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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空让电动轿车“行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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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hxqud 发表于 2009-6-24 21: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9月,原告季某以35000元从被告沭阳某电动轿车经营公司处购买电动轿车一辆。车辆交付后,原告发现该车因没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生产许可批号,不能上牌照和办保险,导致原告在正常行驶中多次遭到交警拦截罚款。开始被告还曾帮助协调,后来便不闻不问,直至将经销门市关闭,公司法a>定代表人沈某也躲匿不见。原告无奈诉至沭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购车款。  j! D. Y2 V0 K, W9 Y' g9 e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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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该车没有生产许可不能上牌,属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有效;2、该车生产厂家有质量检验报告、企业标准证书、生产合格证书等合法有效手续,证明产品可以销售;3、国务院和发改委提倡和鼓励新能源、环保型交通工具。原告则认为:1、该车不在国务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名录之列,不得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购车合同因违法此法律禁止性规定归于无效;2、被告提供的轿车生产厂家的质检报告、标准证书都系山东省质监部门颁发,在江苏地区不能通用。7 ^  l. l( R0 K* q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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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立法存在真空,导致审理电动轿车买卖案件存在三大难题:1、电动轿车是不是机动车?2、如何认定不同地区关于电动轿车的生产和质量标准规定的法律效力? 3、电动轿车行业由谁监管、如何监管?0 R7 U( h- X) {; ]# I.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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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建议:1、应将电动轿车认定为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a>》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动轿车速度超过50公里每小时,动力牵引和方向盘操作等都达到机动车的定义。2、应将国家发改委《新能源汽车生产管理规则》作为电动轿车生产标准的参考。《规则》要求企业必须满足15项准入条件及考核,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获得生产名录。3、应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首先尽量争取调解结案,一方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给予新能源企业司法关怀。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警部门对电动轿车车主要以教育为主,不要一味拦截处罚;建议车管部门借鉴燃油助力车的管理办法对其实行临时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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