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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以银行的一个营业窗口代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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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theis 发表于 2009-5-27 14: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在中国法院网a>法治论坛a>上看到这样的评论“机器只是物,不可能代表人。且法律从未赋予智能机器以代表权。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只是人(法人)与工具的关系”,笔者认为:论者知其一,不知其二,取款机是机器、工具不可否认,但取款机同时代表一个部门,是银行的独立的营业窗口或服务柜台上的取款机,这个窗口或柜台上可能有一台取款机,也可能有两台或更多的取款机,这些承担非人工自动付款的取款机组成的业务、环境、设备的集合,就是我们常见的窗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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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4 p7 v& x2 A$ \  将取款机仅局限于机器理解,物当然不能代表人,但取款机不仅仅是物,一者它是提供服务的物,银行将它摆设在特定的位置,不是作为物进行公示,而是作为服务进行公示。二者他代表银行却又不是人,物不能代表银行,但物所置放的窗口代表银行,所设置的部门代表银行。能不能代表银行,我们不能局限于人与物的对立中,在实践中人与物之外代表银行的情形比比皆是,在民法中也有非人非物代表他人或组织的规定。在企业中内设的经营部不能代表企业么,它的分公司或项目部不是代表法人在经营么,当然是。. A% n& Z% t" k! L7 Q7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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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g1 l0 U1 h; \! m$ q$ K  与取款机类似的情形,在生活中也很常见,并非独独取款机情况特殊。大街上随处可见的电话亭,它是邮电部门对外的经营窗口,如果你坚持说:这电话是物,不可能代表邮电局,表面有道理,实际上根本不通,是故意将别人的思维引开,以达到让人不能辨别是非的目的。反驳它的方法很简单:“我说的电话代表邮电局,是说这个电话亭代表邮电局”,较真者一定会更加得意地说:“即使电话亭,但电话亭还是物,法律从未赋予智能机器以代表权”,把它的头引出来然后一把将脖颈切住还不容易,你可能说:“你怎么还不明白,我说的电话亭不是指作为实物的电话亭框架,而是说电话亭是一个空间,是一个窗口!”这么说,有人还是不服,这空间怎么能代表组织呢,那么这人真的顽固不化了。我倒想问问,彼君工作的机关内的经营开发部,你认为是门上的牌子代表机关,还是这块牌子所指的办公场所的空间代表机关,抑或在这个内设的组织机构上代表机关。不用怀疑,我想一般的人都会说,是以组织机构的名义代表机关,这个组织机构内的人、财、物,只是为保证这个内设组织机构的确定任务而配置的,至于该物是不是机关的在所不问。9 F: y' t- ]4 s, F1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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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X1 T1 u& ?  上面我举公用电话亭的例子,是因为公用电话也具有智能工具的特征,它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在客户按程序进行投币或插卡操作时,能为客户提供需要的服务。再举一个例子,公共汽车上的无人售票机,它也具有智能工具的特征,它在法律上的定性,显然不是一个物,而是一个无人售票窗口。再如无人售票车上有一个自动投币箱,你能说它是一个物,不能代表公交公司与旅客成立合同、接受付款,当然不通情理。在法理上,物不错不能代表组织,但你为什么局限于物的构成或实体,而不能从物的功用与服务特征上来理解呢。在无人售票车上,公交公司上唯一职工按规定并不能接触投币箱,所以负责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接受货币的义务的,的的确确是投币箱,而不是就在箱子旁的司机。所以,将提供服务的无人值守的智能工具,作为柜台、窗口、部门来认识,当然能代表银行,以为物不具有代表权,是固执地将为服务目的设置的具有服务功能的物,等同于设置的具有服务功能的物所提供的服务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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