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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容遣送”招魂的逻辑其实很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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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HDrWja 发表于 2009-4-11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容遣送A>制度现已经被废除,本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可最近却有钟南山院士和乔新生教授为其招魂。钟院士本来就不是社会科学学者,更不一定理解法律的精神,因一次偶然被抢事件产生了切肤之痛而一时兴起所发的感慨,我们本不必当真,而引起各界的特别注意则是因为担心其人大代表、社会名流的身份可能使其观点影响立法。这一点只是提醒我们:让人大代表成为职业政治家,让立法者懂法、不说外行话已经是时候了。而乔教授则不同,是一位法学教授,很容易让人觉得其观点符合法理。( ]4 A2 [' `9 ~" @2 P

& e+ W; E6 f1 `( a  但当我注意了乔教授发表的两篇关于收容遣送的评论之后,发现他关于“收容遣送”的逻辑其实是根本不堪一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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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教授主张不要废除收容遣送的第一个理由是好制度被坏人利用了。他说,“无论是当初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还是后来修改过的地方性法规,都没有赋予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扩大收容遣送办法适用范围的权利。”那么,这个收容遣送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乔教授说“ 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随着城乡之间的藩篱被打破,大批农民涌入城镇。这些人中绝大部分能够自食其力,但也有极少数人缺乏劳动能力,他们游荡在大街小巷,衣食无着,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实施盗窃、抢夺行为。国务院出台的收容遣送办法,旨在解决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问题。”(鼓噪废除收容制度的学者应闭门思过,作者:乔新生,http://star.news.sohu.com/20060625/n243924522.shtmlA>, 2006年06月25日,来源:信息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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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 q% V$ N+ F  在乔教授对收容遣送办法的牵强的解释中(如“旨在解决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问题”就是乔教授的一厢情愿),收容遣送对象可能存在对两种人,一种是“实施盗窃、抢夺行为”的人,但他忽略了,对于这类人,我们已经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对其规定了惩罚,在惩罚之后还规定强制遣送制度,本质上难道不是对有过违法的人附加的一种全世界特有的剥夺迁徒自由、人身自由的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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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a5 y1 h' M. O4 l5 M  另一个目的是“解决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问题。”乔教授的文章中没有明确指出这一部分人流浪乞讨人员是否包括在“实施盗窃、抢夺行为”的人中,但从其行文的逻辑来看,应当是指的只要生存有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都应当包括在内,如果是这样的话,试问这种不允许流浪乞讨的法律难道不是恶法吗?一个人无法生存的时候,过流浪乞讨这种低下的生活的权利都要被剥夺,岂不是剥夺了他最基本的生存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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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u  ~) P) v0 U  其实“收容”和“遣送”两个部分都是强制的,是在行政处罚和刑罚之外设立的一项特殊的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制度。乔教授一再强调这是一种救助制度,试问世界上有这么残酷的救助制度吗?如果这是一种所谓求助,人民就应当有自愿接受的权利或拒绝的权利。而现在国务院新出台的救助制度就已经足矣,而不必“恢复”收容遣送制度。6 U) f1 z% |, o: v# Y

! E; A1 [- X( W9 M& \+ X  乔教授认为制度本身有存在的必要,只是“少数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超越职权、滥用权力”。首先,这种“少数”的估计本身难以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其次,当今中国即使是普通农民也少有发出“上面的政策是好的,只是执行的人不按规定办事”的感慨了,因为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的权力运作规律。一个制度在实践中问题百出,危害重重,就一定是这个制度本身出了问题,这应当是现代政治学的常识。: U# o. r. }" R5 Z

% J! Q: J+ s0 {7 E' G9 x" Q  乔教授的另一个为收容遣送招魂的理由是“收容遣送制度并非万恶”(乔新生 收容遣送制度并非万恶,乔新生? ,http://star.news.sohu.com/20060704/n244079571.shtmlA>,来源:人民网a> -江南时报,2006年07月04日。)只是尚不完善,需要改造而已,于是提出收容遣送应当改造,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收容遣送的对象必须是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且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的公民。其次,被收容遣送人员必须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公民,其违法行为给国家、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带来了损害,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第三,被收容遣送人员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三次以上、仍不思悔改并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第四,公安机关应当将收容遣送的决定提交法院作出裁定。第五,法院认为解除收容遣送的强制措施,行为人仍有可能在居住地实施违法行为,必须收容遣送。”: o( T3 m0 f& w/ y

' e1 G1 O# R3 ^2 _& w# k7 G, m7 M  在乔教授的这个设计中,把“拒绝接受社会救助”与“被行政拘留三次以上、仍不思悔改并继续从事违法行为”两者并列的设计已经很不合理,这让人搞不清楚到底是为了惩罚还是为了救助。因为如果他的设计是必要的,对“被行政拘留三次以上、仍不思悔改并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人为什么还要以“拒绝接受社会救助 ”为条件才收容遣送呢?又有谁会在这时候拒绝不损害其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的救助呢?(他所设计的拒绝救助发生在收容遣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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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如果这样从实体到程序都全盘更新、加了这么多限制进行改造才合理的制度本身没有问题,那么如果有人说 “封建制度也不应当在当代废除,只要在这个封建社会中搞三权分立、保护人权、自由、平等就行了”,那么,这样的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么?这样为封建社会发表的辩词还讲逻辑吗?如果基本的内容都变了,还要保持那个臭名昭著的名词又有何意义?! J7 e2 d$ l$ ?  [9 |  I! \7 w: C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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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对某一个制度的固定内含有共识才能进行交流,这样的偷换概念之后,再来一个“鼓噪废除收容制度的学者应闭门思过”的“鼓噪”,岂不是搅混水和抬扛?其实,并不是身为教授的乔先生逻辑水平低到这个程度,为收容遣送招魂的根本原因还是他对那个制度恋恋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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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P) p8 P8 p4 J6 b6 w8 K5 L  乔教授真正看到的是“无业游民的为所欲为促使普通公民暴力相向,而公民的暴力倾向必然会进一步导致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在他的心目中,即使还没有“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无业游民的为所欲为(不知道身为一个法律学者所说的“为所欲为”到底是什么含义)早已经让乔教授看到了将来可能发生的“恶性案件” ,言谈之中,这位有着高雅职业的法学教授对“无业游民”的偏见和蔑视已经暴露无遗,其姿态与对外地民工充满了浅薄傲慢的城市小市民何其相似。# n  \2 n% g" I$ O) [5 C(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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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15日于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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