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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餐桌浪费:面具下的违法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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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wbkcu 发表于 2009-3-8 08: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某餐厅推出的“对吃不完饭菜的消费者加收30%餐费”这一措施引起了媒体的热议,尤其是法制日报特设专栏加以讨论,这将有助于各方观点得到充分展示,更有助于最接近真理的又易被人接受的观点出笼,从而避免浅层次的、肓目的、无知的跟风炒作,使读者能够从中受到启发掌握真理并举一反三,不再人云亦云。笔者的写作冲动缘于对《法制日报》2005年8月10日该专栏中所发表的景永利所作的《吃剩受罚不违法》一文(下称景文)的反对。当然,勿容置疑,吃不完饭菜肯定违反了景文所说的宪法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违反了勤俭节约这一公序良俗,必须予以反对和制裁,也正是基于此,才使某餐厅的行为看起来很美丽很动人,但其实则不然:某餐厅在违法的同时,又以面具示人。理由如下:
. ~6 N* O# O( Y$ M1 T  首先,法治社会禁止以暴制暴、以错纠错(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除外)。杀人放火需要制裁,但绝不允许为此私设公堂;同理,浪费饭菜虽需要纠正,但却要依照法律或公序良俗进行,否则,同样会违法。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制暴纠错行为本身天然正确合法,它的正确合法与否,自有客观的评判标准。3 U8 R5 ]- e- \9 y8 h9 j8 k
  其次,某餐厅的行为违法。对吃不完饭菜等浪费行为的处罚,关系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同时这也本属于国家管理社会的一个事项,至少应属于一个公共事项,因此,按照立法法a>的有关精神,应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规章,以明确执罚主体和统一执罚标准,而不是由某个社会成员或组织自设处罚权和处罚标准。显然,某餐厅自设对自已有利的处罚权违反了前述法理(这一违反的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显失公平),这就决定了其违法的本质。景文以民事要约承诺齐备时合同成立的理由确认某餐厅行为合法,这是很片面的。有些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因其违反法律关于禁止约定事项的规定,因而其本质是违法的,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比如关于人身关系、赌债、侵犯第三人利益、高额违约金和高额借款利率等的约定,而某餐厅关于加收30%餐费的约定因其显失公平以及前述违反有关法理等显然就属于这一类约定,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根本违法和根本无效。2 I+ i- y3 V) Q; [( D
  第三,某餐厅表里不一,以面具示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是商业的第一伦理,某餐厅若要同时提升其它伦理比如促进节约,本可以从源头上做起比如限制点菜数等——这才是真正的高尚和公平,但某餐厅却没有这样做,反而是先助纣为虐——允许客人多点菜,然后再以正义的名义挥刀斩之,结果是饭菜没有节约下来,某餐厅倒是又白白多圈了一笔无本之利(30%罚款),还美名扬天下——同时又必然是免费做了一个巨型广告,实质上仍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第一目的,并且是假以节约之美名同时使用非法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其所作所为根本无助于节约,尤其是还违害了公平违害了法治,因此,可以说某餐厅表里不一,以面具示人。
% w6 C8 x0 x1 I( ^. ?  建立和谐社会a>和节约型社会十分重要,但这不只是一句空洞的时髦口号,也不只是一块应景的流行招牌。“以错纠错”这种行为在纠错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错误,结果是造成新的更大的不和谐;若同时又是借一些冠冕堂皇的名义,行圈钱和做广告之实,就又失去了最起码的道义。1 C) L# r, V* _; g6 l

. n! k$ e, j7 F+ E9 u- z, H  (作者单位:47210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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