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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罗生门──是男欢女爱?还是约会强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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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girls 发表于 2009-2-6 17: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频传演艺人员「性侵害」诽闻,到了警局却前后说法不同。沉醉于浪漫的男女,在场所营造或自我默许之下,难免擦枪走火,究竟是两相情愿、男欢女爱?还是约会强暴?性侵害罗生门事件,不断上演,如何还原事实真相,考验检警法官的智能。 + E8 @  w1 W( `' F  P
  所谓「约会强暴」,属于性暴力中熟识强暴的一种。依据现代妇女基金会的统计,在妇女遭受强暴的求助案例中,有60%至70%是属于熟识强暴,其中又有50%以上发生于约会的对象之间。又依陈若玮教授的调查报告,在大学校园中,有四分之一的受访者受到性侵害,其中约有45%系熟识强暴,并以男友或同事占40%。这种约会强暴,具有当事者双方互相认识,有良性或浪漫的关系存在,缺乏武器或暴力的使用倾向,缺乏抵抗或受伤的直接证据等特征。 : V+ r8 ^) \, y# h' g
  以董事长乐团成员及艺人李继民疑涉性侵害案件而言,如果是两相情愿、男欢女爱,纵事后反悔,心有不甘,亦难以刑罚相绳。但如果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它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强制性交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系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例如轮暴),则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加重加强性交罪,可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上述强制性交罪,修正刑法已改采为非告诉乃论之罪,纵事后与被害人和解,被害人同意不予追究,仍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追究刑责。
9 r9 {" y; A2 L7 _. n  故男女约会发生性关系,究系两相情愿、半推半就自然发生,抑或约会强暴,其法律效果大不相同,刑责差异大相径庭。尤其在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之情况下,各说各话,实在难以厘清事实真相,若再涉及金钱或感情纠葛,将使案情更加扑朔迷离。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客体,已改采男女同视原则,只要对男女强制性交,均得成立强制性交罪,但法院鲜有女性强暴男性之案例,事实上约会强暴的被害人以女性居多。 * E2 Q1 z8 F0 g  p: t6 V
  男女均有性自主权,任何妨害性自主之行为,都应以法律加以制裁。问题是,在当事者双方互相有基本认识,有良性或浪漫关系存在之情形,如何判断究系两相情愿或约会强暴,本应以相关证据做为判断之基础,而不应以民意代表介入意图改变事实,亦不宜藉媒体炒作而混淆事实,尤其企图以性做为报复对方的工具或谋取利益的行为,更应受到社会的唾弃与谴责。追求真实的司法人员,显然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公正执法,毋枉毋纵,责无旁贷。
1 \, U( ^$ ^3 c4 u) [  在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的客体及配偶间得成立强制性交罪之后,两性关系正受到严酷的考验,日前已有法院判决夫妻间成立强制性交罪的案例。这些两性互动情境所生的罗生门事件,经由大众传媒喧染报导之后,也许会有人质疑,难道男女约会、夫妻行房,均得事前签立同意书、录音、录像存证,以备不时之需、还清白之用?果真如此,恐非两性之福,而是两性的悲哀!谁才是真正的被害人,谁是破坏两性关系和谐的黑手,值得吾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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