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m5 o2 B7 g1 Q首先分析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 R# {4 ~) T
根据对亲密伙伴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IPV)的研究,研究者做出调查,其结果显示女性做出“暴力”行为比男性要多,但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丈夫推搡妻子,妻子可能会住院;如果妻子推搡丈夫,通常问题不大)。也就是说,施暴者并不只有男性。而且由于社会文化背景,女性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更诚实,毕竟通常认为女的打男的没什么。不过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中暴力现象最严重。(其原因包括不信赖,易失控,宗教,经济,孩子等问题不容易结婚)暴力现象最严重的同居关系完全没有因为法律的制定而得到改善,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对“同居”做的是不评价也不理的处理,这点让人有点失望。
! y$ N$ N& F3 s: O9 T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t' a" m# ?- P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 j/ V4 N" }+ C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 U5 Y, u+ w! v' D; x+ T3 {/ q
这一条非常好,我认为家庭暴力要以预防为主而不是消极处理,即事后批评教育。同时我认为应该制定明确的《家庭暴力危害等级》,更好的保护已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 ' m" W! e7 U9 @- f) c) \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U' Y- @8 u6 q t9 H, Y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l6 v. h/ I- y: ^$ R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 _) E( e8 A# E! \. `/ u' t: m
此条让人眼前一亮,其旨在全社会范围逐步形成家庭暴力并非私事的共识。很多实施家庭暴力的人都认为这是自己的“家务事”,别人无权过问,甚至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只有得到全社会的支持,才能真正大幅度降低家暴的发生,让民众知道家暴不是家庭事件,而是人性阴暗面辐射下的社会事件,甚至有可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823字) 5 q# r1 }! ]3 o0 l/ A1 f2 [
略
2 _9 \3 o& B% u+ I- }
' Z$ e: K+ p. f5 I8 c% _5 f2 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