副气势,好象法院真是他家开的小店铺,他就是横行乡里的郑屠夫。
) B3 M, _% V, |+ D& p2 K7 A. L! |/ C) T( m& y
^' @9 h# }% }9 b ^2 w
对于这样的人,有效的方法是用纪律的手段和法律的力量,去让他领教藐视法纪的后果。法院是什么,法律要维护什么,谁能够真正代表法院,我们的《宪法》以及每一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说明,老百姓心中也自有一杆秤,这里不用我多言。但是,我知道,也完全相信,任何人,如果以法律的名义作贱法律,绝没有好下场。
7 Z3 V) {) U" w) l9 O* L* ^6 Y' v: _( F1 W, a: _% E3 l' S
. o/ k t, O1 D# D, }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组织部,224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