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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决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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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人u 发表于 2009-6-21 12: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网名叫“彭老爹”的人,在其博客a>以对郴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不服为由,公然发表所谓的《决斗书》,要与郴州中院院长、执行局长进行决斗。帖子发出,引发网民关注。笔者虽然有满腔热血声援支持彭老爹之心,但是却被最后公布的事实真相所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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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责任是社会、法律对每个人的要求。1996年元月21日,黄生福与彭北京协商签订了《玉溪公司(玉溪水泥厂)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但彭北京到期未能按协议还款,公司会计出具了未按协议还款的结算清单。黄生福根据结算清单多次催讨无果,从这些事实不难看出彭老爹缺乏道义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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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老爹为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泼脏水混淆视听。黄生福根据结算清单多次催讨无果,于1998年9月诉至郴州中院,郴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审计结论和双方当事人举证的其他款项,郴州中院于1999年10月10日作出(1999)郴经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生福与彭北京签订的《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有效,双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办理有关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二、彭北京应偿付黄生福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4992282.52元(滞纳金计算至1999年7月31日止,以后另计);上述款项彭北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黄生福2000000元,其余2992282.52元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个月起每月偿付,至第六个月履行完毕。彭北京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00年4月21日作出(1999)湘法经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北京仍不服,强烈要求省高院再审此案。省高院于2001年8月13日立案再审,省高院再审以(2001)湘法经再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1999)湘法经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省高院经复查,再次驳回了彭北京的申诉请求,并希望彭北京服判息诉。然而彭老爹不仅没有履行10多年前的义务,为了达到其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故意泼脏水混淆视听,在网络上发布了所谓的“决斗书”。$ ]- `4 U6 \: p0 ?0 O% A$ D(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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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4 R+ u5 R% Z  彭老爹赖帐理由非常荒唐。当黄生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彭老爹不仅不积极履行义务,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并回避执行人员,通过做思想工作和采取措施,法院只执行10万元。法院继续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工作。通过做工作,双方于2000年11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都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之后,彭北京只履行51万元,又拒不履行执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并采取躲避、转移资金、赖帐等方式与法院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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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X; K% a/ d" t  彭老爹的拒不履行执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并采取躲避、转移资金、赖帐等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打击赖帐行为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义务,郴州法院应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以对当事人和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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