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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文物保护,该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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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RHsVho 发表于 2009-3-18 18: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背景9 L$ |- \7 x- g3 m9 l6 C% ~$ _
  作为六朝古都,世代金粉之地,南京是个地下文物极为丰富的城市。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使得这个城市几乎成了文物蕴藏地。近年,正逢南京新城建设之际,林立的工地对长眠于地下千百年的文物而言,是一场空前的挑战。因为经费问题,保护地下文物的法律条文俨然“过时”,无论是文物部门,还是建设部门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 T( E, \0 T& {5 P/ k        一个月内,工地屡屡挖出文物) d5 g4 _, M; c: C+ X
  从8月底到9月底,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南京屡屡曝出建设单位挖出地下文物的消息:- C% {# G2 e8 |9 S+ F
  8月底,南京市文物部门接到市民举报,在中山东路明故宫遗址内,一台挖掘机正在取土,黑色泥土里夹杂着许多琉璃瓦当和黑陶制成的瓦头,这些琉璃瓦和城砖已支离破碎。明故宫公园管理处称,这是在“整治环境”。据悉,这项整治工程手续并不完备,既无南京市规划局对明故宫遗址的规划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也没有经过省市文物部门的批准。
5 S5 [  f3 Y/ w, M" y  此前,也是在这一地区,施工单位曾挖出古代宫殿遗址,经专家鉴定是明太子宫遗址。
+ `8 K5 @6 M6 \0 T; n; ]5 c! N  据考古人员称,当时,他们也是接到一个市民的电话,说这儿挖出了古遗址,而且很可能是原来的大明皇宫。他们很快赶到现场调查,最终被确认为明太子宫遗址。事发当时,现场保持得还不错。文物保护人员随即与施工单位取得了联系,施工单位承诺停止施工。文物保护人员正准备申报上级部门,研究处理方案时,他们再次接到市民举报电话,文物保护人员再次赶往现场时,发现因为野蛮施工,现场已有四分之三的被挖文物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
& l! c! N. x9 y  9月中旬,雨花台区工农新村附近一处大型工地上,施工单位意外挖出了琉璃瓦当。后经市民向媒体举报,南京市文物局相关人员才赶往现场。有专家推测,这是一处明代皇家御窑场,很有考古价值,应进行抢救性发掘。7 M: F" i9 B9 R1 x
  9月20日,又有市民向举报,在城南“锦明家园”四期的建筑工地上,挖出六朝古墓,而该工地目前仍在施工。
' B! ?: W0 v/ j) X# m        工地文物,都是市民在报料
/ `4 Q9 T3 l* p. |8 }  南京的工地多,地下文物也多,但挖出文物后主动向文物保护部门汇报的施工单位却是寥寥无几。《文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但事实上,向文物保护部门举报的大都是知情的市民。为什么施工单位公然违背法律?其后有没有特殊的社会成因?如果有,施工单位到底有什么隐情?- L. g6 [& E( z2 d/ n
  9月21日,记者带着一连串的问题来到南京市文物局。上午10点30分,南京市文物局文物管理办公室主任曹志君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J2 P$ @% _3 N. [6 q
  曹志君说,在南京这块土地上,大凡稍有规模的工地,几乎都能挖出点有价值的东西来。南京去年的建筑工地的数量是个不可忽视的数字,后来被举报挖出地下文物的也不少,但其中没有一家是主动来汇报的。
- E1 T( ~5 {; x# d( d. x3 A  由于施工单位不能主动汇报工地挖掘地下文物的情况,文保人员只好主动下到工地检查,但文物局工作人员的主动出击也常常遇挫。曹志君说,他们针对地下文物勘探的情况,对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施工场地多次进行突查。当他们来到工地时,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些工人,基本上找不到管理者,就算是找到工地管理者,他们的口径也很一致:“我们只管施工,人家叫我们挖我们就挖,别的事情我们不知道,你们去找开发单位。”但问他们开发单位是哪家时,他们往往推说不知道。$ O' m0 A; d1 P; F
  按《文物法》规定,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以及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工地,在施工前就必须经过文物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勘探。但曹志君透露,南京市占地5万平米以上的工地非常多,但这两年来,却很少有按《文物法》规定,在开发前进行地下文物勘探的。2004年,申请勘探的只有11家,今年1-9月,申请勘探的有13家,这个数子相对于繁多的工地来说,真是少而又少。曹志君说,这是因为进行地下文物勘探不是个强制项目,所以,开发商只要得到规划局的批准,就可以开工建设。# \: T! L0 _% H6 Z1 K9 T. y
  显然,在这一点上,规划局与文物局之间有严重脱节的现象,这种脱节也造成很多大型工地的地下文物得不到保障。
7 L! n* y. ~6 {5 f3 N  曹志君对记者说,市民们看到的往往是工地挖出地下文物后,文物局才开始介入,进行抢救性挖掘,但是不久,工地又开始施工。对此,很多市民质疑,是不是文保部门不作为?曹志君说,首先,文物局有自己的苦衷,并不是我们不想预先介入,而是无法预先介入;其实,文物保护工作有自己的工作程序,如果发现的地下文物没有什么保存价值,文物局在勘探结束后,会将工地再次移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这绝对不是不作为。
$ Z% ~7 e6 s! z6 w8 K+ o$ x        建设单位:国家挖文物为何我埋单
( P+ Z/ f% c1 X0 D$ ]  记者两天内联系了数个建筑开发单位,但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都以其工地未发现这种情况为由,拒绝对此发表意见。经过两天的努力,一位不愿透露全名的南通建筑商许先生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
7 v, a2 c- }& {9 @$ T  许先生在建筑行业摸爬滚打了近20年了,在其建筑工地挖出地下文物的情况只遇到过一次。: r( X6 X, U. Z) f1 h9 v
  许先生说,在业内,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害怕遇到这种情况。他那次还算运气好,工地里挖出的是个空墓,勘探工作进行了一天就结束了。基本上没有影响工期。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份幸运的。
8 V2 S1 O6 Y! N3 e" {. V  许先生说,据他所知,就有一个开发公司在南京栖霞区拍得一块地,挖开后发现地下有明朝古墓群。2 w8 S/ |* ?4 ~/ k- ?
  “他们当然不想主动举报,因为法律规定,文物部门前来勘探、调查的费用要由建设单位来承担。自己花钱拍地,再自己花钱挖文物,挖出来的东西却是国家的。这就像二手房买卖,房主卖完房子,搬家却要求买房人花钱,这合理吗?”显然,许先生认为这种做法合法但不合理。
) z" V. C. d% B6 l' ^; d0 z  对此,南京市文物局曹志君认为,以前这种做法之所以行得通,是因为那时是计划经济,建设单位大都是国有企业,勘探、调查资金虽然是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但说来说去还是用国家的钱挖国家的文物。现在情况不一样了,很多建设单位是民营企业,所以才会出现挖出文物不上报的情况。
1 n- \. v% N& x6 X4 J  建筑商许先生说,不但开发商挖出文物不愿上报,作为建筑商本身,挖出文物也不愿上报。许先生说,现在的工程几乎没有不赶工期的,一旦文物局介入勘探,就要花时间,就可能影响工期。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文物局不会帮你付违约金,但叫建筑商自认倒霉好像也不合理。这个工期问题,同样也困扰着开发商,在南京也发生过因为发现地下文物,影响到工期,而导致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被购房者索赔的案例。相对于数额巨大的违约金,开发商、建筑商就有了隐瞒不报的侥幸心理。7 T' _: {9 K/ a& m3 E5 q- p& N
  像这样挖出文物不上报,会不会受到处罚呢?许先生说,这要看运气了,如果被举报,当然要花点钱。这“花点钱”是打点呢,还是罚款,面对记者的追问,许先生拒绝回答。" t% o  Z5 L- j: O; u: F- g! ^1 I" y6 h
  记者问曹志君近期有多少建筑、开发企业因挖出地下文物不及时上报而受到罚款的,曹志君说,只有“宝船公园”一例。这个数字相对于媒体大量的报道,让人不知做何感想。1 g$ _5 j8 [8 Q
  采访中,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文物保护单位都认为,《文物法》关于地下文物的法条操作性不强,非常不利于地下文物的保护。许先生认为,应该对《文物法》相应的法条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合理,才能对地下文物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曹志君则呼吁成立一个考古建设基金,来解决地下文物的勘探费用问题。在当前情况下,只有解决了费用问题,才能更利于地下文物的保护。2 g- I. I$ }7 ~1 D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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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p' C# B4 k% z8 V' _  《文物保护法》0 X" L' ~: c) F! s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k/ [" S2 j, J9 s: S: g6 u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9 s( [: `- S6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7 ?# d8 {) d" f6 x' s+ z4 z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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