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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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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发表于 2008-4-18 10: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霆上诉了。无论社会认为这个上诉的结果是维持原判的机率有多高,这里只能说都是一个推测,还不是事实。作为一个公民,当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司法上有追求公平正义的权利时,就应该充分行使这个权利,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精神,体现这个司法制度的公平正义。万不能因一个预测的结果而搁置了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司法上有追求公平正义的权利。1 @. D8 D& o, b

# |; D3 D6 ~" E这个案子,个人认为有些法律事实,法律还得要给个圆满的说法。就是事件的重心是他是否应该把那些款项提走(事实上他该如何处理),在无罪推定的原则底下,是不能认定储户当时提走户口内的储蓄是犯罪行为。现在的事实是,他提走了,就成为盗窃行为。但法律没有解释他用何种不法手段进行盗窃,只说明了他有犯罪的故意。这使他的行为,从一个犯罪的故意上说,都成了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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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他提走了款项。之后,法律上认为他不应该提走,道德上亦认为他不应该提走。可是,行为人应该受到的是法律的制裁还是道德的责罚呢?; l& i  a; E; Z( ]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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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star 于 2008-4-18 16:39 编辑 ]
 楼主| star 发表于 2008-4-18 16: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者,许霆实施了一个行为,首先就是在本人名下的户口内提款,其次是在一定的时间内重复了这个行为171次,从户口内提取了一个款额的总数。最后这个款额被确定为不是本人的。从而负上了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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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许霆实施了一个行为,首先就是在本人名下的户口内提款,其次是在一定的时间内重复了这个行为171次,从户口内提取了一个款额的总数。最后这个款额被确定为是其本人的。法律又会对他这个行为作何评价呢?一个提款行为实施171次是否可确认为犯罪故意的理据呢?如是,在这个假设里,许霆同样是恶意取款了。这笔款项最后被确认为其本人,法律对这个假设性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 r8 L: L- P% O! e7 P! Z$ i1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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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个人认为,案件的症结所在,就在于许霆在其本人户口内提取的是非其本人所有的财产利益。问题是为什么在本人的户口内能够提走非本人的财产利益呢?本人对此负上的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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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  L% R4 r3 C1 ]- I为什么这个提款过程,造就了一个有利的条件,给许霆进行【盗窃行为】呢?倘若这个提款的环境是安全的,无论许霆实施多少次恶意取款,他所提取的,只能是本人的合法所有!为此而需要负上刑责,从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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