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350|回复: 0

对“司法造假”要着力于制度解决

[复制链接]
qbqxlqw 发表于 2009-5-11 12: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打击犯罪的一种手段,“网上追逃”曾收到良好的效果,如今却事故频出。为了应付考核,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竟然“做逃犯”,将取保候审或已经在押的嫌犯做成逃犯上网,而后再从网上撤逃,把网上追逃演变为数字游戏。更甚者,个别地方为完成追逃任务,还“自导自演”,将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公民列为逃犯上网追捕,以此谎报战绩。(南方周末7月12日): k7 u( {! D  [

0 J7 R$ w3 u- l# X/ o5 _9 i! i  为完成考核指标而弄虚作假,这已不算是什么新闻。仅在政法系统,类似的荒唐事就曾不断上演。吉林市的一个派出所曾为了完成当年办案指标,让“线人”花钱从市场上“雇”来13名民工充当“犯罪嫌疑人”,待他们蹲完3天拘留后,再把钱付给他们。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和缉毒队队长,为了完成缉毒任务立功,竟胆大妄为地导演、炮制了一起“特大运毒案”,致使无辜者被判处死刑。广西博白、黑龙江海伦等地的法院也曾为完成办案任务,自交诉讼费a>、自凑人名、自按手印,制造假案充数。4 `1 t& [1 P( D
- g, U$ Q- K  p8 y0 u  @6 C0 T, D
  上述“司法造假”,就其危害而言,绝不亚于假烟、假酒、假文凭。首先,它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当前办案任务日益繁重,而执法、司法机关人力、物力十分紧缺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不惜成本去“做逃犯”、“造假案”,这显然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其二,难免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严重的,比如人为地制造冤案、陷人以罪,已属对公民的严重犯罪。轻微的,如将无辜的公民上网追逃,也对其人身自由、安全及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侵犯。第三,损及执法、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执法、司法机关为一己私利,不惜弄虚作假,既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从这些意义上说,“司法造假”实与“司法腐败”无异。
* e' j9 m3 @* M" i" o+ _+ J4 G5 t( P+ b5 J, v
  “司法造假”之所以屡屡发生,自然与一些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低下及渎职、失职相关,但其背后的制度根源,却是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机制。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名,给基层执法、司法单位下达“破案”、“追逃”、“审案”等指标,并将这些指标的完成与其切身利益挂钩,截至目前仍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做法。殊不知,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无论刑事发案或者民事诉案,都应有其基本稳定的恒量。而且,受人类认识能力和司法资源的制约,执法、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也始终是有限的。如果不顾实际地下达过高的工作指标,并将这些指标与其立功受奖、职务晋升、奖金奖励挂钩,轻则会迫使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开辟“案源”,或去“劝诉、诱诉”,重则必然诱发制造假案、弄虚作假。前一阶段,人们对公安机关开展的“命案必破”颇多担忧,原因也是在于此。
( C2 K( A; b! C$ E9 i. D
- z5 {) H/ `$ [: G1 _% i# }1 Y  当然,对“司法造假”而言,不科学的“指标考核制”仅仅是一种激励机制。除此,有关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司法造假”频发的重要因素。仅就“网上追逃”而言,在公安系统内部,虽有一系列程序性规定,但从执行效果看,显然在登记上网、抓获撤销等环节缺乏有效的把关审核。一些派出所拿已经取保或在押,甚至是无辜的群众冒充逃犯上网,却无人发现;还有地方“自导自演”,将虚构的“逃犯”予以上网、抓获、撤销,却一路绿灯,这说明程序方面的漏洞何明显!再则,此类造假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却罕见有严肃追究、以儆效尤,也说明了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 C1 Z$ R- P5 ]. {& w* b7 w! Y9 y
& @$ K- C* T  K4 V" c
  因而,要遏制“司法造假”,除了对执法、司法人员加强教育外,更须立足于制度化的解决,尽快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及一种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2-22 11:18 , Processed in 0.09445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