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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普及与时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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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ZhqTVM 发表于 2009-3-5 10: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说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是时评在中国的第三次发热。至于热度如何,从各报章争相推出的评论专版就可窥见一斑。时评的兴盛带旺了一批时评写手,他们啸聚于“公民写作”的大旗之下指点江山激扬文字,这在一个长期以来对“意识统一”孜孜以求的国度里的确难能可贵。9 i0 A9 C8 D/ |$ ~
  时评所要追求的就是一种畅所欲言的民主氛围,对于观点的交锋和碰撞,多数媒体都是容许甚至鼓励的。但也应看到,百花齐放不是百花乱绽,尤其是我们的时事评论还更多肩负着回归常识的功能,看法可以多角度,论证必须合乎逻辑,常识更应保持正确。
* R8 x8 n2 b! }' ~: ?  然而时评中的错误常有可见,有的错误甚至让人忍无可忍——我再次声明,我指的不是“观点”上的错误,而是“事实”上的错误或“论证”上的错误;我指的也不是新闻事实的错误,而是时评作者根据新闻结合自己的学识素养所作的判断错误。比方说,针对近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a>管理问题的决定》,就有时评人撰文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决定,相当于是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a>管理的司法解释。”作者甚至明确指出,“《决定》不是一部法律,也不是对于具体法律的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司法解释非常少见”,因而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令人“耳目一新”。  v; F/ {9 t7 z
  前提判断错误之后,是一错再错。盖因这份《关于司法鉴定a>管理问题的决定》恰恰就是“法律”,而绝不是什么“司法解释”。作者既错误理解了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又混淆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法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关于司法鉴定a>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虽然都没有“法”的外衣,但却都是不折不扣的法律。判断一个规范性文件是不是法律,主要应看制定的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叫“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叫“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叫“部委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则叫“地方性法规”。这些规定和称呼的合理性可以争论,但依据这些规定怎么分门别类称呼纷繁的规范性文件则不是一个可供争议的话题。就好像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们可以争论,但我国刑法有没有规定死刑却是一个不容争论的事实。
( X+ P+ O, q" b( Y4 Q. h' ^' w* T+ T- N  而“司法解释”则专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无论如何也作不出一个“司法解释”,这道理,和一只猫无论如何也生不出一只狗来一样浅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确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不过那应该叫“立法解释”。再说了,不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总归是对现有法律中某些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关于司法鉴定a>管理问题的决定》却并不是对任何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完全是一部新的法律。作为读者,完全读不出那位作者的“释法”之说从何而来,这么明显的错误表达还真令人“耳目一新”了,包含了这么多令人“耳目一新”的错误的文章还能在数家媒体,甚至不乏法制媒体上发表,就更令人惊叹。对于无辜的读者来说,他们已经或正在面临被媒体误导的危险。
7 S9 u5 w, }4 Z* X2 I2 G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笔者引用此语,并非想要表明,凡涉及法律的评论只能交由法律家垄断。时评所要表达的,多为法律常识,“法律评论”的确可以成为“公民写作”的重要内容。但也应看到,“依法治国”之基在于“依法”,肩负传播功能的“公民表达”也不能籍“自由表达”就从“依法”中免责。尤其是涉及到必须依据现行法律来作出的法律判断,作者应保持起码的谨慎,以求表达的准确。对于媒体的“把关人”——编辑而言,更应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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