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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碾压──肇事者因何而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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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11 发表于 2009-5-5 13: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几年来,二次碾压惨剧频频发生,每每招来杀声一片,人们在愤怒诘难“撞伤不如撞死” 的潜规则的同时,也在深刻反思问题的根源所在。今年1月5日,因二次碾压致死人命的石家庄市司机马英豪以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正当人们为正义的判决而略感欣慰之际,4月11日、12日在北京和广州又相继发生两起二次碾压事件,北京女青年身受重创生死未卜,广州三岁女童当场身亡。2 q. }( ^$ |) \# a9 f% 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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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 ]1 c! y2 a6 _- s3 C  面对法律最严厉的惩罚,肇事者何以如此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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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认为是法律对撞伤和撞死不合理的赔偿规定导致了人性的扭曲,导致了极端反道德行为。有人对“撞伤不如撞死”作了一个成本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因此才有“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之说。正是这种低赔偿导致了国人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导致了一起起丧尽天良的“撞伤不如撞死”惨剧的发生。由此矛头直接指向法律,相关赔偿规定被指责为“对生命价值缺乏尊重”、“杀人帮凶”,认为是不完善的法律诱使司机作出了如此疯狂的行为。+ f/ O6 l5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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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8 b  M4 R4 l6 V4 b1 I* U  果真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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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稍具法律知识的人就能发现,上述成本分析即使是在一次碾压的情况下也不一定完全正确,更何况是二次碾压。我们不妨也来进行一下成本分析:在排除故意行为的前提下,一次碾压可能只构成一般的交通事故,其撞伤人的赔偿数额不一定就比撞死人的赔偿数额高;一次碾压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肇事者不逃逸并积极赔偿,也只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一般是缓期执行,其撞伤人的赔偿数额也不一定就比撞死人的赔偿数额高;就算是一次碾压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撞伤人的赔偿数额仍不一定就比撞死人的赔偿数额高。而二次碾压只要能够认定为故意,则行为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转变,就会从一般的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上升为故意杀人,肇事者所面临的就不仅仅是民事赔偿的问题,就极有可能杀人偿命。而且,不论哪种情况,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而免除或减轻。8 k- q' S% W; K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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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撞伤不如撞死”是对法律的误读,它只是停留在民事责任的层面上,以为撞死人只要给赔偿就行了,也不问是在什么情况下撞死人的,完全无视刑事责任的存在,因此是极其荒谬、极其错误的。一些肇事司机正是因为误读法律而疯狂,使自己的行为由一般的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演变成为故意杀人,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活生生搭上自己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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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肇事者知道二次碾压的法律后果,惨剧还会一再上演吗?所以说, “撞伤不如撞死”,错不在法律本身,错就错在肇事者对法律的误读,其根源还是对法律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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