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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接受采访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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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linder 发表于 2009-3-1 11: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2 G2 A5 q  ]0 D- _  ~; t, f  现行法是否可以将剥夺政治权利中的“言论”一词限定为政治言论,从而为死刑犯接受采访的这种行为寻找出一条合理化的途径?
2 ~( Z. p2 v9 X2 V/ k  [正文]' J: @. V( T% Z6 N4 _
  近日由新华出版社出版的《地狱门前——与李真刑前对话实录》问世后,在一些省市高中级干部间争相传阅并获得好评。笔者承认一个曾为高官的犯罪分子在“地狱门前”的实话实说,能够聚集公众眼球,有其社会效应。但本事件的意义不限于此。笔者在新闻中捕捉到一句话:“本书作者是新华社记者乔云华,他是唯一被批准对被执行死刑前的李真多次面对面采访的记者。”初看此句,笔者还以为报道有误,后经多方核实,才确认大致如此。
8 ~& |* d6 ~# |' d* s% I  李真接受采访的时间是“被执行死刑前”,这意味着对李真的死刑宣判已经生效,只是尚未执行,同时根据刑法“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李真的政治权利已经被剥夺,而且这种剥夺从判决生效之日即生效。那么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包括接受记者采访的权利?
4 {4 B6 h+ d; P" V+ ]$ _  尽管笔者无法查阅到监狱系统是否存在类似的管理规定,但从公安部门对于执行普通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可一窥端倪。公安部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中第1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毫无疑问,接受记者采访也属于其中的言论范畴。按照这种理解,李真接受采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采访李真的记者及批准采访的人,以违反现行法律的代价获得了采访结果,这种行为的代价是巨大的。: u3 |; i" |) U6 i7 J
  但记者采访李真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之前接受记者采访,说出一些忏悔的话语,以感悟世人。”记者的报道对社会、对李真本人都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事件仅从结果而言,是值得肯定的。那么,现行法是否可以将剥夺政治权利中的“言论”一词限定为政治言论,允许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发表一些非政治性的言论,从而为这种行为寻找出一条合理化的途径?
' }; n/ Z0 ~8 G: e+ L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属于泛政治社会,政治笼罩一切的观念十分浓重,在那个时代将“言论”仅仅限于政治性言论这一范围尚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今社会呈现多元化图景,如果仍将剥夺政治权利中的“言论自由权”范围扩大为政治性言论和非政治性言论,这种做法就难以保证我们的现行法“与时俱进”了。8 U2 U6 M/ x" D* U) `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言论自由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一个人的根本性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这种自由显然不可能完全被剥夺,而且罪犯在行使这些自由权时均可以不涉及政治。例如,天河监狱在北京市监狱系统“先试新声”,在狱内开办电视台,6名采编播人员均由服刑人员担任,他们用镜头讲述着服刑人员自己的“故事”,在接受采访的过程中,毫无疑问不能排除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接受采访的可能性。这种让罪犯适当表达的改造行为不仅符合人性化监狱的管理目标,而且便于罪犯的改造。说得远大一点,是对罪犯人权的保护。
( Q, |1 w) T* ^) c  而且更为关键的在于言论自由是否能被剥夺?我国签署了西方国家主导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按照公约的精神,基本权利不能剥夺,只能基于某些理由被限制。从更为长远的眼光看,应该修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包括言论等六大自由的条款。
9 }" o7 F  Z  x. Q& G9 `8 }  行文至此,笔者想起了影片《刺激1995》中一段令人印象深刻的场景:因误判监禁20年、已在鲨堡监狱服刑10年的囚犯安迪·杜弗伦偷入典狱长的办公室,将自己反锁在里面,利用监狱中的广播给全体囚犯放了一曲莫扎特的歌剧,典狱长暴跳如雷,而囚犯们却如痴如醉;其被判无期徒刑的狱友阿里斯·瑞丁回忆起这一幕时旁白了一段令人印象深刻的言辞:“我从未搞懂她们在唱些什么,其时我也不想弄懂,此时无言胜有言。她们唱出了难以言传的美,美得令人心碎,歌声超越失意囚徒的梦想,宛如小鸟飞入牢房,使石墙消失无踪。就在这一瞬间,鲨堡众囚仿佛重获自由……”9 w- `. [9 m' x/ Q) h
  “站在地狱门前”的忏悔者,当然会珍惜每一个获得新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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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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