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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我们的法律有点儿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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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EVO 发表于 2009-5-17 21: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一位法学界的泰斗曾这样说过,我们国家的法律总体上是进步的,不过往往是进两步,退一步。笔者以为很有道理。2006年,我们的法律是进了两步,2007年我们的法律又后退了一步,而2008年,有了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法治精神”推动,也许会大大地向前跨出两大步。 关键词:法律的理性? 刑讯逼供? 依法行政???? 笔者曾在2007年初写过一篇题为《2006,中国法制的理性之年——为中国法制进步贺岁A>》的文章,被许多家媒体转载。但很快,笔者的律师a>执业证书就被安徽省司法厅“非理性”地吊销了。有朋友嘲笑说:你拍马屁拍到了驴背上,人家一驴蹄子踢过来,你立马就鼻青脸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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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说起2007年的法制现状,笔者确实不敢恭维。. [( o. g( m; L"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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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是1月29日《暸望》周刊曝出《“偿命申请”揭冤情,错案拷问程序公正》,说的是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十年前“蒙冤”被杀,十年后“真凶”赵志红在法庭上递出“偿命申请”,称自己“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重查呼格吉勒图的案子,“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笔者至今也没看到该案的后续报道,但愿不要让冤死者的家属去感谢杀人犯的“偿命申请”。但愿我们的法律也能显现出她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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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有报道,1998年1月19日晚,郝金安所在的山西省乡宁县台头镇全湾子煤矿河南籍的矿工刘茵和被人用刀杀死。警方将此案定性为恶性抢劫杀人。1月24日晚8时许,郝金安被民警叫走,民警同时在他的住处找到了和现场脚印吻合的一双鞋及一件血衬衣。之后,山西省临汾市中院判决被告人郝金安犯抢劫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郝金安被送进监狱后,不断地向陕西省各级司法机关寄申诉状,称事发当晚,他在台头镇煤矿职工马某家打牌至深夜11时许,这个事情马某可以证明。“白衬衣我根本就没有,是警方硬定的”。但这些申诉都石沉大海。郝金安在给其姐姐写的信中说,自己曾遭民警毒打,数次昏迷,被冷水泼醒再打,直到肾被打坏,不得已作了肾切除。" Z; |. q( r( f: b* F5 ]! M)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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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河南宜阳县警方偶然抓获行窃的牛某,牛某交代自己是杀害刘茵和的凶手之一。警方确认,涉嫌杀害刘茵和的共4人,两人已落网,一人已死亡,还有一人在追捕中。但该案确实与郝金安无关。而直到2007年12月14日,蒙冤的郝金安还被关在狱中。直到最近才有消息说郝金安已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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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7年一年内曝出的这些“冤案”,已让我们的“司法公正”丢尽了脸。而就在我们的法律呼唤程序正义,对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反思的时候,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又曝出了在江西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被逼供致死”的新闻。“江苏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把9人分成三个审讯小组,轮番上阵。这三个小组在审讯期间,要求梁继平举手、抬头、端水盆或沙盒、蹲下起立、仰卧起坐、在地上打滚……其间梁还被捆双脚、掀大腿”,“被折磨了三天四夜之后,6月1日上午,身高1.8米,体重90公斤的梁继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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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安徽省司法厅在处罚六律师a>案件中也曝出了一个“冷门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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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司法厅先是依据某法院针对他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律师a>向法官行贿,当被处罚律师a>提出那刑事判决书是针对别人的,且自己也没能被法院依法通知到庭与刑事被告质证,同时还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书针对刑事被告收受律师a>钱款的认定是不存在的或是错误的之后,安徽省司法厅竟说:我们也知道那判决书可能有问题,刑讯逼供也可能存在,你们只要把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推翻了,也就没你们的事儿了。因为安徽省司法厅明白,被处罚律师a>并非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们是无权启动再审程序推翻针对别人的刑事判决书的。5 A7 |: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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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 a, H4 e  Z: ^+ J  y  无奈,被处罚律师a>拿出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a>执业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违纪违法律师a>,包括向法官行贿并经法院判决生效,确认属实的”才能“按照处罚权限作出处理”。同时,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针对本案作出的专家论证报告也指出:尤其是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涉及L的部分未经过其质证,一方面是L曾经提出过质证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直接将刑事案件中认定他人的事实适用于认定L行贿是难以成立的”。7 \; M7 y; Y+ `) F& m% K) h- Q5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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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司法厅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竟又改口称自己有权认定律师a>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并称其认定律师a>行贿的构成要件就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8 P6 I4 ~/ j7 a5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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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 [/ U6 M& b9 g6 g: d( g  被处罚律师a>认为,既然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的行贿就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那么这个“行贿”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安徽省司法厅只能在人民法院针对律师a>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作出生效判决之后,才能依据《律师a>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安徽省司法厅无权认定律师a>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4 x4 {" B5 U) d' p+ G* J0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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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K. @8 w7 i) `9 [  其间,作为被处罚律师a>之一的笔者不仅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不存在行贿甚至不存在违纪送礼的证据,还对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笔者在“代理安徽华源药业公司案件期间送给法官董某一万元的事提出质疑:在阜阳市工商局根本就查不出‘安徽华源药业公司’存在,从网上通过“google”搜索,“安徽华源药业公司”显然是指因“欣弗”事件而出名的“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而笔者至今也不知道这个公司在什么地方。笔者不仅从未代理过这个公司的案件,并提出保证:司法厅只要在阜阳市中级法院查出我代理过“安徽华源药业公司”或“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案件,别说是吊销执业证书,就是枪毙我也服气。# L- Z" H% R; U9 l% I%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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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P% S- Z' Q1 B3 M2 V$ J1 }) q3 z  安徽省司法厅的处罚不仅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在处罚程序上也多处违法。如安徽省司法厅在2006年11月14日才开始立案,但在2006年5月律师a>执业证书年检时就扣下了笔者的执业证书(安徽省司法厅在一审庭审中称自己是“暂扣”,是“习惯性做法”,而在二审中又称自己没扣,现在不知道笔者的执业证书在哪里),在2006年12月29日举行听证,而到2007年元月8日才送达处罚决定书,超出听证后15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之期限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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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D( y5 @  [  在二审庭审中,被处罚律师a>针对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列出了近三十个违法之处。而就是这个从实体到程序违法无处不在的行政处罚,竟被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称之为“认定事实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至此,笔者不禁要问:我们的程序正义哪里去了?我们的司法公正哪里去了?我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里去了?我们的法律良知哪里去了?难道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权力可以把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法治精神”击得粉身碎骨?有网友称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为“中外法制史上最‘牛’的行政处罚,也是最无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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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网友和朋友都批评笔者不会办事,没象有些律师a>那样去“花银子打点”。笔者告诉他们:我不想用“行贿”的方式来证明自己不是行贿。我仰仗的是法律。而没想到法律也和笔者一样早被人打得鼻青脸肿。所以笔者感到,2007年,我们的法律真是有点儿烦。她不仅不被人尊重,不被人理睬,甚至还被人抠打、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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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3 r0 E& o' ~4 i9 y4 K( l  一位法学界的泰斗曾这样说过,我们国家的法律总体上是进步的,不过往往是进两步,退一步。笔者以为很有道理。2006年,我们的法律是进了两步,2007年我们的法律又后退了一步,而2008年,有了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法治精神”推动,也许会大大地向前跨出两大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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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6 i5 |# {) X, o  1、2007年1月27日《暸望》新闻周刊载《“偿命申请”揭冤情,错案拷问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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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F* ~* f0 y! C2 w. }  2、2007年12月14日《大河报》载《杀人真凶早已落网,蒙冤农民还在狱中》。$ T+ X) r. K3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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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 v  m' y- h8 b% B. |  3、2007年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载《供电局副局长被逼供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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