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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岁祖母状告孙子擅自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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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巧tfp 发表于 2009-3-2 13: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九旬老太因思家心切,从上海回家,而到家一看,不禁悲愤交加:家在哪里呀﹖住宅已经变成了一块光秃秃的土地。原来,她的房子已被孙子拆除了。愤怒的老太把孙子告上了法庭。7月14日,海门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 B' g# D+ R! L( y" N  d/ Y          老太义愤填膺告孙子
2 V  m! V% ~! D0 d  今年92岁的黄老太系海门人,自1993年起就一直住在上海浦东的女儿家。今年清明节,她思念自己早已亡故的老伴和一个儿子,想到坟前祭拜他们,顺便看看自己的家,便执意要回海门老家,女儿只好陪母亲同往。1 l7 u0 H% V/ o% p. i# o8 ^
  兴致勃勃的黄老太到家一看,竟是满目苍凉,自己的房子已经变成了一块光秃秃的土地。问了邻居,才知道房子被自己的孙子小名拆掉了。白发苍苍的老太禁不住老泪纵横,被拆掉的两间房系20年前建造,当时老伴还在世,两人历尽艰辛起早贪黑建成了该房。现在老伴走了,本想看看房子也好,现在连房子也没有了,真是悲从中来。黄老太一气之下把拆她房子的孙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孙子将拆掉的房子恢复原状。黄老太为证明该二间房屋的所有权,向法院提供了乡镇宅基地清丈核实登记表一份,该表中载明的户主是黄老太的姓名,建房时间在1986年,但两间房屋的产权并在黄老太儿子(小名之父,已故)领取的产权证中。
0 n" I4 o) o5 U9 k          孙子自作主张拆房子
* H7 F0 q' Q8 d: q" W  黄老太老房子的邻居小元见黄老太常年不住家中,而自家过往都得从黄老太房前经过,带来诸多不便。今年4月,小元即与老太的孙子小名商定,由小名将在小元家西侧的老太的房拆除,由小元给予小名经济补偿8500元。两人并在镇政府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了一份由孙子将祖母所有的两间房屋拆除、第三人小元贴补给小名拆房损失并相互调田的协议一份。随后小名即拆除了房屋,小元把钱也兑现了,相互间田也掉换妥当。6 }2 Z, ]3 ]' H- F- i
  小名辩称,拆房是事实,但祖母曾承诺该房屋归我,因此,该房的所有权属自己,自己有权处分。请求法院驳回祖母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小元称,自己与小名达成的协议是经镇司法部门调解并公证的,是有法律效力的一份协议。且按习俗祖母将房屋传给孙子也是合情合理的。1 x1 P, e3 U! M% M) Y$ ~
          法院公正判决
  l, a1 G. A7 {) {  法院认为,从本案中房屋登记的情况看,原告黄老太所有的二间房屋虽然在产权登记过程中一并登记在户主儿子的名下,但根据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现状,户主仅仅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代表,而不是房屋产权的唯一所有人,故不能仅据此而认定登记在户主名下的房屋都属户主个人所有。从历史沿革来看,该二间房屋本属原告所有,仅仅是在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登记在黄者太儿子名下,因此,不能否认原告仍然是该二间房屋的所有权人。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所有的二间房屋已经转化为与儿子一家共有或已赠与给儿子,因儿子已故,故原告基于共有关系或继承关系仍然是该二间房屋的共有人,未经原告同意,他人(包括其他共有人)也无权处分该房屋。
0 Y7 p$ L$ `* g5 K7 e6 P, n9 i  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拆除本案讼争的二间房屋,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该二间房屋与第三人小元的房屋合山墙,故恢复原状时,第三人应予配合。被告小名在审理中提出,房屋所有权已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第三人述称的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该协议是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订立的,但由于该协议的部分条款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故该协议中的有关条款无效。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小名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把拆掉的两间房屋恢复原状,第三人小元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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