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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话题:两公婆一查私房钱,感情就“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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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ksqaa 发表于 2009-6-18 09: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多方探查发现:查私房钱从来不是关键,只因有情时,一切不是问题;情已逝,一切皆成问题
私房钱,似乎是家庭心照不宣的秘密,关键在于,这“小金库”用在谁身上。
上周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办理。消息经媒体聚焦,“火爆”程度令有关部门连呼“意想不到”。

[相关报道:
广州拟立法规定夫妻一方可查询另一方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清二楚的,当然无须多此一举前往查账;要查的,往往都是私房钱、糊涂账。
和谐的婚姻该不该有私房钱?和睦的夫妻该不该查私房钱?查私房钱,是“保障”还是“阻障”?会增加安全感亦或会颠覆婚姻稳固的基石?这些问题,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有调查显示,现实生活中,有私房钱的家庭达八成左右;而会去查私房钱的夫妻则为少数。记者就此条例草案在广州妈妈网发起调查,只有3%的投票者表示条例如果实施,会去查账;97%的人选择不查,有的因为“家里有多少钱老公还没我清楚”,有的则因为“难得糊涂”。



夫妻之间,有些时候有些事情,朦朦胧胧糊糊涂涂实是大精明。陈秋明 摄
个案自述:
条例要能早些出台就好了!
马小玉不是想像中那种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师奶”,讲起搜集证据、法律条文、司法诉讼等,头头是道。这位本报(羊城晚报)曾经报道的向前夫林某追讨别墅的女主角说,这要归功于与前夫“斗智斗勇”的经历。

结婚14年只有钻戒属自己
2003年以前的马小玉,和许多潮汕女子一样,只管在家“相夫教子”,丈夫生意场上的事一概不问,以致除了手上一只钻戒明确属于自己,家产中的房产、地皮,产权证上全都只有老公的名字。

“当年一起开小食店,起早摸黑做肠粉卖,两房一厅也要与人合租……这样的日子也都过来了,生了三个孩子,总以为你的不就是我的?”马小玉摇头失笑,似乎很为当年的自己不值。

“他请来算命先生,说我克夫,要分居6年,我说那不如离婚。没想到,他坚决不肯,在法庭上还说有感情。可是有感情他为什么一年也回不了几次家?有感情怎么还把我打伤?有感情,为什么连子女住院都不去看一眼?后来才知道,他不肯离婚,是因为需要时间转移财产。”

搜集证据可谓“伤筋动骨”
对共同财产知之不详的马小玉,当初调查财产、搜集证据也“伤筋动骨”一番。
“我不知道他有多少存款,只知道他在天平架开发的那个批发市场,200多个档口,收租每月都有120万元。2004年4月,久不归家的他,突然回来,没说上两句,就动起手来,我被打伤。后来他去冲凉,我灵机一动便去翻他随身带的包,一下翻出七八个存折。”马小玉在律师指导下,以这几本存折为依据,向银行提交告知书,但令她很郁闷的是,这1500万余元的存款,还是被前夫林某挂失存折,然后以各种名义隐藏、转移了。

林某名下的七套房产,包括一套800平方米的别墅和家乡的一块地皮,除了别墅的房产证在马小玉手中,其他都被林某抓在手里。怎么办?幸好,马小玉平时打理家头事务很细心,家中重要证件都留有复印件,甚至连林某非法在湖北办理的户口及身份证,都被她找出来保留了。这点为后来广州市中院及广东省高院作离婚判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由于林某有转移财产的过错行为,两级法院依法将60%的财产判给了马小玉。

虽然别墅的房产证在手,马小玉也在广州市中院判决下达后,向国土房管部门发出告知书,可是,林某还是“神通广大”地补办了房产证,在高院判决出来前将别墅“过户”给了他人。

无奈,马小玉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打起了官司,要追回判给自己的大别墅。目前此案一审马小玉赢了,番禺区法院撤销了过户方手中的房产证。但要真正拿回别墅,估计还需要一番“争斗”。

要查老公生意没法入手
在查财产的过程中,马小玉说,她最无能为力的,是无法确定自己占近半股份的公司财产及收益。
对这一点,省高院的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由于林某拒不提供该公司的财务账目及经营资料,而马小玉提供的少量财务账目,林某以大部分是复印件、没有签名盖章为由不予确认,导致无法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或清算,进而确定该公司的净资产价值。鉴此,法律对马小玉的这一诉请无法作出实体处理。

“要是当时有‘条例’,允许向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查账,我也不至于一点都拿不到。相比起别墅、房子等资产,公司的财产其实才是‘大头’。”马小玉讲起来不无遗憾……

赢的是官司,输的是婚姻;赢的是钱,输的是情。感情还在时,法律规定可能只是个“点缀”,感情化为乌有,法律规定则成了保护自己的武器。  
此举“破坏家庭和谐”?妇联回应———
强调“知情权”并非“调查权”
夫妻可互查财产,会不会影响家庭和谐?只是地方性法规,当一方转移财产到外地时,条例可操作性岂非不强?
日前,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针对《条例(草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据介绍,广州市、区两级妇联,2008年接到的投诉达1.5万多宗,其中44%都是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这类投诉及咨询中,一涉及离婚,就必然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为起草《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从2005年开始,妇联专门组织了修法小组,多次修改,终于提交人大审议。

妇联为起草条例做了大量调查,之前与各有关部门座谈时,除了银行以《金融法》中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储户资料为依据,认为难以配合之外,其他的相关部门都非常支持。比如房管局,不少离婚官司打完,一方才发现另一方将房子私下卖了或转移了,就反过来起诉房管局。房管部门又觉得很冤,因为历史原因,很多房改房都是以一方的名义登记的,卖房时难以一一核查夫妻双方是否意见统一。如果有了法律途径,可以互查财产,可能类似的行政官司会减少。

李建兰笑称,到电台接听热线,发现男女对查财产这个问题的分歧特别大,女性赞成,男性反对,简直就是“一边倒”。
其实《条例(草案)》在性骚扰、家庭暴力的首问负责制等方面,都作了首创的尝试,但是媒体对财产互查却特别敏感,这点在全国而言也确实是个突破。
“我们注意到,条例草案提交审议后,网上有些声音,说‘教坏妇女’、‘破坏婚姻和谐’。其实,我们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知情权’,而不是鼓励互相查财产。但若婚姻到了濒临解体的地步,那么《条例》则能提供法律利器,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李建兰说,现实中,有太多的个案,都是临离婚了,女方才发现自己一无所有,甚至可能会被扫地出门。

取证难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现实生活中,比如查个工资、公积金等,很多单位都出于维护员工利益考虑,不配合;公司财产什么的,就更难取证了。市妇联希望广州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后,其他地方也可以跟上,用法律武器为婚姻保驾护航。

赞不赞成夫妻各自有“私房钱”?
李建兰说,老式家庭“同煲同捞”,或是“男主外女主内”,男人赚的钱,女人不要过问;如今,越来越多新式家庭,夫妻财产AA制,或在共同财产有所约定的情况下,各有各天地。作为广大妇女的“娘家人”,妇联虽不主张夫妻各有隐蔽的“小金库”,但无论何时还是强调女性自强自爱,经济独立。
(曾璇 穗妇宣)
律师同阿sir讲婚姻



昨天下午,越秀区公安分局一线民警与“专家”魏素琼律师就如何处理好婚姻和工作之间的关系进行交流。黄巍俊 摄
愿天下夫妻远离此法
□林琴西
以法治国,但不要以法治家。
当一对夫妻发展到凭借法律去清算对方的财产,大概此时清算的就不止是财产,而是清算这个“死佬”———清算者过不下去,被清算者也过不下去了。没了办法,唯有法办。

法,是最后解决之法。祝愿天下夫妻,远离此法,绕过此法。
那什么办法,才是最好的治家之法?法无定法。
每一对夫妻都因其不同的个人阅历,不同的家庭背景,而有不同类型的“夫妻店”:或是信托公司,或是合股公司;或是精明算术,或是模糊数学;或是技术型,或是艺术型。又或因信任日增,先合股后转信托。或因疑云乍起,由模糊变得精明。哪一种好?旁人无从置喙。就像问哪一双鞋舒服?只有脚知道!

但以我偏狭的经验看,世俗家庭,多数是:满足建立在模糊上,痛苦建立在精明上。夫妻关系怎样才算得上鱼水关系?请从这一句话去细品味:水至清则无鱼,妻(夫)至察则无夫(妻)。水不太清,才有鱼水之情。

难得糊涂,糊涂实是大精明;察察为明,精明实是大糊涂。
最后,改一副对联赠那些企图以法治家的夫妻———
夫妻情,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
世间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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