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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也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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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clai 发表于 2009-5-9 11: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非理性说法,笔者一向都不太赞成。但是对于“浙江黄岩双江小区赵小程驾车碾压陈老太”一案,这一说法用在犯罪嫌疑人赵小程身上,那是再恰当不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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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赵小程驾驶轿车在浙江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小区丹桂花苑内倒车时,车尾碰倒行人陈老太。发生车祸后,司机赵小程先后几次前进后退,车轮五次碾过老太身体,导致陈老太死亡。因为发生车祸的小区东大门处安装有监控录像,事件的全过程都被监控录像拍了下来。/ p% l, b9 e1 _8 F

7 D! H! r$ O6 [0 a  对这起并不复杂的案件来说,鉴于性质恶劣,当地侦查、起诉机关理应在法定时间内快侦快诉,然而当地检察机关竟然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单就监控录像足以认定赵小程杀人的故意 ,“铁证如山”竟然变成了“证据不足”。时光荏苒,到了2007年2月6日,黄岩区检察院才对此案提起公诉。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控方居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赵小程提起公诉。有一句广告词──“没有什么不可能”--说得还真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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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情的车轮来回五次重重地碾过了老人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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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z/ b! t6 e( h) Q  肇事司机这时才下了车,察看伤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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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不论赵小程有什么背景,或者与当地司法机关有什么交易,这些毕竟都是猜测。但是单就检察机关的做法,却是怎么都说不过去的。被告人赵小程反复五次从一个体重140斤的人体上碾过,居然声称不知道是人体,以为是垃圾桶;话说回来,即使你当成了垃圾桶,那你对垃圾桶有什么深仇大恨,还要反复碾压?当地检察机关居然也就“相信”,当然也不排除他们对工作的“谨慎”,为了避免“冤枉好人”。但不管怎样,总是让人感觉好像当地检察机关充当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角色,而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司法机关。如果对每一起案件,检察机关都具有这种勇于怀疑的精神,多替被告人考虑考虑,也许会减少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7 r2 p' x3 P) K! x: ?

0 e$ Y/ [4 M: P  对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当地检方解释,这个判断是客观地从现有证据得出的。有关领导说:“案发后,黄岩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以定故意杀人罪。上报到市检察院经审查后,我们一致认为定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当地政法委和人大等单位也对此案进行过讨论,得出同样的结论。” 其实该案中的小区监控录像已经可以作为本案的直接证据,至于被告人赵小程供述自己并非出于故意,控方只要根据录像中反复碾压的事实足以推定出犯罪的故意。否则只要被告人不承认出于故意,司法人员又不敢做出合理的推定,那岂不是多数的刑事犯罪被告人都是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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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检方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此案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尚无定论。他们希望各方冷静、理性地看待此案,不要以主观判断干扰公检法的正常审理工作。的确,未经法院判决,最终结果还不得而知。但是当地政法委都定了调子,法院焉有不听之理?而且,起诉的罪名已经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了,法院通常不可能加重判罚而判决故意杀人。3 J# m0 V: ?$ H' u0 _7 L

; q9 V0 s6 m4 |. I8 l! H' j  对于本案法律方面的问题,笔者不想再多谈,相信不少法律学者会就此问题给出专业的分析,而且本案也决非“疑难案件”。笔者更关注的是本案背后的一些问题,这就回到本文的标题,也许有人会对该题目感到疑惑,如果将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最后如民所愿,判处被告人死刑,难道还不足以平民愤吗?笔者认为,远远不够!我们暂且不理会有关此案的各类小道消息,但对于一个并非疑难的案件,两次退补,数次更定起诉罪名,最后连当地政法委、人**工委都牵涉其中,看来有关部门对本案的处理还真是不得不让人产生“合理怀疑”。最离谱的是,当地检察机关有关领导认定被告人过失的理由之一居然是“赵小程有乱开车的习惯”。这也可以作为否定故意的理由之一,岂不太侮辱天下百姓的智慧!" [$ P1 o' T/ A( y5 B4 Y7 R1 J: f  ]

" E- o! U9 N7 L, \8 Q  能否体现司法公正以及司法透明,当地有关单位必须给出合理解释,也希望上级纪检部门将案件背后的来龙去脉彻底查清。只要有违司法公正,对当地司法机关、政法委、人**工委,包括更大的领导,牵涉其中的,一查到底。惟有如此,方可为的步履惟艰 “法治中国”正名,方可告慰九泉之下的魂灵,方可给天下百姓一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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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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