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蔺存宝先生相商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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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3日佛山日报A2版面发表了蔺存宝先生的《不能无原则地保护劳动者》。读罢,想再与蔺先生商榷。
$ L3 M8 K" O- X$ TFONT> 先生说,
9 T6 q5 A! ]* M$ x" r 在上一期的专栏里,笔者就劳动合同法a>草案未平等兼顾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此,拙作《劳动合同法a>要不要平等兼顾用人单位的权利?》发表于东方法眼a>网站(FONT>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604/20060402110559.htmFONT>A>),文章中已阐述了我的观点。8 |+ S1 S5 @: _# Z" {
FONT> 文章刊发后,一些与我较为熟悉的企业经营者打电话给我,说我的看法代表了他们的心声,我所提出的,正是他们长久以来郁在心里想说没有说出的。
- [1 c, X+ i1 c& r: {" i! J2 V- M' z* x 其实,我的文章刊发后,也收到了许多网友(还是不熟悉的)给我的邮件及电话,说我的看法代表了他们的心声,我所提出的,正是他们长久以来郁在心里想说没有说出的,而且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a>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力度还不够(与蔺先生那些较为熟悉的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一样)。FONT>
4 p8 a) o$ t; g0 C8 q 但他们同时表示:说也没用,现在的劳动法律法规a>,根本就不保护老板。尽管我仍然认为劳动法一方面也保护老板,只不过力度不同而已。但他们仍然坚信劳动法根本不保护老板。他们大多都言之凿凿,并用他们亲身遭遇的事例,设法说服我。+ i! |! X1 K! L D s% A. T `
当然蔺先生说是没有用的,因为他的说法逆时代潮流,劳动法规本来就是工人运动和斗争的结果,是工人阶段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凭什么让老板坐享其成,来保护老板?2 B& I7 D$ g2 m* K( n! r
FONT> 这倒使我左右为难起来。以我所从事的法律服务职业来说,我和我的同仁所接触的当事人中,既有企业老板又有单位雇员。一方面,当我们代表企业参与企业与员工的劳资纠纷或某些诉讼事务谈判时,我们要设法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时候,我们听得最多的就是企业老板或管理者对劳动法规“偏袒”劳动者的抱怨与无奈。另一方面,当我们接受劳动者的委托,代表劳动者向企业老板争取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者利益时,我们往往又和劳动者或伤亡劳动者的亲属一道,体味着维权的艰难甚至资本的冷酷和傲慢。正是基于这样双重的职业影响,我想,如我一样的众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尤其是律师a>,对劳动合同法a>的修改,有理由也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
3 ` I* b: b3 I& h, W$ ], c7 L8 K0 r 这种观点我完全同意,尽管我不是律师a>,我是一名法官,但我认为不管职业如何,任何人都应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权利。FONT>
1 r/ u# C& {. O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a>草案发布后,笔者注意到,各类媒体刊发的有关该草案的评论中,有一个极为不正常的现象:几乎所有的评论都认为劳动合同应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者的“护身符”、是劳动者的“维权利剑”、“劳动者的福音”。几乎没有一个评论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分析问题的,这不能不叫人费解。是所有的老板们集体失语,还是他们深知“说也没用”?* }1 o- ?: P: x( f' `
这个问题还用说吗,劳动合同法a>不来保护劳动者而来保护老板,那是不是该叫老板权益保护法或者说老板用工法了FONT>。
* d% Q1 w) C0 I+ n* ? 笔者手头的一个劳资纠纷案,或许能解释老板们集体失语的个中原由。某甲饮酒后在工作中受伤。尽管中级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甲不属于工伤,但甲的家属仍然不断地去劳动部门申诉,并把伤者抬到工厂老板的办公室里,甚至纠集亲属老乡几十人去厂里“讨公道”。工厂被迫无奈,还是要拿出三十几万元了事。
; f# c: f7 K7 R5 o" g 这个案例,我在前几天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时也听说过。我想法律问题争论有好处,但谁也说服不了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中国社会保障》(2003年第11期,总第113期)第77页《他应该认定为因工伤残》一文可供参考:& J6 b/ ~& l7 \2 B
?主持人:
1 ]# b6 o" J+ h0 ?9 l- D 我市某个体机砖厂雇请一名员工担任板车修理工作。某日,老板临时指派该员工到制砖车间担任接料工作,由于送料机不运转,需打机油,但该员工误以为需要打蜡。由于他中午用餐时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打蜡时衣袖没扣好被运转的机器带进去轧断右手。现在该员工要求认定为工伤。机砖厂认为他喝了白酒,且不应打蜡而打蜡,不应认定为工伤。他的要求该如何处理?' Z8 K; U7 O* r1 K8 h' h
浏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张瑞? 萧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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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萧征武同志:
9 s( o. [- P* s6 G1 E 此人应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 a9 z6 r6 j6 ` 一、“酗”有严格的含义。古书《孔安国尚书传》对此字的定义为:“以酒为凶”,说成白话就是喝醉了瞎胡闹以至于出现打人、伤人等非正常行为。此人即使是喝多了点,但仍然可以正常工作,并没有出格行为,与266号文第九条的“酗酒”联系不上。1 Y1 |1 p1 F$ J6 O2 s% u# j5 }/ i
二、从事接料工作是领导指派的临时工作,符合266号文第八条(一)项。不须打蜡而打蜡,是他不理解这项工作的操作,单位至少有未尽嘱咐的责任。0 a0 |) p; P8 _0 a5 w% o
三、工作服应扣袖扣而未扣,可能是不懂新工作的操作规程,但绝不能认为是266号文第九条所称的“蓄意违章”。按无责任赔偿的原则应认定为工伤。: _# k: T9 I3 z( Q
主持人
/ e; U: F$ r9 E' S 看,这是劳动部较为权威的观点,不知身为律师a>的蔺先生有何高见?从本事中还可以看出,劳动者维权多么难,需要靠老乡的力量才行。其实,劳动争议a>的一裁二审制度已经成了保护老板利益的帮凶。这不是我一人的观点,劳动部门的人士也这样说。
6 G& o$ i3 Z" L7 cFONT> 坦率地说,如何在老板与员工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利益维护平衡点,除了法律之外,恐怕还要涉及用工体制、财富分配方式、资本的性质、劳动力市场、行政干预等方方面面,委实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解释的问题。- n" z9 y) H; i# M0 y4 S4 u4 j
但法律的作用,相信是明显的,否则蔺先生还用再次奋笔?) `( {% s, [& c$ R# T& m9 X
FONT> 尽管如此,笔者所要表达的观点是:无论是现有的劳动法规、政策,还是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a>,都应当尽可能的在劳资双方寻求权利平衡——纵然这种平衡仅仅是程序性的。劳动法规应当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要适度,不能无原则地,毫不顾忌用人单位利益地保护劳动者。因为无原则地保护不是保护,它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行政公权通过劳资路径对资本运作的干预。无原则的保护在伤害投资者情感的同时,也会动摇投资的信心,没有了投资信心和资本的良好运作,就业岗位就会减少,公司裁员、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在所难免。
% U, v x* C ]6 _8 f6 A5 T# B 劳动合同法a>是无原则的保护劳动者吗?难道劳动者杀了老板也不承担责任吗?答案是不言而明的。事实上,我们的合同法只是对那些欺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无良老板来说才会“伤害投资者情感的同时,也会动摇投资的信心,没有了投资信心和资本的良好运作”,那些堂堂正正的企业会怕这部法吗?如果说这些无良人导致“就业岗位就会减少公司裁员、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在所难免”,我看这样也好,反正工人干巴巴的给他打一年工也拿不回钱。还不如早认清他的面目,再去找家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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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因此,从长远来看,无原则地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很有可能成为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根源。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凡是政府过多干预劳资市场的国家,尽管干预的初衷是让劳动者获得更多的福利,但最后恰恰事与愿违,大多出现了长期的持续失业或福利下降。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a>在缓解现存的劳资纠纷给社会带来的压力的同时,亦应着眼长远,切勿无原则地保护劳动者。# J% U% b M* A0 F3 |8 ~9 z
我没有去过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也不知道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凡是政府过多干预劳资市场的国家,尽管干预的初衷是让劳动者获得更多的福利,但最后恰恰事与愿违,大多出现了长期的持续失业或福利下降”这一事实,或许是真的?5 G1 ?" y4 E& B& j
但我无论如何不认为劳动合同法a>是一部无原则保护劳动者的法律。" W" }# P, {9 h. F
其实我和蔺先生的分歧,我想是屁股坐在哪一边的问题,于我是站在像我一样的劳动者那边的;于蔺先生,则更愿意听取与其“较为熟悉的企业经营者”的声音。
8 @7 J$ ]4 A# h4 N, m9 A* J- m 仅此而已。( ?- j9 V6 Y+ q* ~% o
再商榷。3 t& s/ `( z F, d' @2 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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