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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洁鉴定”背后的地方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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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1979 发表于 2009-3-11 21: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青年报》5月26日报道,“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要先到医院作‘贞洁鉴定’,是处女才能领。”这是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的一个荒唐规定,日前虽然已被当地政府制止,但它给我们传递的信号则耐人寻味。
9 n; {: Q7 D, a- k7 n  这样的村规民约传递的第一个信号就是它违法甚至违宪了。《中国青年报》曾刊发署名李清的文章指出,“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粗暴践踏了女社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话说得虽然不错,但笔者以为,作者站在“普遍性知识”的立场来批判“地方性知识”,是不能彻底说明问题的。
/ b0 I. b7 V3 ?) E  关于普遍性知识和地方性知识,法律的人类学者克利福德·吉尔兹有过精辟的论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等法治理念在全球范围内被普遍认可,毫无疑问是一种“普遍性知识”,相对来讲,根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女子三从四德”、“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则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 X3 N2 d  ^% i/ q4 B8 m, q0 C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样的乡土观念在中国广大农村社会可以说根深蒂固。既然嫁出去了,就意味着不再属于这个村了,当然再不能享受村里的福利。而判断一女子是否已经嫁人,在法律不对称的情况下一般也很难了解,于是退而求其次,通过“贞洁鉴定”来作出决断。对于嫁人的女子是否迁了户口,对于形式上的男女平等,这些法律文本上的东西,离他们很远,他们更愿意通过约定成俗的习惯来行事。容易想像,村民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生存哲学。而村干部,虽然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国家权力,但他们的根依然在乡村,即使他们懂法,也知道国家的规定,然而,在一个乡土社会,他们的权威和号召力仍然只有通过这些“地方性知识”才能发挥影响。- r$ ?/ z4 c. G
  媒体在报道事件时,浓墨重彩地强调“贞洁鉴定”,这种导向甚至影响了评论者,一味地强调“法治”、“权益”这种普适性的知识,却忽视了其中的地方性知识。笔者不否认有些地方性知识的局限性甚至违宪违法,但是,“法律”在乡土社会的局限性也告诉我们,对于某些“地方性知识”,在法治的进程中并不能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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