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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孟的14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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κiζs 发表于 2009-3-1 11: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孟继青是河南省睢县的一个信访干部,已过古稀之年。14年前和镇里原派出所副所长张冠军的一次争执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他要告张冠军,从1990年7月25日开始,老孟的事几乎天天就是上访告状打官司,县、市、省城到京城,他不知跑了多少回。让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这场官司却从他57岁一直打到7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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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
, d. z; s  I, x) D  1990年6月9日,孟继青之子孟保林,因自家田里的一棵桐树被村支书刮了树皮,就与村支书打了架。睢县公安局因此事决定对孟保林行政拘留15天。5 u2 H! a. d$ i( e9 A
  3天后,长岗镇派出所一合同民警在将孟保林送往拘留所途中,恰遇家人与村支书吵架,孟保林就下车参与争吵。孟继青正好也经过那里,便和民警找镇领导给儿子申诉。镇领导劝孟继青做做儿子的工作,之后民警回到了派出所,孟继青也回家了。
4 N% X3 z8 U. S% L( D' w+ V7 m* q  第二天一早,孟继青父子俩乘车30里来到县城公安局拘留所,但是因手续不全,拘留所拒收。孟继青回到镇里向镇领导做了汇报。镇领导没说啥,这事暂时就放下了。
7 y5 K# F, @6 H! O- r; x( A/ y  就这样过去了一个半月,1990年7月25日上午,孟继青来到镇政府上班,长岗镇主持工作的派出所副所长张冠军突然找到他。两人见面后,张冠军要求孟继青主动送儿子去拘留所,孟继青没有答应,两人因此发生了争执。张冠军回到派出所开出一张传唤证,让治安队员送给孟继青,孟继青不接,传唤证掉在了地上,这下惹恼了张冠军,他从屋里拿出手铐带着两个治安队员过去了。
- _- ~2 d' i8 r. T8 M2 Q8 G- I" B  经过一番踢打之后,孟继青被铐在派出所院内一个大水泥墩上端的铁环上。铐上之后,孟继青继续挣扎,此时他的左手已经挣脱出来,右手还铐在水泥墩子上。于是张冠军就回到派出所屋里拿出一条绳子,将孟继青的两腿踝关节处分别捆住,绳子两头拴在两棵树上拉起来,孟继青就这样双腿叉开,头朝上脚朝下地倒吊起来。# w: Z4 y- F$ x) G) u
  数分钟后,孟继青已昏过去,脸色煞白,沾满了泥土和汗水。长岗镇领导闻讯赶到,连忙让张冠军打开手铐,几个人将孟继青抬到派出所的屋子里,镇里的大夫也赶来给他打了强心针。& M; h- U" J! j- h' v6 ~/ M
  孟继青在县医院住了32天,他的四肢均受到损伤,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a>科学研究所鉴定:“孟继青右腕及右小腿遭外力压迫(如分别遭手铐铐后躯体悬空牵拉及绳索捆绑等),致右桡神经浅支及右胫后神经轻度损伤,该伤情已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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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J1 W2 v8 N  y, m" C  权法较量
  R  C  T) |' A  张冠军的行为激起了众怒,1990年8月,8名县人大代表及数十名群众的联名抗议书,送到睢县人民检察院,要求严肃查办张冠军摧残孟继青一案。睢县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3月20日以非法拘禁罪对张冠军立案侦查,当年的法纪科长张金忠负责调查此案。  b: e7 i7 I0 y3 b! L3 u' x- C3 P
  张金忠介绍说:“当时听到这个事以后,就感觉这个事情严重,向省检察院商丘分院汇报之后,认为还是构成犯罪的,起码说性质还是很恶劣的。”1 |1 o( R7 u3 a: y+ i: j: K6 F
  但是睢县县委主要领导在得知检察机关查办张冠军案件后,公开表示:张冠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县委领导表明立场之后,睢县公安局在明知非法拘禁罪归检察院管辖的情况下,也去调查取证。孔祥参时任睢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b! X8 J0 U5 u4 B  孔祥参介绍说:“这个案件很复杂,当时县检察院意见是批准逮捕,公安局那边盯得相当厉害。检察院这边认为构成犯罪,公安局那边认为构不成犯罪。检察院搞调查材料,公安局也搞材料。”, m+ I' y) @0 U. M! e4 k* z+ }
  1992年初,睢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省人民检察院汇报,省院和商丘分院在半年内4次通知睢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张冠军,但由于睢县个别主要领导的干预,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最终没能落实。迫不得已孟继青四处上访,截止到第一次开庭时,老孟上访告状的车票单据6026张,价值二万元。3 t3 t2 S( `) l; m2 ?3 S
  1993年7月1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对商丘分院作出批复,批复认为:张冠军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应直接提起公诉。半年后,也就是1994年1月24日,睢县法院才开庭。
4 D0 w2 X5 ]) J% ~3 l  这次开庭,睢县公安机关组织了全体民警旁听。法院没有设置刑事被告人席位,张冠军坐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继青的对面。在庭上,张冠军辩解说,老孟当时情绪很激动,把老孟拴上,以免头碰到石头碰死了,是保护措施。
- A' H8 R( w6 [- p) v# A  孟继青介绍说:“我说庭长,大学上哪有这样保护的,你给我说说这个事,保护我,将绳子拉起来,这就能保护了吗?”/ n4 V( x: |7 {4 s5 O9 Z# @0 c
  在这场混乱的庭审中又出现了这样一个场面: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公安卷宗,公安局整理的材料被当作证据材料使用。
$ F9 S! t. ]2 h% y# F) }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但所有到场的人已经猜到了判决结果。1994年1月29日,睢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冠军无罪,赔偿被害人孟继青医疗费和其他费用531.62元。1 U  P  P) Z8 p: J5 E
  1994年春节前夕,这纸判决书给老孟一贫如洗的家庭雪上加霜。1994年2月3日,是那一年的阴历小年,孟继青拄着拐杖在老伴地搀扶下,来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很快,省检察院通知睢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抗诉。( A0 |. V. n( H7 G; j0 _. q4 X- v8 A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继青提出上诉,睢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商丘地区中级法院于1994年3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那是一段伤心的日子。
+ G* e7 s  S: r, V4 L  老孟在继续期待着,时间在他的期待中又过了一年。1995年4月28日,睢县法院再审判决,仍然宣告张冠军无罪,而且与上次不同的是,对老孟的民事赔偿请求没有给予支持。宣判后,睢县检察院再次抗诉,老孟再次上诉,但双双被驳回。告了5年的状,依然没有讨回他想要的说法。8 s* U8 {* S$ U/ v7 z! X, ]; c
  在那段晦暗的日子里,老孟还是遇到了一位秉公执法的人,段祥臣,时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分院法纪科科长,在1996年退休前他主办过这个案子。
) z* \2 X3 z  b1 |9 {+ p& r) C  段祥臣介绍说:“太惨了,提起这个案子我很激动,当时的现场虽然没有看到,但是通过取证知道,手段是相当相当残忍的,把人绑在树和树之间,搞五马分尸……。”& h! b' R! W. M( w$ J
  记者:“当时这个案子方方面面给过你压力吗?”/ S; {( L$ v4 t" u9 F9 T
  段祥臣:“有压力。这个压力主要是公安的保护主义。”
& t8 I0 r3 j5 _- {  1995年10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分院提请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省检察院抗诉有理,1997年径行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冠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孟继青经济损失15416.80元。7年之后,老孟终于讨到了一个说法。% R8 M  r& o$ U3 ?, s3 |
  孟广禄介绍说:“当时我父亲拄个棍,颤颤巍巍地到我家里,一进门就喊我小名,全儿,你爸的官司打赢了。我说好好好,我也很激动。我说别走了,在我这儿吃顿饭。当时喝酒的时候,我父亲眼泪汪汪的,又激动又兴奋,很高兴。”; G/ o3 {- Q% y8 z! i- b# J
  但是这个判决并没让老孟高兴多久,1998年6月20日,张冠军以原判事实不清,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申诉。2001年1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未开庭为由裁定:撤销终审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s- ]9 V2 G* M% f3 `" y8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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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G+ `/ W! ^6 L4 s4 \  终有结果
0 @2 v) \/ ~' l/ O2 V  2003年12月23日,张冠军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省检察院3位检察员蒋汉生、王道云、孙小文出庭支持公诉。. d* B7 T! s) ~  H) m: f7 X7 `1 ^5 p
  蒋汉生介绍说:“张冠军传唤是否合法,孟继青是不是属于被传唤对象,这个问题是辩论的焦点。张冠军和他的辩护人认为他是依法进行传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传唤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适用的程序,口头传唤是对当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适用的程序,而孟继青既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张冠军又没有当场发现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采取传唤,口头传唤,以致后来的一两次传唤不到,强制传唤,都没有大学依据和事实依据,属于非法传唤。”, ]- P, ~; p  }$ @'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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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还在法庭特别指出,有人做假证,陷害孟继青,经技术部门笔记鉴定,3份证实孟继青阻碍执行公务的亲笔证词系一人所写,在证据面前,张冠军不得不承认这3份证词都是当年的合同民警孟广恩所写。
8 j" q% l2 z1 E  “而这个事实在前面庭审中,张冠军都是隐瞒的,”记者采访了律师a>汤路明,“孟广恩、张冠军合伙隐瞒法院,直接欺骗法院长达十年之久,而且影响到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这种行为我认为给孟继青造成了严重伤害的后果,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犯罪。”
6 W* O# J& w) f8 }  2004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终审判决:张冠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冠军赔偿孟继青经济损失15416.80元。, T9 \1 v) C( e& O5 T
  孟继青说:“不容易啊确实不容易,民告官是鸡蛋碰石头,那真是不容易,我这是从死里过来的。我听到这个信我得多活30年,心气高得很。”
3 g, M3 M; m0 w8 z% t7 B' M: d$ _3 s  一个做信访工作的最终却被迫去上访,一个本应很快就结的案子,却让一个老人奔波了14年。14年中,检察院抗诉3次,法院来来回回裁判了7次,权力与法也较量了7次,最终大学给了老孟一个说法。8 {; x9 b9 ^3 {7 y* a1 r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他认为此案被害人的做法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肯定,“第一他最起码从内心争取到了一个权利,大学告诉我,你侵犯了我的权利,我是一个受共和国法律保护的公民,我要维护一个做公民的最基本的尊严,这一点精神上的抚慰,从某种程度上说要比几十万元的现金赔偿更有价值;第二他最起码惩罚了一个我们执法队伍当中的害群之马,否定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他告诫了更多的执法者在以后的执法中,要更多去关注这些有疾苦的百姓、有冤屈的公民,去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认为从这个角度讲,这场诉讼对国家、对公民、对社会,应该是非常有价值的。”! m5 D# g+ Y0 p, c; \/ }5 X! K8 J
  离开长岗镇之前,记者来到当年的镇政府,14年过去了,那件事留给当地村民的阴影依然存在。而此时的张冠军正在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正常工作,他竟然还经营着自己的公司。, E& |5 w$ n% f! G3 ^; U
  “犯罪的人仍然在执法,无法取信于民。”刘德法教授对这种做法表示费解,“犯罪的人仍然在执法,无法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犯罪的人仍然在执法,严重地玷污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目前这种做法,我认为必须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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