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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社会上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有些残疾人还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那么,我国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有哪些?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呢?/ N! e, c/ ]; w, C4 q; J,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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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等,都明确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并给以特别保护。残疾人依法享有生活特别保障权、受教育特别保障权、劳动就业保护权、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权、社会福利和物质帮助获得权以及司法特别保护权等。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国家还规定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对残疾人进行特别扶助,并且每一方面都确定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如,生活确有困难,没有条件从事劳动、鳏寡孤独、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有权获得国家、集体等多渠道给予的社会救济和困难补助;符合安置收养条件的残疾人有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举办的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给予收养安置的权利;有要求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优先服务的辅助性义务的权利;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享有免费携带的权利;盲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享有免费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等等。2 a n% r9 `: k- ^! U4 d8 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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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的残疾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索赔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w% r+ k5 p6 S% r) b(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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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y: V6 l5 U* X# p 一、分清侵害性质,积极主张权利。受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要尽量弄清对方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群体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弄清侵害的性质,便于确定索赔对象及其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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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k: q$ T U+ V% ]# `7 ^% }$ ] 二、残疾人如果是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当被监护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为其主张权利。也可考虑委托律师a>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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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侵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过程中,还有侮辱、诽谤残疾人的言行,可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51条以及《民法通则》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向侵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造成残疾人合法权益受损,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s* ^& p6 w* x: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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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残疾人的生活特别保障权受到损害进行索赔,要注意残疾人的此项权利与其他健全公民的权利的不同,还需注意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尤其要注意法律专门有相关规定的残疾人中,精神病患者的情况比较特别,索赔时其监护人、扶养人或其代理人应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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