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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邱兴华做鉴定:与专家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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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懒得弄 发表于 2009-5-5 13: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8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宣布终审裁定维持邱兴华案的一审判决,决定对邱兴华执行死刑,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对于法院未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就判处其死刑的作法,多家媒体提出了批评。作为曾经联名发表公开信,呼吁过为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并通过多家媒体发表看法主张司法机关应对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且已在“邱兴华伏法”后第一时间作过表态的学者,笔者本不想对邱兴华案再说什么,但近日看到一些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言论,感到有些话不得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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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N# j$ h- D& n/ F, _2 F  [b]我行我素的司法让人担心STRONG>, H7 }3 Q$ b* E/ p, W- E+ [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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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 e9 j3 u: O! S3 L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无疑涉及其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罪则涉及罪责的轻重。因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有无精神疾病的证据,理应予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于1989年7月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a>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应当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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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f6 N! x; @( [6 r7 I  陕西高院最终未给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其理由是:邱兴华在被抓捕后、交代犯罪事实及为自己辩护时,均无任何异常表现,同时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史,所以对于律师a>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不予采纳。这个理由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z- B3 j( ?! ^9 i7 M* @&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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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广泛报道,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疾病;精神疾病专家,在四处呼吁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陕西高院不可能不了解媒体对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疾病的报道,不可能不了解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疾病。法院终审判决所述――邱兴华无异常表现,无证据证明有精神病史――也表明法院对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疾病的“说法”是了解的。法院的说法最多也表明法院认为邱兴华可能并没有精神疾病。可能没有本身就意味着可能有。有还是没有,鉴定一下就知道了。――虽然鉴定未必准确,但那毕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应然要求。在精神疾病专家提出邱兴华存在精神疾病症状,法院对此也已明了的情况下,未经鉴定,甚至对律师a>提出的精神疾病鉴定申请都不予采纳,就判处邱兴华死刑,法官们无疑认定了邱兴华根本就没有精神疾病。在此,我们看到,法官已不仅仅是法官,还成了精神疾病专家!对如此擅断的司法裁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Z  j2 z! ~: N( `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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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 ^  t6 {" S' H+ Q2 m- {  对陕西高院最终未对邱兴华作精神疾病的问题,该院宣传处接受记者访问时称“这个事情就不要再提了,都是炒作”。在陕西高院看来,不仅法院审理期间,媒体对邱兴华精神疾病鉴定问题的报道是炒作,法院根本就没有当回事;在终审裁判后,媒体再讨论邱兴华的鉴定问题也是“炒作”,法院仍然不会当回事。0 m; \0 s/ d* v$ n! M) v6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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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R" c# A( H: k  N+ S  在“邱兴华伏法”之前,媒体报道精神疾病专家关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疾病的争论,法学专家呼吁对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这乃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在“邱兴华伏法”之后,讨论法院是否应该给邱兴华做鉴定,则事关法院是否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然而,陕西高院不仅将人命关天的大事不当回事,视之为“炒作”,对该院是否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的追问,也视之为“炒作”,表示“不要再提”。――操持生杀予夺大权的如此我行我素,实在令人感到担心!9 W( E% U0 I, X4 ^3 ^/ 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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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D+ K1 ]( `- h+ g  在一个国家,司法独立绝不是为了用一个不受任何制约的司法权力来奴役民众。正是为了防止司法权力的行使背离民意,成为民众的枷锁,现代法治国家才设立陪审制度,由陪审团参与审判,分散司法裁判权力,在司法审判中强调民主化。司法不公目前在我国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司法不独立以致各种权力随意插手司法审判,也是因为司法裁判权力过分集中而无所制约地被滥用。8 e1 P& u/ @; ^" B7 b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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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R1 t6 n" W5 H: |  Q* x6 ^/ J9 l4 x  [b]对法学专家的偏见与法治理念的缺失STRONG>, p: Q6 q" g'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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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陕西高院宣布对邱兴华的终审裁定并对邱兴华执行枪决后,中国法院网a>又连续发表了多篇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文章,试图为邱兴华案盖棺定论。文章所反映的思想倾向令人深感不安。! ^1 G% E4 [, 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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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x$ m& J! l  c; }  河南淇县法院政治部主任徐爱民先生在《“杀人狂魔”邱兴华伏法与专家干预司法的破产》(中国法院网a>12月28日发表,下称“徐文”)一文中称,“邱兴华伏法”,“是一切有正义感的人希望看到的,但是也有人很失望,这些人起码包括主张对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专家们,因为他们干预司法的企图破产了”。* d/ D" V- W- |; G8 c7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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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X- r) B7 ?9 V8 K# ~  对于邱兴华的精神疾病鉴定问题,主张鉴定的不仅是几个发表公开信的学者。笔者最近有幸参加了几个研讨会,与很多法学家有过交流,大家几乎一致认为,法院不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是错误的。“邱兴华伏法”后,也有多家媒体发表评论对法院未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即判其死刑提出批评。在邱兴华的精神疾病鉴定上,虽然只有少数法学家公开发表了言论主张鉴定,但大多数法学家、法律人及其他有识之士对应该给邱做精神疾病鉴定的认识是一致的。有关媒体的网上调查也反映了这一点。事实上,没有人不希望正义得到伸张,但包括广**学专家在内的有识之士,只是希望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遗憾的是,在徐爱民先生看来,正义怎么实现似乎根本就是不重要的。按照徐爱民先生的逻辑,司法机关何必花那么大力气审判邱兴华呢,直接毙了他就算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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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徐文”中,徐爱民先生称,法学家们主张为邱兴华进行鉴定,就是“替邱兴华说话”,“为他喊冤叫屈”,这“并非与其(邱兴华)沾亲带故,而是觉得自己真理在手,法官应该对自己言听计从”,“可惜的是,根据现行的诉讼法,法学家们还没有拥有对法官判案的指挥权,相反宪法和法律都要求尊重独立审判权”。在徐爱民先生看来,任何人都是不应该为“罪犯”说话的,除非沾亲带故;法院对一个案件怎么判就公众就怎么接受,即使是觉得真理在手的法学专家也是不可以说三道四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法学家为什么就不可以为邱兴华说话呢?为什么就不可以为其喊冤叫屈呢?事实上,没有谁在为邱兴华喊冤叫屈,法学专家们只是在关心司法机关及相关司法人员,是否准确执行了法律!对作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中的法院、法官提出建议,甚至予以批评,是公民的权利,当然也是法学专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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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U) y# i; w5 T  [  u* m, G  在“徐文”中,徐爱民先生还说,“这些读过几本洋文、吃过几顿西餐的法学家,言必称希腊,对中国的国情、民意不屑一顾,却要端出一幅忧国忧民的假表情来糊弄人,今天要这方面尊重人权,明天要哪方面尊重法治”。在这里,我们看到是徐爱民先生对读过洋文、吃过西餐的专家的敌视,对人类文明的敌视。在徐爱民先生看来,人类的文明成果在他所谓的“国情”、“民意”下根本算不了什么,不仅言必称希腊文明是扯谈,“尊重人权”、“尊重法治”也是糊弄人。徐爱民先生说,“倘若真的听了这些专家们的话,只不过为他们的名气增添了几分可以炫耀的资本,丝毫也不利于国家的振兴和人民的幸福”。在徐先生看来,法学专家们的话,无论正确与否,都是不能听的。本人实在难以理解徐爱民先生的理路:为什么专家的话就不能听?我们今天还在纪念那些古圣先贤,诵读他们的经典,并用以指导我们的行为。――这也没什么不利于振兴国家和人民幸福啊!徐爱民先生对我们这些法学专家咋就那么担心呢?所幸任何时代都不是由徐爱民先生这样的人来主宰的!0 R2 `. ^* g7 k( U0 W; L+ x9 X3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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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2 ?, h& c$ \& I  在“徐文”中,徐爱民先生说,“法官判案是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是按照法学家们的眼色来行事的。邱兴华一案的尘埃落定,雄辩地说明了法官才是审理案件的主持者,这是任何自以为是的力量所难以撼动的”,终审裁定书上“压根就没有理睬法学们炮制的公开信,因为这些人根本就不属于诉讼参与人,连 不予采纳 的资格都没有”。事实上,法学专家只是在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言论自由和批评的权利,而不是要撼动法官对案件的主持者地位。法官不是全知全能的。兼听则明。对于法学专家的意见,无论是否有道理,对法官认识案件,解析法理,相信不无参考价值。法官判案“不是按照法学家们的眼色来行事的”、“法官才是审理案件的主持者”这根本不需要证明。如果仅仅为了证明法官判案“不是按照法学家们的眼色来行事的”、“法官才是审理案件的主持者”,不管法学专家们的意见是否有道理,都视而不见,不予理睬,甚至明知法学专家们说的有道理,也一意孤行,非要按相反的意见去处理案件,那司法就走入歧途了!% E) _' N( u, k  Y& J9 B, H7 f4 K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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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爱民先生在“徐文”最后说,“邱兴华伏法了,绝大多数的人都绽露出了笑容,唯有几个法学家因为未被理睬而心存不快”,这是“公平正义的胜利”和“依法办事的胜利”,是“法学家们无端干预法官办案企图的破产”。笔者不知道对邱兴华的“伏法”到底有多少人绽露出了笑容,但我们通过媒体看到的情况却是,连那些受害者的家人都还在为无人救助而挣扎,媒体还在有不断的批评之声。法学专家们不存在干预法官办案企图――至少本人没有――也无所谓“破产”,但要说“邱兴华伏法”是“公平正义的胜利”和“依法办事的胜利”,这恐怕只能是某些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一些情愿!3 A2 {" L" b* r  \" M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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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30日,徐爱民先生又通过中国法院网a>发表《法治社会需要司法权威还是学术权威?》一文。在此文中,徐爱民先生称,“前一个时期,有人拿邱兴华一案大做文章,并非要拯救一个疑似精神病人的 杀人恶魔 ,而是企图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学家的学术权威。很多人没有看破这一点儿,跟着一些法学家瞎起哄,好像找到了维护人权和正义的诺亚方舟,其实却上了人家的贼船,替人家做了 炮灰 还浑然不觉。……其实邱兴华死活与那些为他鸣冤叫屈的法学家们无干,他们所要的就是一个动作,一旦这个动作做了,这些法学家们就得胜而归了。一言以蔽之,这件事情的本质是选择司法权威还是选择学术权威的大问题。”在此文最后,徐爱民先生表示,“从刘涌一案的专家意见书,再到邱兴华一案的专家公开信,有头脑的人都会看出少数法学家想左右司法,让司法跟着他们的指挥棒转”,“这些人手持民主、法治、人权等冠冕堂皇的旗号,蛊惑人心,挑起人们对司法的怀疑,进而破坏司法权威”,“倘若法学家的无权解释被人们奉为圣典,而司法裁判却被人无端怀疑,法治还从何谈起?”% x0 o9 Y, U) n- U6 T) B+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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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R! K* K4 ?2 X  徐爱民先生显然有点自以为是、自命不凡了――很多人都没看破有人企图树立法学家的学术权威而跟着法学家起哄,而他却看出来了!可惜的是,徐先生谈的却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没有人认为社会不需要司法权威,也没有人企图在全社会树立法学家的学术权威来替代司法权威。法学专家奉行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司法裁判者奉行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前者基于公民权利而表达,后者基于权力配置而裁判。只有权力妨碍权利,而无权利妨碍权力。奉行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法学专家没有什么“指挥棒”,左右不了独立的司法;独立的司法不应该也不可能跟着“莫须有”的法学专家的“指挥棒”转。学术权威的形成源于学人对真理的追求和坚持。司法权威的形成不仅赖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及其附随的对裁判结果的强制接受,更赖于公正裁判的公众认同。司法的权威不是谁想破坏就破坏得了的!但司法的权威也不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想拥有就能够拥有的!司法没有权威,司法裁判被公众怀疑,应该拷问的不是法学家的行为,而是司法权力的配置以及法院、法官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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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C1 o* c' s9 g  R  中国法院网a>几乎在2006年12月28日发表徐爱民先生“徐文”的同时,发表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阎笑古先生的《邱兴华伏法,专家教授还有什么要说?》(下称“说文”)一文。对于专家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阎笑古先生在其文章的标题中站在法院的立场,以一幅“胜利”者的姿态表示:“专家教授还有什么要说?”言语之中显示了一幅专权者的姿态,似乎在说:“专家教授,你们说了又有什么用?”借用范伟那句台词,这种当权者真让人“心里拔凉拔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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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说文”中,阎笑古先生称,“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和法律的惩罚,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司法精神病鉴定常常成为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美国法院对欣克利案的审判本身就是个天大的笑话,刺客欣克利并没有精神病,有毛病的是过分保护所谓人权的美国法律。中国与美国与英国国情不同文化不同法律也不同,不是西方的一切都好,更不是西方的东西都适合中国”。在阎笑古先生看来,对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似乎是不应该的,因为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司法精神病鉴定常常成为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美国的法律过分保护人权,是有毛病的,似乎不那么强调保护人权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殊不知,保护人权已写入了我国宪法,而我国刑诉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准确实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而对可能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正是准确实施刑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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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说文”最后,阎笑古先生表示,邱兴华是否精神病,是否该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争论“算是结束了”,并追问:“邱兴华伏法”了,“专家、教授们是否该扪心自问,书房里的学院里的你脑袋里的玩意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是否真地有利于构建合谐社会?特别是当邱兴华一审已判决死刑在二审中如此摇唇鼓舌要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a>,打着向全社会播撒人权观念、传播法的精神、促进司法改革a>的耀眼旗号,仅仅根据媒体公布的有限案情就放言说邱兴华是精神病,我们的专家、教授们是否可以悟出些什么来呢?”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疾病这根本就无所谓争论,因为根本就没有谁对其做过鉴定!至于是否应该为邱兴华做鉴定,争论恐怕一时半会儿还结束不了,专家教授们要说的当然还会有很多很多。通过邱兴华案,不同的专家教授可能会悟出不同的东西,但相信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一个刑事技术鉴定专家,观念先行,在进行刑事技术鉴定时如何保持客观、准确,实在让人不放心!6 S! |( q3 n: N: B5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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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 S: K$ C0 e  纵观徐爱民先生及阎笑古先生有关邱兴华案的评论,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现代法治理念的缺失,对法学专家充满偏见。好在两人在各自的法院都不负责审判工作。但中国法院网a>将二人的文章重点推荐于首页,似乎是想向专家发出什么警示。笔者领教了。不给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但愿有关法院和法官不是为了与专家斗气!6 Y) d; R. X#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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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4 a* P  I4 k7 x' \; j* o  (本文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曾与贺卫方、何兵、龙卫球、何海波四位法学专家联名发表公开信,呼吁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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