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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问责”咋成了“有错必纠”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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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27h28 发表于 2009-4-11 20: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近一期《南风窗》报道:7年前,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公民张冲波A>,因揭露当地政府存在的问题,被当时的县委书记杜保乾打击报复,坐了两年冤狱。2002年,杜因受贿罪、打击迫害罪被判刑14年后,张冲波提出申诉。此后,经市中院再审、县法院重审、县检察院撤诉、再次起诉,最终张仍被卢氏县法院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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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8 r1 y. Z! |. d- J# A  张冲波蒙冤,本来是贪官杜保乾以权压法、罗织罪名、陷人以罪的结果。两级法院是迫于杜的淫威,才作出有罪的判决。因而,冤案成因,主要在于贪官以权压法和司法不独立。但令人不解的是,在2002年杜保乾倒台后,这个因素不复存在了,冤案却仍然无法昭雪。其症结,却是所谓的“错案问责”。当地一位法官说:“如果给你张冲波改判无罪,中院将一败涂地!况且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办理一起错案,当年评先资格就取消了,所以中院必须坚挺。”另一名法官则告诉记者,自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十几年里,三门峡市法院系统还没有过一次赔偿,也没受到过一次错案追究,为什么?“因为法院没有办过一起错案!”纠正了张冲波一案,就意味着法院办错了案,就要面临“问责”和“赔偿”,并影响法院的政绩和形象。所以,即便是冤案,也不能纠正。这是何其荒唐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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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u; d& h" M" X1 h, r9 G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荒唐的逻辑并非罕见。1999年,江西乐平市农民程明清在遭受了9个月的无辜羁押后,先后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孰料,此举却酿成祸端,在案情、证据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当地检察院撤销了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书,重新对其提起公诉,最终于2002年一审判处程明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审维持原判。据报道,当时检察院和法院都曾向他暗示:人放出来就算了,不要赔偿,大家相安无事。结果,程明清执意维权,最终却招致司法报复。不要赔偿反倒无罪,要求赔偿就让你有罪,这种荒唐逻辑,与上述“错案问责”何其相似。呜呼!本是维权护民的“问责”与“赔偿”,竟都成了“有错必纠”的绊脚石!6 {9 t) q& E: z; v

/ L, q) C8 d) M- P  这种“有错难纠”的情形,在佘祥林a>、胥敬祥等冤案中也都有所表现。对此,我们有理由指责法院、检察院的偏私与狭隘,但除此之外,更应从制度上加以反思和改进。比如,关于“错案”的范围,如果把所有改判无罪的案件都视为“错案”,而不论法官是否存在渎职和违法,这种“以成败论英雄”的做法,岂不是为“纠错”自缚手脚?而在国家赔偿中,本应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的赔偿金,在实践中却演变成由办案单位自行承担,“纠错”愈多,“赔偿”愈多,这种把“纠错”与政法单位切身利益相挂钩的做法,又怎能保证“有错必纠”?因而,要破解“有错难纠”的困局,首先应从制度和机制上着手,科学地划定“错案”范围,并实行国家赔偿金财政统一支付制度,为“有错必纠”扫清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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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0 m; Z/ J8 M# C( U6 s8 L8 r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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