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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照顾弱者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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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OVUnco 发表于 2009-3-28 17: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年关将至,这是劳资纠纷最为激烈的时期。为此,广州中级法院提出了“一宽、二不、三快”的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见南方日报12月6日A02版)。适当照顾弱者,保障弱者生存,是人道主义和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和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我们这里所言之弱者是就其严格意义上是指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个别人,他们社会资源短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从人道和做人的基本同情心考虑,一般不应区分他们之所以成为弱者的原因,而只是考虑他们的需求。不过,我国学界事实上是把社会弱势群体一般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如儿童、老年和残疾,与社会性弱势群体,如下岗人员和失业者。我国2002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则提到现阶段四类弱势群体:下岗职工、体制外待业者、进城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 W/ T- O+ ?9 Z4 ?6 {( P1 F
  总的看来,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因是自然的、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个人的等某一或者某些因素的综合,但根源于社会结构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 m$ ]9 k' r# w/ u6 I  联系我国的实际,可以看出,不少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确实是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相联系的。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制度,其中的户口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造成农村弱势群体长期不能摆脱贫困的重要社会原因。在城市,计划经济时代的就业以及就业和保障高度统一的制度导致了职工对企业的高度依赖。特别是社会变革中,每一次变动,都会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因不适应变化而被甩到边缘地带,在社会利益格局的新分配中被弱势化,逐步为社会弱势群体。' L. C9 X0 C* i# q' X
  作为代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司法机关必须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上有所作为。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司法的根基应当是权利的公正保护,它应当通过被动、中立、客观、置身于外的界分权利义务。而不能成为代表弱者对强者的控诉人。
5 X2 d; `- d7 O  `, v  众所周知,在大部分地区,农民只要留在农村,他们就永远没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也不可能享受到政府提供给城市市民的公共服务。即使是他们经过层层关卡进城,也遭到城市的公开歧视。当前拖欠农民工费用的案件高发,劳动者为讨薪不惜跳楼自杀,这就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为城市管理者从来没有把他们当作自己治理属下的公民,政府职能机构也没有真正建立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机制,城市的企业也就有恃无恐地恶意拖欠。因此,在法院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救济之时,人们也有理由期待从源头上规制和约束地方政府和基层官员的权力。这绝不是法院自身能做到的。+ r* T7 ?7 [/ T, W( ?# i+ v) z
  强者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信息和自然资源。在法律上适当照顾他们,有助于形成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公平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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