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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的家庭暴力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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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snvrw 发表于 2009-4-13 19: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日前,佛山市妇联公布了《佛山市家庭暴力调研报告》,称25%的调查对象称在自己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佛山日报2006年10月31日A2版)+ L; ~% z$ y6 Q8 O8 C4 [5 c6 ?3 M
  我们知道,《婚姻法》第三条、《妇女权益保障法a>》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这两部法律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保障。但究竟何谓家庭暴力,从这两部法律中还是看不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又对什么是家庭暴力又作出了具体解释。上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7 X8 J; v/ E% Q1 n
  应该说,上述解释从目前的法律规范来看,认定家庭暴力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且也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实际上,我们还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对家庭暴力这个度的问题避而不谈,而是将这种认定权赋予法官,让其在个案中自由裁量。这可真是个难题,可能法官的各自认知不同,就会对之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产生分歧。例如,当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就有许多人认为上述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范围限制太窄,不利于打击家庭暴力,主张把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不作为等,都纳入家庭暴力之中,甚至出现了“泛暴力”现象
$ L6 z! U# [4 v% F" \. U  问题就在于此,既然作为法律职业人的法官都不能对这个词的度不能把握,我不知道调查报告中是如何定义的,作为普通市民的被调查对象是如何选择的。
; H. }% V( Z2 x5 G: t  因为现代社会生存压力日大,家庭成员为了生活而打拼,更重要的是公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日益多元化,因此两个陌生人在同一空间内难免要发生冲突。言语较量之后,有时还需要拳头说话,夫妻如此,家庭亦是。例如,因为不听话,家长对六岁的小孩说“要把他送给人家,不给他饭吃”,他很恐惧,这是不是家庭暴力?再如,漂亮的老婆动辄就以离婚为借口威吓窝囊的丈夫,致使丈夫很没脸面,精神始终处于压抑状态,这是不是家庭暴力?是不是夫妻之间偶然轻微过招、教子揍几巴掌就是家庭暴力?可能不同的选择者在不同的场合下,出于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就有不同的答案。而调查标准不确定,结果肯定难以让人隽。
0 U8 [9 `; A- ]2 Y2 n  我们知道古代有举案齐眉的夫妻典故,现代也不缺乏有琴瑟合鸣的伉俪佳话。但同在一个屋檐下,相敬如宾的夫妻(家庭)不能说没有,但肯定不多。毕竟都工作、劳累了一天,谁做饭、做何饭、谁洗碗等现实问题确实可能存在争议,现实的婚姻不是琼瑶著作中那种不食人间烟火的情感秀。如果没有点不和谐(当然不是家庭暴力),才是怪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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