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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件诉讼中的美中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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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len 发表于 2009-4-19 17: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邱兴华案件的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强大的审判力量,检察机关配备了强大的指控力量,有关部门为邱兴华安排了高水平的辩护律师a>。加之,邱兴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审判是比较顺利的。但从媒体的报道看,邱兴华案件的审理也存在美中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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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2 A+ K8 s. n' o% @, U  一、报道的不足0 T2 Q2 O' _; C( \

6 S' k; |: n( N2 S. z  “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审判的基本制度,法律规定“二审终审制”的目的是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和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被告人的上诉权不仅是受程序法保障的权利,而且是受宪法保障的权利。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邱兴华表示上诉,说明他在依法行使权利。但媒体在报道时,竟然用“邱兴华被判死刑当庭喊着要上诉”的词语。从媒体报道的语言环境看,明显带有贬义。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a>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新闻媒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应该算是正义的行为吧!按照党中央的有关规定,对正义行为媒体应该加以弘扬。如果不加以弘扬,至少也不能用讽刺的口吻进行报道。媒体在报道邱兴华上诉时用“当庭喊着要上诉”,实际上是在宣泄一种不满的情绪:作为罪犯就应该认罪伏法,不应该乱说乱动。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不当宣泄情绪,无疑会妨碍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及二审法院的公正审判。4 t* h; e. k2 t3 u9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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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 N* ?+ j+ V  二、审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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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中院赵晓旭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杨康波和刑事审判员王晓三人组成的合议庭,最后达成一致:判处死刑。”② 从媒体的报道看,邱兴华案件是当庭宣判的,而且宣判的是死刑。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宣判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当庭宣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邱兴华案件是第一次开庭审理,宣判的是死刑。按照人民法院内部对死刑案件的管理规定,死刑案件必须事先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宣判。对死刑案件履行严格的内部程序,是为了“慎刑”,减少死刑的适用,避免错杀。邱兴华案件影响如此巨大,对其宣判刑又是死刑,无论如何都应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从有关媒体的报道看,对邱兴华量死刑的宣判是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没有经过审判委员讨论,合议庭就直接宣判邱兴华死刑,明显违背了对死刑案件宣判要经过审判委员会事先讨论的程序规定。除非邱兴华案件事先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宣判才具有正当性。果真如此,在本案中又属于“先定后审”。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先定后审”的审判方式是绝对禁止的。所以,在邱兴华案件中,无论事先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一次开庭就当庭宣判他死刑是不恰当的。! |' }' Z' H4 X8 r6 ?4 T3 H. b% X

/ ^/ r! C0 g4 I  A) M  三、指控的不足' p+ d0 n# `) E' g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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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诉讼中,受无罪推定原则保护,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控方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他所指控的任何一项事实,都必须有证据支撑,否则,推定犯罪嫌疑人无罪。从整个法庭的审判看,邱兴华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是相当配合的,摆出一副好汉做事好汉当的姿态,唯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好逸恶劳”极端反感。③ 从证明角度看,“好逸”属于主观方面内容,检察机关难以用证据证明,至于“恶劳”检察机关也缺少证据支撑。而且“好逸恶劳”与邱兴华杀人犯罪无关,不属于指控的范围。公诉人指控邱兴华“好逸恶劳”,属于公诉人的“即兴发挥”。公诉人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随意否定被告人的人格,对邱兴华来说是有失公正的,也难怪邱兴华不服。没有证据就认定邱兴华“好逸恶劳”,无异于没有证据就认定邱兴华有罪。公诉人在诉讼中“即兴发挥”,至少说明他在法庭指控中是不慎重的,没有严格把握法律语言与道德用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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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辩护的不足4 Z6 \: U!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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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媒体的采访,邱兴华的律师a>不仅赞扬法院,认为法院审理“公开、公正、成功”;而且尊敬公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证据扎实;外加佩服检察机关,认为指控者的功力深厚;并对邱兴华案件改判的可能性“笑而不答”。④ 
1 W7 ~; _# F" ]  G7 x$ k% \  一个局外人,如此高歌司法机关,无可厚非;作为辩护人,如此做法是不多见的。在刑事诉讼中,控辨双方是追求不同诉讼利益的主体。辩护人对控方称赞有加,等于无形之中削弱了自己的辩护主张,放弃了诉讼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律师a>仅仅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他无权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放弃被告人的诉讼利益。对邱兴华上诉之后,案件改判的可能性,律师a>先是“笑而不答”,然后又说,对邱兴华案件量死刑是在“意料之中”,外加对司法机关的高歌猛赞,这等于消极地放弃了邱兴华的诉讼利益。并不是说辩护人永远不能称赞司法机关,在自己所辩护的案件中对司法机关过度赞美总有点不妥。⑤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与二审终审制的原理,在生效的法律判决做出之前,就认定被告人有罪,是一种不负责的评价,特别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a>更不适宜在公众场合做出这样的评价。辩护人做出这样的评价,意味着他已经放弃了辩护上的努力,在他内心深处已经认同控方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判决,这等于向公众昭示他的当事人有罪。
5 e1 Y: W+ ^1 Z" A5 ]; T) w  邱兴华连伤11条人命,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能预期到邱兴华将被判处死刑。尽管邱兴华最终会被判处死刑,但对他程序上的权利仍然要加以维护,这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更是辩护律师a>的职责。被告人有一份上诉理由,律师a>就要把这一份理由说透。“永不言弃”是律师a>的职业操守,“当事人无罪或罪轻”是律师a>的执业准则,至于尊敬法庭的生效判决那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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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本文的背景资料来源于:“邱兴华被判死刑当庭喊着要上诉”,2006年10月20日,来源:《新京报》。
- c5 k7 Q. k5 C( t! `- P  ②“邱兴华被判死刑当庭喊着要上诉”,2006年10月20日,来源:《新京报》。  . D/ d" d, x& h! l; s4 I/ r4 X' A
  ③“对于检方出示的所有证据,邱兴华均无异议。惟一的争执出现在检方对于其“好逸恶劳”的道德判断上。我不是一个懒人。我每到一个地方都在拼命赚钱养家糊口。”参见:“邱兴华被判死刑当庭喊着要上诉”,2006年10月20日,来源:《新京报》。 
  c& p! I$ L4 O( [  ④“当庭审结束之后,张勇告诉记者本报,19日的庭审完全依照刑事诉讼法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顺利并且成功。公安机关在一个月零5天的时间里就收集了如此齐全而扎实的证据,值得所有人尊重,而检察机关在对这些证据的辩识和使用上,也显示了深厚的功力,是一个可怕的对手。”参见:“邱兴华被判死刑当庭喊着要上诉”,2006年10月20日,来源:《新京报》。  8 G6 i% }8 m8 K: r/ X
  ⑤“死刑宣判当晚邱兴华哭了”,2006-10-21,来源: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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