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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判决的结果是否恰当,那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STRONG>FONT>2 T( y5 M! F, Q' R5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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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a>刘尧因为被指控带领村民阻止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蓝口水电站建设,在冲突中导致财物损坏,被广东东源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被一审判刑四年,网上舆论引发强烈反响。) Y+ O3 c9 V8 c3 m, C9 U& I2 S4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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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鉴定结论问题,二是对违法行为的自力救济问题。有舆论认为,判决书已经认定对其中一份被毁坏财物数量的鉴定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三名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同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由于水电站的建设本身就是违规使用土地,这也是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因此声援刘尧的律师a>们认为村民制止违法行为的自力救济行并不违法,但一审法院认为“不法行为不能抗辩不法”。# t8 A5 D! ?$ i& V(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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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舆论中为这个案件吁吁的有很多是律师a>,北京的两名律师a>更是“星夜兼程”往广东为刘尧提供法律支援。除了体现一种道德观和正义感外,他们也是出于一种职业的考虑。以往律师a>只是感到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存在职业风险,现在代理民事案件,特别是官民冲突的案件也存在风险了。透过这一孤立案件的判决,律师a>们敏锐地意识到这样的案例只是开始,所以他们有一种恐惧感。就象当年莫兆军案件判决后,法官们都意识到自己面临的职业风险一样。当然,也有许多普遍民众关注这个案件,他们可能更多地在想,如果自己遇到类似的情况,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既合法又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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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o( U0 n. p$ ?2 w* z 然而,上面的诸多问题只是一个表面现象。为什么存在明显瑕疵的鉴定结论会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提交到法庭上?为什么当地政法机关对刘尧案件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对土地违法案件?隐藏在刘尧案件背后的实质问题是司法裁判的理念问题,特别是司法机关如何兼顾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实现二者的平衡。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无论是普通民众的利益、政府的利益还是作为职业精英的律师a>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7 r6 n6 m i1 v
% Z) U9 p' ~- T7 N9 n5 f; x7 s! p 建设水电站,从出发点来讲应当说地方政府办的一件实事、好事。水电作为绿色能源,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造福百姓,与当地群众的长远利益应当说是一致的。因此,当地公检法机关按照“主动服务大局”的原则去处理也是正常的。- R: y- _4 P; t$ z0 \9 ~" E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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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有时会发生冲突的,发生在东源的这场人民内部矛盾就体现了这样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最近就表示,“不能把国有企业的利益、银行的利益、某些国家机关的利益简单地等同于国家利益,也不能把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片面理解为集体利益A>。”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服务大局很有裨益,因为许多地方的“大局”可能事实上又只是“小局”。: o6 n( w/ t0 r4 Y)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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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a>的基本要求,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它们是一致的。但是,这种和谐统一的关系,却具有不同的内涵。政法机关如果顾此失彼,不能正确把握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在实践中就可能产生偏差。 w/ P' D, o1 }4 P, k4 _)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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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它们都很重视服务大局的。公安自不必说,他们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政府的某项工作推进遇到困难,特别是遇到群体性的阻挠,通常也要找人民警察。虽然有“一府两院”的说法,但那是法律层面上的。法检两院的人财物哪一项不要地方政府点头?特别是在目前很多地方政法机关的经费还是严重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所以,凡是对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政法机关通常都会义无反顾地积极支持。象蓝口水电站这样的重点工程,当地公检法则更要主动“保驾护航”。报道显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项目受阻,公安机关就立即出警做“现场勘查笔录”。因此,在刘尧案件的处理上,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检法一路绿灯。刘尧被指控为“策划者”被判远高于同案的另两名被告人(李志光、李东明)的刑罚,可能体现了这样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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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f$ _8 b+ k( S 但是,服务大局的同时一定要坚持公正执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即不能离开法定职能去“服务”大局。同时,还要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建一个水电站,在当地是大局,如果在全省乃至全国,则是小局。如果因为服务大局而破坏了法治,则是破坏了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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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不是机械对照法条,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是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这是法治的精神所在。如果一个案件引起舆论的广泛反感,也许并不违法,但至少说这样处理的社会效果是不好的,对于和谐社会a>的构建无疑也是无益的。如果一个判决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通常可能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立法上存在问题,二是司法上存在问题,三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上存在问题。刘尧案件中,按照一审判决书所说的,维权本属民事行为。这样的民事维权,而且是制止土地违法的一种维权行为,虽然有一些过激行动,是否构成犯罪却是很值得认真研究的。因为造成财物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一般违法行为也可通过违反治安处罚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罪与非罪,是要以是否达到足够的社会危害性来作为依据的。对于刘尧案件网上体现的一些倾向性舆论所体现的民意,政法机关还是值得重视的,这并不是一味迁就舆论而牺牲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恰恰是使法律的执行更符合法治的本来面目。# e9 `& I* a( C, u+ l9 }3 `- M9 C# Z
7 ?6 t' I' Z- H. L. J) c# L: P* ?! T: K 公正执法,有时还需要对相对弱势一方予以适当的倾斜才能体现真正的公正。政府机关拥有强大的公权力,而群众则相对处于弱势。当政府利益(尽管从本质上来说,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是一致的,但也不排除他们之间会存在冲突)与群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的天平如何平衡就非常重要。刘尧案件中,如果毁坏的财物属于普通老百姓的财产,当地政法机关是不是也会如此大动干戈?正因为一方涉及到掌握公权力的地方政府,这时候如果把政法机关推上火线,有时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贵州翁安事件、海南胶农事件就是例证。在刘尧案件的处理中,如果不是由本地法院处理,如果这个案件的判决书语言的陈述再客观、再中立一些,如果水电站建设事先经过法定的程序,当地政府真正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办事,本案恐怕也不会受到如此多的指责。5 m& E8 D' t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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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还要考虑“实质正义”。政法机关处理案件,一定要看到每个案件后面事实上有许多潜在的利益主体,包括旁观者的利益。如果司法裁判的结果是民众普遍不能接受的,这样的判决就难以得到民众的支持,法治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政法机关通常比较注重“形式正义”,讲究程序,但也千万不能忘了“实质正义”。鉴定结论是不合法的;水电站建设是违规的,律师a>和百姓去阻止有一些过激行为就一定构成了犯罪?按照田成有先生说的,“法律必须与常情、常理、常识的结合,不能太机械,不能太离谱A>”,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常说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 r! ^ J3 V. h& N. x* ]. j; u
/ \' d" e8 Q' W0 t [b]追踪报道STRONG>:2008年9月24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作出裁定,“由于本案部分证据存在事实不清,故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8 V& K6 t8 \. O. o3 v: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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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W# h7 d0 E [b]追踪报道2:STRONG>河源市中级法院20094月16日对刘尧等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刘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志光、李东明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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