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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不要忘记一个叫吴金艳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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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ai2008 发表于 2009-3-30 10: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相信只要你是法律人,或者只是个关注中国法律的普通人,你在2005年不应该不知道有个名字叫“吴金艳”。
7 ?6 M$ O- M. Y$ W" V) ]  但你也可能如我一样已经忘记了她,直至读到一篇题为《杀人无罪的打工妹历尽坎坷收获幸福》(载《民主与法制》2005年第24期45页)的文章。一个打工女,为了救助自己未来的大姑姐(后来成了她人的大姑姐)而被审判,所幸后被判无罪。对吴金艳来说,看守所中的10个月已经改变了她的命运。心爱的男友以为她这辈子不会离开监狱了,于是另娶新娘;内蒙古老家村庄里流传的是她当坐台小姐遭强奸后起意报复杀人。9 I7 |4 o. {& f8 Y; o  E& K$ y. C
  不应该忘记的理由之一,这样一则案件何以有十个月牢狱之灾。正如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所认为,吴金艳的防卫行为起因于危及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发生,防卫意图明显,防卫时间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防卫对象得当,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具有无限防卫权类型的正当防卫。这样的明显事实,何以被公安机关逮捕(前面还有刑拘)、被检察机关公诉、一审被判无罪、检察院抗诉,长达十月之久,这是新刑法中鼓励正当防卫和无过当防卫权立法精神的体现吗? 6 a, m: G: C3 r& P& n5 t/ T
  不应该忘记的理由之二,我们的老百姓太善良,我们的司法还不完善。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天(二审宣判当天)上午,吴金艳是在母亲的陪同下来一中院听候宣判的,当法官宣读完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后,母女俩激动地流下了热泪,并献上一面“公正执法、为民维权”的锦旗以表深深的谢意。既然早做好了锦旗,说明应该已知道二审结果,这样的宣判有何作用?关押了好人十个月,我们的司法机关已经够不像话的了,还好意思要人家的锦旗?我们的司法机关的锦旗情结何时休?. [& F3 z8 Y5 k7 l7 k9 t
  不应该忘记的理由之三,我们的国家赔偿还很不到位。9月16日,打工妹吴金艳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告无罪时,这位已被羁押10个月的姑娘除了喜极而泣,对这个结果“已经很知足了”,一再表示:自己在北京遇到了“青天”,感谢法院还以清白,虽然白白坐了10个月的牢,但不要求国家赔偿了(9月18日《新京报》)。“已经做好被判几年准备”的吴金艳,结果被北京的两审法院都判决无罪,所以她和她的家人都感叹北京有“青天”,其中的“感恩”之情溢于言表。于是,在庆幸“命好”的同时,也对检察院错误羁押10个月表示了“宽容”。
. m1 C; [8 e; r/ C& Y! P* w; F  正如有评论文章所认为的那样,吴金艳完全不必因“感恩”而放弃国家赔偿请求。吴金艳是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并起诉到法院的,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被羁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吴金艳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但她却放弃了这项权利。当然,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公民完全可以自由处分该项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吴金艳放弃国家赔偿的决定似乎无可厚非。但吴金艳不要求国家赔偿的行为,是值得商榷的,甚至可以说不值得提倡。请求国家赔偿的作用不仅限于申请人可以获得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这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全面执行法律,防止职权被滥用、错用和误用的重要方式。任何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揭发国家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这是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面对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如果人人都像吴金艳一样“宽容”,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就不可能到位,其错误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追究,最终将可能会使更多的人受害。8 ~1 c# n5 ~' E  f0 ~( A
  其实,个人认为,本案关键问题还在于应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请求赔偿模式,改前者为主动赔偿。国家机关做了错事不是主动赔偿,反而要求受害人“请求”,并设置了确认程序,为自己的不作为、违法犯罪作为屡屡开脱,这样的国家赔偿法不成“国家不赔法”才怪呢。- S6 Y8 l5 U& S3 p3 B! ]5 I; B% e
  不应该忘记的理由之四,法律职业者要有正义之心。其实,关于本案许多法律职业人认为国家依法不需赔偿。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属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吴金艳因此而被羁押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5 a5 ^/ D2 [# h  _% o, c$ h  ~
  我认为从现行法律能够推导出“正当防卫”被羁押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因为,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中,“正当防卫”可能进行类比只有第二款依照刑法(79)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和第三款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规定,而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内容针对的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内容针对的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情形,这二款情形都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实质的危害社会行为但因为刑法的相关规定不负或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并没有实质的危害社会行为,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当然不能等同于这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从而将其纳入国家免责的范围。如果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上看,“正当防卫”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因为其阻却了违法,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及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情形不认为是犯罪是因为不具备道义上的责难或不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两者并不在一个层次上,不能简单雷同。 ! S* ?) ]' g/ b. w
  因此,当我们站在这个角度上,就会承认国家必须赔偿吴金艳们。而不能像那些所谓的法学家那样,只是死抠法条,不顾人民的利益,这样的法学家有不如无,因为他们没有正义感,没有同情心,没有人之常情。& W6 r$ d. }" X4 n. r
  不应该忘记的理由之五,我们的法制建设还任重道远。虽然文章给出了我们一个好人好报的中国传统式结局,但我们作为法律人不能以此自足。我们知道,这种我们喜欢看到的结局还是靠一个男人来实现的,而没有一种制度来保障吴金艳们的权利。这是我们的制度缺陷,我们当然不能保证给所有的吴金艳们一个金龟婿,但我们应当保障她们所有的权利,不至于使他们流血再流泪。
/ M) S; M% Q- C$ T0 J  y  l+ V  其实,我们在2005不要忘记这个女孩的原因还有很多,因为现实离我们的理想还有很远,因为我们——* r( r1 _9 q+ g" ?# A# K# x
  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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