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8 I3 B c: V! X! U 当然,要真正改变妇女从事禁忌劳动的局面最终靠整个社会给妇女提供平等、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第六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份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第七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一些冷水江妇女被迫成为矿工,其根源正是缺少工作的机会、平等就业的权利:9 q# |7 Q# c$ K# l1 k;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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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井下工作了13年的赵平姣现年48岁和丈夫于1979年结婚。“完婚后的第一件事是建新房,家中为此负债数千元。而当时,陈达初以挖煤为生,月收入也就五六十元,相对于债务、日常开支等无异于杯水车薪。当时,赵平姣也在外务工,当过建筑小工、装煤工,也做过养猪、酿米酒等工作,有一年还跑到北京一家酒店做洗碗工,但收入都很低。陈家膝下有一女一儿。至 1993年,女儿9岁,儿子7岁,相继进入上学年纪。为维持陡然增加的开支,赵平姣也提出下井挖煤。陈达初开始不同意,拗不过妻子的一再要求,就答应试试。一试,就是13年之久。在去年,家人劝赵平姣别下井。但这一年,儿子考上华中农业大学。此前的2002年,女儿从娄底经贸学校毕业,四年中专生活耗资约4万元。赵平姣一再坚持,要再做 3年矿工,把儿子送到大学毕业。”' H% }5 c" h8 Y" }$ a
% q& P c( I& v4 n3 f8 ], E 从媒体对赵平姣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农村的贫困、妇女就业机会的缺乏、教育负担过重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农民真苦、农村妇女真苦,而在井下劳动的妇女,则是我国社会中最悲惨的群体。对矿主而言,允许农村妇女进矿劳动也许还能赢得这些妇女的感恩戴德,因此,在这起人权事件中,我们虽然应当指责矿主的违法,更应当关注的是政府在改善弱势群体人权状况中的责任。这些妇女的人权问题,反应的又是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和部分农民的人权现状:他们缺少工作机会、缺少平等的工作机会、没有社会保障、缺少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 6 a. u. g4 n3 V4 i8 L! F1 r6 U $ r7 [% D. _" w& ~4 m- }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实现人权需要一系列的机制,除了将来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贫困现状之外,目前对重大人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我期待对冷水江矿难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不仅能够使死者得到安慰,而且能够以此为契机,推动妇女人权和贫困群体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