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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力干预家庭暴力 法官建议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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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unNmOX 发表于 2009-5-2 23: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3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称,她因不堪被告的殴打等暴力行为而离家躲避,可被告多次到原告父母家骚扰,并且威胁原告及其家人。
岳麓区法院的承办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当即向原告介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原告与父母商量后,4月初向法院申请了这一裁定。
岳麓区法院随后为此案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为:禁止被告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及原告的亲友。
原告收到裁定后欣喜地说:“法院的裁定让我和我的家人有了安全感。”
被告在签收裁定时也明确表示:绝不会再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胁。
法院还将该裁定送达有关公安机关和社区,同时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记者近日在岳麓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目前,这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规定原则
公权力对受害人保护明显滞后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其严重性和特殊性也越来越受到人民法院的重视。”岳麓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据了解,全国妇联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我国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在浙江、湖南和甘肃三省进行的一项调查也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34.7%。河北省、辽宁省妇联曾对监狱中的重罪女犯进行了关于家庭暴力和涉嫌犯罪的调查,结果发现,逮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为60%左右。
“家庭暴力不仅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对家庭和谐幸福造成破坏,更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以暴制暴的刑事犯罪等,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曹守晔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因此,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全国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但上述规定的相关条款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曹守晔说,在实践中,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介入。因此,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干预。施暴者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没有获得强有力的保障,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很难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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