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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其他网上偶然看到《 广西法官黎朝阳全身伤痕离奇暴死看守所》这则消息的。消息是引自中国法院网a>讯,我第一反应是不可能,肯定是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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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 Q9 p0 V. x 当我打开后面的链接时,发现我这种想当然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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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 }! z g4 S 说实话,这些年当法官不太好当。社会上的人都认为这是个“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职业”,至于大多数法官,我相信都和我一样,正如那首陕北民歌中所唱:" N, [2 I) ^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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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果子剥皮皮,人家都说我和你,本来咱两个没关系,干妹子,好人担了些赖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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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E2 a) M9 l% W- E0 Y% R( K 怎样解决法院自我评价和社会对这一群体评价脱节的问题,法院、法官都认为自己是清廉的,自我评价远远高于社会评价,甚至两者之间差距之大,超乎想象;这是一个难题。现在有种现象,胜了官司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理,而是“有人”;输了官司的人更认为自己“没有人”或者“找的人不如对方硬、没管用”。这事法律管得了吗?法官断得了吗?7 K7 Y! W+ s1 u6 Y. A) p" i4 o4 [& x5 ~- F
, D1 ]% R3 s C 可想而之,我们的法官面临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执法环境和生活环境?我们的法官执法要遇到多少棘手的、伤心的事?难道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还能面对向法官泼脏水的行为甚至于动辄生命不保的可怕现实而无动于衷吗?8 `! ?) {. ]3 n* C1 h
; U: x- m3 V; A0 [ 法官办案,定分止争,评判是非,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少数案件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受认识局限甚至于不良人的挑拨,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不利事实和证据避而不谈,而一旦这些不利的事实和证据纳入法官的审理视线,就有可能使当事人自认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发生质的变化。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当事人一旦败诉,就认为是司法不公,当事人胜诉了,也可能是对方“有人”在起作用(事实上这种现象确实也可能存在),这种思维方式下,怎么可能讲司法公与不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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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k8 E2 l0 A' @3 M! V5 W: b 2002年吉林省有个叫兰伟琴被一当事人杀害。案发后,有人问杀人犯刘本海凭什么指责法官腐败?他回答:凭猜测!多么荒唐的理由!当事人凭着一个毫无根据的怀疑,就动刀子杀人,他眼里哪有什么法律?这不单是被害法官的不幸,更是法治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这是腐败的法官带给法官这个群体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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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2 ~2 K! x6 v& M U4 }+ q 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官队伍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虽不是主流!这些支流已经污染了水源,人们对法官的不信任情绪在增长,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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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则故事,古希腊的凯撒虽是盖世英雄,但他的妻子庞贝业却不安于室。有一次,罗马举行波娜女神纪念仪式,依照当时的习俗,男人必须离开家中。这天,庞贝亚的情夫克罗地亚斯便利用这个机会溜进了凯撒的家中。不料,这事被侍女发现了,消息很快传遍了整个罗马城。凯撒在听到这件事后,马上将庞贝亚休弃,克罗地亚斯也因亵渎神灵而受到审判。" K$ R- Z8 _.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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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凯撒被传作证。出人意料的是,凯撒说他根本不相信庞贝业会与克罗地亚斯有染。一方面,凯撒拒不承认妻子红杏出墙,而另一方面,仅仅因为妻子的贞操被人猜疑,便作出休妻一说。虽然凯撒并没有做过皇帝,后人却将这个故事附会成“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的说法,即鉴于皇后的特殊身份,只要当皇后的贞操受到人们的怀疑,哪怕皇后真的是清白的,她也不能再母仪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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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4 I' K. X v p3 y# w 应当讲,法官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特殊身分倒是不言而喻的。我们通常都把司法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活动主体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否则正义便难以实现。正因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使得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期望之高,远远超出普通的道德标准。西方一位哲人也曾说过,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法官就应该是完人。美国律师a>协会(ABA)公布的模范法官伦理规范(ABA Model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 1990)第二条规定:“法官应在其一切活动中避免不当或 表面上不当 (appearance of impropriety)的行为”。连“表面上不当”也不行,足见公众对法官职业操守的要求之高。. v! I$ h, K0 y5 Q3 s, [3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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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以往人们对司法腐败的指责及对司法清明的呼唤在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上体现的越来越突显出来。也许在此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个只有50项条款的“准则”里出现了27个“不得”,管的范围也相当宽泛。既管法官的交友,管法官的8小时以外,又管退休的法官,还要约束法官的家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透露:“我们确定的这个 是非标准 ,是希望能够把一些虽没有违法违纪,但道德不好的法官清理出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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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7 V. n( m+ M 仅因法官的行为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个“是非标准”,就将被清理出法官队伍。也许最高法院想籍由这一“准则”来约束法官的职业操守的初衷不容怀疑,但这一明显带有“凯撒逻辑”的规定却未免令法官们后怕。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其身分及任职得到国家充分保障的条件才能进行,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不要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身是否属于“法”的范畴就值得打个问号,即便法官的行为与这个“是非标准”不符合,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方可对法官予以“清理”。我们在普遍接受了法庭之上应充分体现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对于法官的“清理”又怎能排除在“程序正义”之外?我国目前对“清理”法官的法定程序仍多限于原则性规定,不但对“清理”一词本身就没有限定,而涉及事实的调查、作为被“清理”对象的法官的答辩机会及其申辩权更无明确。事实上,这是对法官的不信任所致,最高法院作为全国30万法官的娘家人对自己的孩子都如此之不信任,何况外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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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层法官,万一因执行公务给领导添了麻烦,领导第一句话就会让你很伤心,“你是不是为了一方的利益(言下之意收受了一方的好处)?”“为什么你这样干?”甚至于有些领导喜欢“自己惹事自己打理”的作风。让法官这心是冰凉冰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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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0 t1 j( A1 C 可以肯定地说,现今法院从领导到法官越陷越不愿意承担责任。甚至于合议庭之间有时有些分歧,有领导过问时,也往往将责任推诿给其他人。这种不敢担当责任的法官有法官职业道德吗?你能相信他刚正不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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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4 g. o7 J; C# |( E, W 你信,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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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f% S- s& h8 J' q 凯撒的逻辑已为各国的司法实践抛进了历史的长河,然而我们仍需警惕凯撒逻辑的残渣再度泛起,作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绝不应出现仅仅因为某位法官的操守为人们所怀疑与某项道德规范不符合时,就遭到当然的“清理”,以至殃及三十万法院同仁。在程序上,必须赋予被怀疑的法官以必要的防御权,并将“清理”决定的做出置于不侵害法官的任职保障以及程序正义的原则之下。因为只要是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里,即便是皇后的贞操被人怀疑,她是否能继续母仪天下,也绝不会仅仅由某个人或某项道德规范来说了算。5 S- T% |# Y% {% I
& z1 F; K& ?/ O& s+ D/ u9 W. J* L& M 一个法官的死或许不是什么大事,但却给人一些启示。最高司法机关能够主动与检察机关PK,这让我们看到了对一个普通法官生命和政治前途的信任。! M. u6 ^; t) ^* q: U) N
3 D6 h3 ]5 I: G. @0 ?4 [; V' r 不管黎法官有无犯罪情节,我们深信其罪尚不致知死,就是死也必须经由正当程序由司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事件的发展。" n' o$ s9 z3 H* @8 v
1 y8 q. p1 B" Z. ?( A. ~ 愿死者安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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