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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消费者在超市遭遇到保安员的搜身,于是她将这家超市告上法庭。为何?因为保安员是超市的雇员,超市作为雇主应当为其雇员的过错埋单。一家企业认为记者的一篇稿件“未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严重不符。多处使用了‘逃离’、‘特殊管理’、‘残酷’、‘乱窜’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其员工的工作环境妄加贬损性的评论。使广大读者对其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于是这家企业将两位替报社捉刀的记者告上了法庭,3000万元的索赔数额更是创笔者所能查询到的名誉侵权案件的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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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个案例就是被法学界奉为圭臬的倪培璐、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她登载于具有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指导性的最高法院公报1993年第一期;后一个案例是富士康科技集团诉翁宝、王佑名誉侵权案。(8月28日南方都市报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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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3 j, s4 ?9 B; q4 e 在这个法治的时代,随着各种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公民的诉权日益膨胀。因此,对一桩刚刚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只需平常对待。但这桩发生在深圳的案件却有其不寻常之处。我们有明确的前提,深圳是特区,特区有一定权限的经济立法权限,但作为特区法院的深圳中院却是和全国各地法院一样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这应是不争之事实。, R; b y/ M4 V" \6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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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 |1 W2 c+ n& h 一者,法院在诉讼阶段查封、冻结两被告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大有疑问。我们知道,法院的财产保全一般是依原告申请而为,而且原告应当提供担保以防止其错误申请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民诉法第92、96条)。本案中原告是否为3000万元提供了足额担保,又是以何种方式(金钱、财物)作担保,我们不得而知。对公民的房产,虽然我国尚未确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私人权利城堡理念,但宪法也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第三十九条),且房屋作为公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无论是民诉法的执行程序还是去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都传递给我们这样一个信息,对公民房屋的诉讼处分必须要谨慎。我们更知道公民的银行账号等是公民重要的隐私,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提供该帐号才予以查询冻结,这家企业是如何得知这两位记者的帐户信息的,需要进一步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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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本案的受理程序大可玩味。民诉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是目前当事人起诉和法院受理审查案件的唯一适用法条。一般认为我国当前民事诉讼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实行严格审查制度),两者差别就是前者一般只要有证据证明案件与被告有关即可,而后者则要求证明标准一定是被告所为才达标。我们承认前者更为合理,但必须明确,初步审查并不等于不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被告之一的翁宝是第一财经日报的编委,而王佑则是该报的记者,深圳中院何以视最高院的规定而不见? W/ h* A4 L1 F% }* l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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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本案的结果可能是谎花一朵(见花不见果)。从程序上讲,原告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偏偏现在法院又不允许更换被告(合理与否尚存争论,但司法实务中一般如此操作),于是案件结果指日可待;从实体上讲,不说原告起诉事实如何(因为涉及证据认定,其复杂程度非案外人所能掌握),单单就赔偿数额,上案中倪培璐们是一人获赔1000元。尽管有物价上涨因素、案情不同等其他因素,但本案是否能达到30000倍的3000万元可能有点悬。我还注意到贺卫方先生在报道中还提到诉讼费a>问题,我按先生的计算标准得出案件受理费是160010,诉讼保全费150520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一般说来,这个分担过程也是由法院裁量的,不能说贺先生的担心(由两位记者承担高额诉讼费a>)没有道理,但司法实践中这种可能性不大。但该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又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不会深圳中院是按此标准收费的吧?; q6 z* w: c5 U4 b, @$ P- h# K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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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案件有如此多的疑问,实在让人费解。但愿深圳中院能够按照最高法院二五改革纲要A>“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的要求,还公众一个知情权。或许这一点,比本案胜负更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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