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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证人能助王静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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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stop 发表于 2009-5-5 13: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女大学生王静举报父亲“包二奶”,在举报过程中涉嫌侮辱她人人格,成为被告,被法庭以侮辱罪判处两年管制刑。王静试图为自己讨回公道,上诉到二审法院。 王静上诉的理由是自己找到了两位新证人,目的是为自己讨回“公道”。那么,仅靠两名证人能否助她讨回“公道”?能否助她推翻一审法院判决?, J2 v' _, _9 x. e+ c+ \

& \: @; \, U: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刑法规定看,只要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就可构成侮辱罪,法律不要求侮辱行为是虚假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以及王静网站的具体内容,王静确实涉嫌侮辱她人人格,且情节严重。从法律上看,法院以侮辱罪对其定罪量刑是无可挑剔的。侮辱罪与诽谤罪不同,诽谤罪要求捏造事实,如果不是捏造事实就不构成诽谤罪,但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在王静的上诉案件中,即便两名证人提供证言都被法庭采信,即便王静所说都是真实的,并不能否定王静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王静试图通过提供新的证言来推翻一审法院判决,是走错了道、用错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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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况这两名证人所作的证言,质量不高、证明力不强。“法庭这次调取了两名证人:一名是王志华与李翠莲住15号楼时专管收水电费的邵存良,他证实说常看到王志华和李翠莲双双出入,并且水电费都由王志华出;另一名证人是李翠莲的前夫牛辉礼,他证实说自己早在2004年就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找过王志华,可王志华避而不见。” 即便王志华与李翠莲双双出入,水电费都是王志华交,这样的证言也证明不了什么。因为该证言属于孤证,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对此,王志华能够轻松做出说明。牛辉礼找过王志华与案件事实更是风马牛不相及,不具有任何相关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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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4 q# _7 p0 g0 ]6 e, H  如果法院的判决不受媒体影响,仅靠两名证人所作的证言,恐怕王静很难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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