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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事件近些年在中国呈迅速上升趋势,处于弱势的女性们被施暴后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或求助妇联,而不曾想到警察也能强力介入成为她们的保护伞。全国妇联正在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即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它将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据。(《新京报》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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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警方干预家庭暴力,在我国立法中早有规定。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第43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05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a>》同样明确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可见,警方干预家庭暴力,早有法律授权。此次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九部委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只能说是对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而并非什么新“授权”。( f, l/ j' y$ n: X7 Q,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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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早有规定,为何又出现了众多女性“不曾想到警察也能强力介入成为她们的保护伞”呢?原因很简单,是因为警方对此态度消极,该工作并没有全面开展起来,从而给广大群众留下了“警察不管这事”的印象。而警察之所以态度消极,原因有三:一是思想认识上有偏差。许多人把家庭暴力看成是纯粹的“家庭纠纷”、“家务事”、“个人隐私”,从而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态度,对有关报警反应不力或不予理睬。二操作上有困难。由于实践中缺少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也没有制定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程序规定,致使大多数警察并不清楚该如何干预、处置家庭暴力,既然“不会做”,干脆“不去做”。三是有关社会救助机构不配套,致使警方在介入干预后往往难以善后,有时反而背上沉重的包袱,从而损害了介入干预的积极性。5 v3 ~' W: {" B* M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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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显然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为警方积极干预家庭暴力创造了条件。它的贡献,首先在于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细化和落实,特别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为警方采取行动提供了操作依据。其次,它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着力构筑一种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也解决了警方介入后难以善后的问题,免除了警方的后顾之忧。显然,该《意见》的出台,对于提高警方干预家庭暴力的积极性,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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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z- d% c$ C/ G 但亦应看到,这部《意见》出台,并不能解决警方面临的所有问题。总体上看,干预家庭暴力,对我国警方仍是一个新课题。对警方而言,进一步消除陈旧的思想观念,掌握干预、处置家庭暴力的必要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与水平,都是今后面临的紧迫任务。而要做到这些,显然不是一日之功,它不仅要求警方广泛开展对一线民警的专项,更需要广大民警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水平。可以相信,通过这项工作开展,我国警方定能够从中获取更多执法为民、服务社会的有益经验,我国警务的法治化、社会化水平也定能有所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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