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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是社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严重的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重新犯罪人员多是性情残暴,手段恶劣,具有一定的作案经验和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给我们的工作也带来一定的难度。重新犯罪在这几年呈逐年上升状态,北安市人民法院2006年判决生效的130名人犯中,重新犯罪人员有7人,占5.38%;2007年判决生效的135名人犯中,重新犯罪人员有15人占11.11%;2008年上半年判决生效的61名人犯中,重新犯罪人员有7人,占11.48%。" Q: M- b7 O5 _
! J/ g% P. ]" F2 X1 g# r, X! p 一、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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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5 a o. r3 m% K4 y6 U 根据对最近三年统计资料的归类分析,当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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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侵害型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2006年7名重新犯罪人员,侵财类的3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4人;2007年15名重新犯罪人员中,侵犯财产类判处10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判处5人; 2008年上半年重新犯罪的为7人,侵犯财产类的5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类2人。 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侵害犯罪是几种比较原始的犯罪形态。据资料显示,三类犯罪约占近年刑事发案率的67%,这三类犯罪的近三分之一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其中,且属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大多数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组织或为其骨干。" {0 z$ ^! x" w+ g" i+ B% U' V
6 s3 h/ {, ?: R2 V ]" M 2、反复犯罪,复犯原罪的特点突出。主要犯意占有不义之财。近三年29名重新犯罪人员中,累犯17人,占58.61%。被判过两次以上刑罚后又犯罪的2人,在重新犯罪中,有9人犯的是原罪却复犯原判罪名,而其余多为犯相近之罪,其犯意同为获取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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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居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29人中参与共同犯罪的19人,占65.52%,涉及两人共同犯罪案件11件,涉及三个以上共同犯罪案件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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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程度低,流窜作案多,智能型犯罪少。29名被告中,初中文化10人,小学文化19人 。由于受教育程度偏低,过早流向社会,初次犯罪时间,大都在16-22岁之间,之后在社会上交往的多属社会层次偏低的人员和监狱犯人,形成了难以融入主流社会的心理障碍,便以违法犯罪做为主要谋生手段和对社会施以报复的方式。! O. Q. R4 j& \( U: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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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累犯重新犯罪间隔期短,重新犯罪率高。累犯17人,出狱后至重新犯罪被抓获平均间隔期为21个月,三年内重新犯罪的占30%以上。从近期办理的累犯重新犯罪情况看,重新犯罪间隔期呈趋短态势,出狱后时间不长就重新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盗窃等犯罪表现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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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5 _* H# X( i5 i, @0 { 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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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在犯罪和服刑期间形成的人生观、世界观是主要动因,社会不可能按他们的愿望提供较为丰富的生存条件是主要诱因,对累犯打击不力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不健全则客观上造成了此类犯罪比重的增大。/ f5 |) { V' ?3 N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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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犯罪人员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初次犯罪年龄偏低的情况,还可以看出,这些人在离开学校后,基本上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基本接受的是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和熏陶,由此难免会在他们的心灵上或多或少的滋生逆反社会的心理障碍, 看到周围人群的生活状况日新月异,客观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时,对自己境遇的不满,迁怒于社会,而不择手段地用犯罪来排泄不满,追求感官上的快乐和心理上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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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 S9 A( a* T 2、对财产型犯罪打击不力。财产型犯罪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主要犯罪形态,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对合法财产的损害上,而且主要表现在对周围人群造成的心理危害上。我国刑法理论更重视的是对某种社会关系的实质上的危害,对心理性危害因其缺乏可衡量尺度而往往有所忽略,这是对财产型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 G/ r# E# `6 z/ x+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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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层工作薄弱。一是基层组织对释放人员帮助不足,教育不够,让他们自流于社会,特别是在他们刚刚出狱的一段最困难的阶段,面临思想的适应,生活的抉择,旧习的诱惑,而我们的工作则明显不到位,个别的人还冷面相待,客观上助长了岐视他们的社会习俗。二是治安防范意识需进一步提高,防控体系的不完备,治保工作不力,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隙,三是社会法制意识有待提高,自我防范,互相保护,见义勇为等风气仍需提倡。0 c" D+ ~$ L9 S7 D. j1 e" ?3 }! t7 I
) t" ~/ j( `$ P; O% R* O 三、遏制刑满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r" b; }% E l3 x, f0 y
$ N. s3 V/ E1 X5 [+ [1 E0 W4 z! V 1、加强对累犯的打击力度。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重于初犯,它既反映了我们改造工作的不到位,又反映了累犯自身的本性难移,因此,加大对累犯的打击力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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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7 P7 Z1 v) P- ?0 Z7 g4 s) a4 I 2、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坚决打击。目前,财产型犯罪案件已经在全部罪案中占有很大比重,且有发展之势,其对人民群众安定感的动摇在日趋加大,在司法解释上掌握适当从重已当其时,建议适当调整有关追诉标准,并对盗窃未遂的追究做出与其他犯罪未遂同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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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X! O8 T- G2 m 3、健全看守所、监狱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要利用健全的措施并探索符合他们的管理方法,配备有经验、有责任心、善于开展思想工作的管教干部进行帮教,利用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促其从思想上解决不想犯罪,针对回归社会就业难的特点,积极培训求生、养家的技能,提高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从而获得良好的品德,重新做人。* C1 y% z q' d! `; ~$ k. g
4 p( z6 o8 c7 n5 z 4、全社会的真正关心。基层乡村政权有关单位要把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帮助他们解除思想负担,帮助他们寻觅就业门路。司法机关要把对刑释人员的帮扶作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方面,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让他们早日纳入生活正轨,及时发现动向,防患于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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