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647|回复: 0

习水侵害幼女案适用法律剑指何方

[复制链接]
ssddrvl 发表于 2009-6-27 09: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定这个标题颇斟酌了一番,因为关于“嫖宿幼女”与“强奸”的认定尚在专业和民间热烈争议中。笔者从媒体披露获悉,本案“舆论审判”日渐强势,司法争论演变为对立法的质疑,适用法律不经意间步入了误区。
0 O$ |' o$ b& r4 s: A& E" _& l7 n" a/ [( v; ^* u7 h* A

: L* E. B; ^& g* ~5 F3 c. d/ G  “习水嫖宿幼女案”报道中的蹊跷真的不少,这个被称为“丧尽天良”“比杀几个人还严重”的案件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长达一年时间没被发现,经省领导多次批示才得以侦查,遵义8名民警仅仅通过10天秘密调查取证就得出真相,更具地利的习水警方却一直无能为力。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时称“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案件还没开庭,政法委书记发出指示,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上级法院派员指导一审庭审,司法机关指定律师a>拒绝出庭辩护。刑事过程司法机关似乎都在批示、要求中进行,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已经荡然无存。新闻媒体对习水案给予了充分关注,其中不乏欠缺基本法律常识的报道内容刺激了受众的敏感,让社会转型期压抑的诉求瞬息活跃起来,一场类似于去年许霆盗窃案的“民意审判”迅速掀起。
9 _3 \' [0 U0 I& v5 U
0 `+ s: {: Y9 G# v# J! @1 z0 Y# F6 v- m
1 e/ ^5 v: C0 ]. B3 A. D  理性乃法治的灵魂。近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直指刑法“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合理性,亦有专业人士试图让最高法定夺习水案选择何种罪名。我国是实施成文法的国度,检察官、法官只能严格适用法律,而不能制造和变通法律。本案产生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法条竞合,自有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调整。刑法与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处罚”之条文、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冲突,适用法律应当根据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决定。适用法律只能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司法焉能横加指摘立法。司法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否则法律的可期待性和完整性都无从谈起。
. B; G2 u( _8 `- N) W' _0 J0 G, m9 q: K

( k5 i8 |' Z9 H. t6 j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立法与司法是不同的权力运作。媒体报道须受法律约束,舆论须规制于正确的导向。司法独立的地位不可撼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当得到同等维护。唯其如此,习水案适用法律才不至于剑走偏锋。
4 D6 H2 O+ R( X9 L: J+ s- i! ~- _
- B6 I- S" X9 O, f8 [) t
5 W( n* U# @! b  C, N; j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实验学校)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2-22 11:14 , Processed in 0.08810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