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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领导干部交流的负效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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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之子 发表于 2009-2-20 22: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一系列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举措以来,基层法院领导干部交流成为热门话题。所谓基层法院领导干部交流包括三种方式,即与系统外的交流、到上级法院挂职、到基层法院挂职。笔者并不怀疑这三种交流在拓展基层法院干部的视野、拓展知识面等方面的优点,但是,对这几种交流制度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表示担忧。
! K% B' w- T. t2 G# U7 m; _& R  一是交流的费用。无论是对外的交流,还是法院内部的交流,都会给国家和个人带来较高的费用。如果带家属,还有家属的工作问题;如果不带家属,探亲的费用、临时居住的费用、家庭生活的不便等;
1 e; r; ~4 _+ `1 j- k  i5 O8 B. }! F  二是有可能强化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无论是何种交流,都有可能成为决策者合法地安排"听话"的下属、排斥"不听话"的下属手段之一;3 m5 @, t8 [8 Q- f/ t* f
  三是有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一些到上级法院挂职的干部为了尽快获得升迁,很有可能迎合上级法院领导的意图,力求与上级法院的人事部门搞好关系,使得下级法院的审判独立性受到侵害;
2 y; V# p- f$ v* ^! E; M  四是交流最终很可能流于形式。由于是挂职锻炼,对挂职一、两年后的去向,被挂职者心知肚明,因此不但不会真正潜下心来(无恒产者无恒心)了解所挂职单位的情况、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会经常往原法院跑,注意联络与主要领导的感情。这种情况对上下级法院的相关法官是不公平的,因为他的占位影响了所挂职法院优秀法官的升迁机会。
7 Z$ I1 I: [; U4 {- o  对此,笔者建议,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缓减上述负面效应,这三种交流的推行应当是宁缺勿滥。6 S* \7 e  O, i! U/ O4 ?1 J  R# Q7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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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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