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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执法的法应当是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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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茶 发表于 2009-3-18 18: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W- Y2 z. t; n
  有人把“暗中执法”变为执法陷阱,甚至公开讹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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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6 y* C* s0 I) v% f  [正文]
  {$ ~6 t( H. z/ p' }- _  北京交警的暗中执法最近引起关注。从公共舆论来看,多数人是认同的,笔者也深以为然,而且认为,这是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早在八年前,笔者就曾在《交通警·红绿灯·守法意识》(载《河北日报》1997年9月18日)一文中指出,交警终日矗立于十字路口的岗台,虽然能起到疏导交通的作用,但不利于公民守法意识的养成。不信?你看,哪个路口一旦不见警察,立刻纷乱一片,特别是行人和自行车,视红绿灯为无物。警察的“公然存在”,让许多人只“怕”警察而不“怕”规则。笔者曾游历国外,亲眼目睹路口(包括路上)皆无交警,只有红绿灯。但行人车辆秩序井然,有条不紊。可一旦有犯规者,警察又如神兵天降,出现在你眼前,让你在惊讶之余,只有交罚款的份儿。交警暗中执法,等于交警无处不在。其益处绝不仅仅是缓解了警力不足之矛盾,更是培养了公民敬畏规则的习惯,从而使守法行为从被动转为自觉。
6 b  Z) `1 y5 N" Y; s, c) K, e  但是,真理不加约束也会嬗变为谬误,暗中执法也是有条件的。其中第一要紧的,是暗中所执的法必须是明的。即规则的内容必须预先明示,而且让公众有条件明白无误地知晓。当然,“红灯停、绿灯行”是妇孺皆知了,但规则的内容远不止此。比如某条路是单行道,某个路口不许左转弯,某个地方不许停车,等等。如此这般,必须在显眼的地方设置显眼的交通标志,让人们能够轻而易举地看到。$ A0 F' C( [" r1 J) v
  笔者曾亲历这样一件事情:一次驾车穿过一条偏僻的小街,到了路口,树下闪出一个警察,拦住我说这是单行道,我违规了。但是我清楚地看到进入这条小街时并没有标志啊。警察解释说,有标志,但被长高的树挡住了,而这条单行道早已存在,我应该知道。凭什么我该知道?我七八年才到这里来一趟!正理论不清,恰好交警的上司来了,认识我,放我走了。显然,“赦免”的原因是认识,或者基于认识而增加了对我“不知道这里是单行道”的认可,但非因为客观上那单行道标志躲在树冠里让人看不到。不能不说我是“幸运”的,我相信不知道这里是单行道的人不会少,而能够在千钧一发之际巧遇熟人的人绝不会多!那么他们该怎么办呢?恐怕就得乖乖地接受处罚了,然后转过身去骂几声娘。他们成了“法不明”的牺牲品。
1 ?: r( C9 Q, J  我还从报上看到一则更令人气愤的报道。一火车站广场未设不许车辆进入的标志,入口也无人制止,而车辆一旦进入则立刻有带红箍者现身,当场撕票罚款,而且一罚二三百元,竟也美其名曰“暗中执法”!这哪里是暗中执法,不折不扣是执法陷阱,甚至可以说是公开的讹诈!后来“红箍”们受访时解释,入口处本有禁入标志,但不久前刚被大风刮坏。也许此言是真,但既然标志不在了,就应当认定为允许车辆进入,就不应当再行处罚。# ^. M; z; r+ }5 N+ A
  让人担心的是,执法陷阱在其他执法司法领域也时而见之,其后果自然远非二三百元罚款可比了。公开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特征,公开是为了让公众人人尽知,从而自觉地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早期野蛮专制时期,曾有“法不知,则威不可测”的观点,但那时的法制宗旨是“防民”、“治民”,民众不是法制权益的主体。而现代法制的宗旨是“为民”、“卫民”,法为民有,法为民享,岂能再上演愚民把戏?当然,有些法不明示的状况并非有意为之,只是出于疏忽,或者没有把它当作很严重的事情来看。这同样是不可原谅的。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生存状态,是一种精神宣示。构建法治社会,一枝一节都不能含糊。存在问题不可怕,但一朝发现,就要立刻更正和解决。
9 |+ A& a/ _4 K. i& U+ M! C' V  (作者系河北省委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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