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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随着事发3个月后的派出所的介入,复杂化为“治安案件”。留置盘查室内,在派出所长值班看守时的呼呼大睡中,一个深感绝望的农民自缢身亡。派出所长的罪与非罪,公、检、法各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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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Y4 Z2 i4 o 熊代寿自缢5 r3 l m( T" L; t
案情的起因十分简单。) V4 l, o h' [5 S: U' E& `* R/ B
四川省万源市临河乡七村三社村民熊代元、熊代寿兄弟二人都是50多岁的老哥们儿了,但因家里一些鸡毛蒜皮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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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小事,两兄弟及子女亲友们于2001年1月相互间混战了一场。毕竟血浓于水,兄弟二人“打断骨头连着筋”,经村、乡的干部们调解,两家的关系又有了缓和,互相来往了。然而兄弟二人的日渐和睦却未能阻挡当初混战留下的阴影——近3个月后的4月23日,熊氏兄弟所在地的万源市大竹镇派出所所长蔡大德在市公安局召开“严打”会议后,突然决定要对熊氏兄弟进行“严打”。
3 ~7 y/ A8 n. d4 O 这天早上,临河乡政府受蔡大德之托给熊氏兄弟送去“紧急通知”说:你二人快去大竹派出所,他们将于23日下午2点调解你们的纠纷。兄弟二人很纳闷:我们的矛盾都已和解了,派出所还要调解什么纠纷?但想到派出所如此关心自己,兄弟俩还是十分领情地到了乡政府,准备从那里乘车去大竹镇派出所。
+ b* N/ }6 n [0 b6 Y 不料,熊代元、熊代寿刚到乡政府门口,就看到派出所的警车呼啸而至。蔡大德从车上下来后就指着熊代元骂道:“你是老大,又是社长,还打架,在农村搞得乌烟瘴气的!”没等兄弟二人明白过来,蔡大德已用一副手铐将熊氏兄弟铐在一起,推上了警车。在场的临河乡某副乡长低声向蔡大德求情说:这事过这么久了,他兄弟俩也和好了,是不是算了?蔡大德呵斥道:这事你少管!( x5 f1 j( C: J" {. V) L
车到大竹镇派出所后,蔡大德找来街道74岁的居民王老头当看守。与王老头一起对熊氏兄弟搜完身,便用两副手铐将兄弟二人死死铐住,关进两间狭小的留置盘查室。
+ N7 S- | I { 俗话说,患难见真情,此话一点不假。当天晚上,当蔡大德请来的“民间看守”王老头只抱来一床被子问谁盖时,熊代元马上说:给我弟弟盖!当熊代元央求王老头把铐得太紧的手铐松了松后,他又苦苦求王老头:“把代寿的手铐也松一下吧,他的脸都铐得变色了!”以后的几天里,熊代元的女儿熊长敏给父亲送饭时,每顿也总少不了要给她的二爸熊代寿也送上一份。熊代元见弟弟因怕上厕所找不到派出所的人开门而不敢喝水,便将橘子一瓣一瓣地硬塞给熊代寿吃,把自己的烟全留给熊代寿抽。熊代寿觉得无以报答,便利用上厕所之机,主动找来一痰盂让熊代元解便……$ e7 v7 i1 w9 a2 O% E
见兄弟俩果然相安无事,蔡大德将二人押到自己的办公室继续“教育”说:“你们两个再不和好,‘严打’就只差两个名额的任务了!”兄弟二人不愿去填这个“名额”,忙说我们愿意和好。
& O. e& I. Q- `$ u" i 派出所长很“爽快”地直奔“主题”说:“既然你们两兄弟有这个决心,我也就支持你们一下,一人交2000元钱到派出所作为打架的罚款。”熊代元的女儿不服气地问派出所长:“我爸爸又不是当事人,为什么要罚2000元?”蔡大德一拍桌子说:“他是幕后指挥,是主谋,我不但要罚款,还要把他拉到万源市里关起!”虽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被“罚款”,虽然知道蔡大德已到市公安局为他们办了“升级”的治安拘留手续,熊代元还是忍气吞声地让儿女们借来2000元交到了派出所,此后,4月25日以头痛为由,“请假”走出铁窗“治病”去了。而派出所收钱后开的那张白条收据不肯给熊代元,说是“要存在档案中”。7 i _% L7 ~, K5 t
熊代寿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的家庭已贫困得无人敢借钱给他。熊代元出去后帮其贷款也落了空。这些已让熊代寿着急上火,蔡大德对事情的处理更让他深感害怕和绝望。他认为蔡大德收了钱便把有责任的熊代元放了,有失公道。他认为对他“定罪”的拘留也很不公平。
7 M. {& [5 l4 r' L: I9 u q0 G 4月27日,蔡大德到留置盘查室叫熊代寿把厕所打扫了,又叫他到派出所办公室说:“要对你治安拘留十天,已给你宣布了的,现在你就把法律文书的字签了。”根据蔡大德的要求,熊代寿把时间签成了2001年4月24日。签完字,蔡大德又对熊说:“你们兄弟之间打来打去,而且还请人打,你是个党员,你的错在哪里,还是写一个检查,认识一下,另外把生活费结清楚,要把你送到万源市公安局去拘留。”说完,蔡大德给熊代寿一支圆珠笔和几张稿笺纸,将其重新关进留置盘查室。7 d1 M& L% `; B9 w7 Q
当晚,蔡大德值班。晚上10点钟左右,他去盘查室检查了一下就回值班室睡觉了。4月28日早上,蔡大德起床骑摩托车办完其他事情后,7点40分到留置盘查室叫熊代寿打扫卫生时,才发现熊代寿在留置盘查室的窗子上用一撕成布条的床单自缢死亡。
2 B8 p6 Y. L4 W 当天,为交罚款而四处借贷才凑到200元现金的熊代寿之妻赶到大竹派出所时,见到的却是熊代寿留下的一封遗书,开头为“不服!”,落款为“屈死鬼:熊代寿,4月27日”。, ~$ x% }" j9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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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大德无罪?
/ ?) H$ @+ D: R 案件发生后,大竹镇派出所的上级单位万源市公安局于7月12日对熊代寿之死作出了定性。在“万公字(2001)第01号“确认违法决定书”中,该局用简练的文字作出了这样的表述:“(1)留置盘问对象错误;(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3)执行行政拘留场所不当,属违法问题。”3 b, p7 v/ N8 v1 g: 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继续盘问只适用于如下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而本案中的熊氏兄弟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更重要的是,兄弟之间的纠纷没有造成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且双方已和解。“派出所在3个月后的介入,却把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复杂化为‘治安案件’。”一位曾参与查办此案的干警这样评价。0 r/ l+ k) x% B* W$ h
2004年2月13日,万源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大竹镇派出所所长蔡大德提起了公诉。4月2日,万源市法院做出了(2004)万源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2 K' E8 J8 v% M, ` 一审法院认可了熊代寿在蔡大德值班期间自缢死亡的事实。对蔡大德的行为性质,公诉机关认定为玩忽职守,但法院经审查却认为,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执行职务期间,违背其职责义务,未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值班期间,先是与死者谈话,并于晚上10点去看望过死者,然后才回到值班室睡觉。这中间,一是被告人已经在履行职务,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二是死者是用床单自杀的,这一点是行为人不能正常预见的。8 Y8 U) x% L" m( d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分析说:要弄清本案的性质,一是熊代寿对案件事实存在异议,二是认定定罪(拘留)是不公平的。当熊代寿目睹熊代元交2000元就被释放,而自己却因家境贫寒难以凑足“罚款”时,他在担心被送到公安局去的绝望中,选择了自杀。从而我们的注意力就应放在蔡大德对熊代寿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上:铐回派出所——留置盘问——命令交2000元这些行政拘留合法性的审查了。留置盘问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而二熊仅为一般的民事纠纷,被告人蔡大德已将其立为治安案件将此二人作为涉嫌犯罪人员进行留置盘问。这一措施的适用,是不正确的。要求二熊每人交纳现金2000元,蔡大德辩称是预收赔偿款,但一是当事人并无明显伤害结果和较大的财产损失,二是财物损害人员并不是二熊,三是向双方同时收取相同数额的赔偿款,与其辩解不能自圆其说。熊代元交钱后,收据上没有确认收费性质,既然无法确认收费性质就是乱收费行为,就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当熊代元交清2000元之后,提出因病需请假治疗的请求,在市公安局已经批准行政拘留的情况下,蔡大德未经批准就擅自决定准假,同时,不规定请假期限。这是超越职权,随心所欲作出决定的行为。2 j7 B5 h$ o4 K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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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熊代寿死亡的直接原因,万源市法院的判决书则认为:熊的死亡,并不是本案被告人蔡大德在值班时睡觉所造成的行为,而是因为蔡不正确履行司法职责,导致了熊代寿的极度失望,使之走上了自缢之路。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滥用职权的法律规定。) c2 K4 k, b4 x. D
而被告人蔡大德则认为熊代寿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对此一审法院未予认可,判决蔡大德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6 H' K7 g1 I% n& r! q7 v 蔡大德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未超职权履行职责,熊代寿的自杀纯属不可预料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请求改判。他的律师a>则辩称“对熊代寿执行治安拘留10天,是经局里批准,程序合法,执行场所是局里授权,未超越职权”。
* z! [- t0 g9 M 二审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6月作出了(2004)达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 c% o0 D# V( r) t) R3 S* Y" W9 J! C
在这份长达8页的判决书中,除认为熊氏兄弟在乡、村调解后“双方矛盾仍未消除”等细节外,其余案件事实基本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但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却得到了与一审法院完全不同的结论——完全采纳了上诉人蔡大德及辩护人的意见。 X* t" B8 _: T( s% Q
达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在复述了蔡大德及其辩护关于“对二熊执行治安拘留10天是报请市公安局批准的”,“在大竹镇派出所就地执行治安拘留也是市局授权的”,“蔡大德在值班期间,先是与死者谈话,并于22时去看望过死者,再去值班室睡觉,这中间,蔡未离开工作岗位”,“熊代寿自杀属意外事件”等理由后,作出了“蔡大德无罪”的终审判决。2 ]7 m6 }2 x, {; M, a9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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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后再审
& _" A/ i9 l& u2 s' L 达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熊代寿的家人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后,纷纷到熊的坟前悲切地哭问:把你逼死的人居然无罪了,你的死该谁承担责任呀!愤怒中,熊代寿的儿女亲友数十人打出“还我父亲”的横幅要去达州市等地示威游行,万源市公、检、法等部门经多方工作方才平息了事态。当地群众议论纷纷。
2 n: ^( Q5 k5 a' u8 w 反响强烈的还有万源市检察院及达州市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2004年6月达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同年7月初,两级检察院便依法对此案进行抗诉。
# A' W2 Y+ ?5 d% y; O 达州市检察院负责本案公诉和抗诉工作的一位检察官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交织在一起的涉嫌犯罪案件,两者之间互为因果,互相影响。蔡大德最初违背留置盘查规定,错误治安拘留二熊,程序违法,执行行政拘留场所不当及罚款的行为属滥用职权,他滥用职权是导致熊代寿自杀的动机,是其自杀的原因,而蔡大德在对其治安拘留后的玩忽职守,不按规定看守被拘留者,值班时睡觉,则导致熊代寿自杀动机得以实现,是蔡滥用职权造成的后果。
( j$ O0 n* c2 }- m4 |0 t! Y 检察官指出:对于治安拘留的场所,不是谁想“根据自己的情况”随便在哪里设一个拘留所就设一个,也不是谁想把执行拘留的权利授权给谁都行,这方面,公安部1990年1月3日颁布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有硬性规定:“治安拘留所必须设在县(自治县)、市级的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必须由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万源市公安局大竹镇派出所不具备设置治安拘留所的资格,也从未见到万源市公安局给其下发过什么授权可自行拘留、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决定。4 R1 g% K- H4 g# p9 k( S( m( A
对因蔡大德值班时在值班室睡觉而发生了熊代寿自杀事件,如何对蔡大德的行为定性,熊代寿自杀究竟是不是意外事件等问题,达州市院的检察官认为,蔡大德有近20年从警的经历,在对熊代寿治安拘留时,蔡就已意识并预见到他对二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这种强制措施后在二熊的心中引起的极度恐惧,也已意识到了自己把3个月前的一个民事纠纷翻出来作治安处罚在二熊那里产生的逆反心理极可能造成他们逃跑、自杀或行凶,于是,在决定对其留置盘问时,他便同“民间看守”王老头一起对二熊进行了搜身,以预防二熊身上藏有行凶或自杀的凶器。可惜,蔡大德的预见预防却被一种侥幸心理所冲淡,他在值班看守熊代寿时放弃看守职责而睡大觉,于是,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6 o. D* ]3 k: ~5 k; { 检察官强调: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第三章第18条明白地规定:“治安拘留所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必须注意防止被拘留人员逃跑、行凶、自杀、哄闹或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 V* t- g( n$ f$ c: h
检察官指出,大竹镇派出所的留置盘查室虽非治安拘留所,但在关押了治安拘留对象后,就应坚决执法《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的岗位责任制。* }% r- K) R) w! l) H: P2 T, f& U
公、检、法办案人员激烈的争论和熊代寿一家的上访惊动了省委、省人大的有关领导,一个个措辞严厉的批示加快了案件的再审程序,四川省检察院公诉处的办案人员深入万源市调查取证后,针对二审法院的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5年4月9日,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达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在万源市法院对蔡大德案开庭再审。' w/ ?3 l0 U7 _( v
再审中,万源市公安局的责任问题成为了焦点。
8 W6 U7 ^$ B1 h0 g! Z+ e 蔡大德的律师a>提出一个观点:熊代寿之死万源市公安局应承担责任。律师a>强调,他有大量的书证人证能证明万源市公安局应承担责任。6 k( p3 ^) I; ` p# ^0 e6 C
律师a>出示了两份材料:一份是2004年4月20日万源市公安局出具并加盖了公章的证明,在该证明中,万源市公安局表示要为熊代寿之死承担责任(二审法院采信了这一证明);一份是在万源市公安局提取的2004年5月20日的会议记录。记录内容是2004年5月20日,万源市公安局党委曾召开会议决定对熊代寿之死集体承担责任,理由有三:1、对熊代寿的治安拘留是公安局批准的;2、拘留场所不当的情况市公安局一直都是默认的;3、拘留熊代寿那几天正在修路,耽误了将其送市拘留所。记录表明:这次会议除党委书记吴某未参加外,大多数党委成员都在场。 S! v: D0 U* Q0 S) l
针对律师a>出示的证据,出庭支持公诉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青奇当庭提出质疑:既然万源市公安局是在5月20日召开会议,决定对熊代寿之死集体承担责任,为何万源市公安局能在一个月前的4月20日就为蔡大德的律师a>开出“根据局党委决定,承担熊代寿之死的有关责任”的证明?
2 f6 _) f% x7 E, |& l8 D 对此,蔡大德的律师a>未能作出答复。
V' E1 l6 k& j3 E& z- @+ E6 p" c 吕青奇指出:案发后,万源市公安局便作出了《确认违法决定书》,对蔡大德留置盘查对象错误、行政执法程序错误、执行行政拘留场所不当等问题作了界定,现在又不明不白地钻出了局党委要为蔡承担责任从而否定《确认违法决定书》的证明,这不仅在程序上不合法,而且,4月20日的证明有伪造的嫌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审法院曾采信这一证据作出蔡大德无罪的判决,再审法院应依法否定这一书证。0 r/ ?! \5 q- Q/ n' \) Y" L+ V
吕青奇指出,5月20日的万源市公安局局党委会议也存在诸多不合法的地方:一是以局党委会议的形式要求集体分散责任,减轻蔡大德在本案中过错,这种目的动机不符合事实求是的原则;二是公安局开局党委会作出如此重大决定,党委书记都未参加,会议的效力应受质疑;三是即使要组织承担熊代寿之死的责任,也应由上一届(熊代寿2001年死亡时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是贺某,党委成员也有很大变化)承担,上届的事由本届党委召开会议作出这样的决定程序上不合法;四是因修路和下雨不能及时送熊代寿到市拘留所的说法不能成立,因在熊死亡的当天,蔡大德还将另几名刑事拘留人员送到了万源市内。综上所述,万源市公安局党委的这次会议记录有集体违法作假证的嫌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s/ i. @0 `* B)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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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6 r" b# _ 对吕青奇的驳斥,蔡大德的律师a>不以为然,他请出了万源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兼局党委副书记李某证明2004年4月20日的书证和5月20日那份会议记录的合法性。李某在庭上说:4月20日的那份书证是他写的,章也是他叫盖的,2004年5月20日的局党委会议他也参加了,一切都是实事求是并且是合法的。
# h! J+ X# Y& j( c6 `5 [: T 吕青奇问:你既然参加了5月20日的局党委会议,会议研究没研究蔡大德违法使用械具,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便用手铐铐住熊氏兄弟二人应由谁负责?. p# H, z" G- B/ s, z, h) |! J1 [
李某昂首答道:研究了,应由市公安局负责。
2 A4 s k' R( e1 s! u+ @4 N 吕又问:蔡大德对熊氏兄弟错误留置盘查并多关押5天应由谁负责?李某回答:应由市公安局负责。; D; W' i* t5 L
接下来,吕青奇连续问了“蔡大德乱收罚款”、“蔡大德2001年4月23日找熊代寿谈话,声称不交罚款他就要将其送万源拘留法办后导致熊上吊死亡,该谁负责”等问题,李某仍一一回答:该市公安局负责!
/ k o, k$ K) x+ b- [" u 吕青奇提高声音说:请审判长注意,证人李某在说假话!2004年5月20日的公安局党委会议记录上根本没有研究以上问题,只研究了对局里批准拘留、拘留场所不当等三个问题集体承担责任,而李某却信口开河地做了这么多伪证。
% ]5 d, e' S, o9 Y% H8 n6 W }) D% R 一直理直气壮的李某气得双手直抖,他愤愤地问吕青奇:你是在讯问我还是询问我?! e: F/ B+ e3 O7 F& Y
吕青奇笑笑答道:当然是询问。
4 [9 J2 n; n3 h! {* K5 R, ~/ ~ 在接下来的辩论阶段,蔡大德基本上未作发言,他的律师a>则反复强调:熊代寿之死是一次意外事故,且应由市公安局负责。吕青奇则强调:熊代寿的死亡与蔡大德违法办案,错误留置,泛用械具及乱罚款等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非意外事故,其刑事责任只能由蔡大德自己负责。
0 G W) K- i1 Q# ` 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再审法官表示:将会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另期作出公正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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