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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之子傅洋:父亲引领我和共和国法治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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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尼小熊° 发表于 2009-7-7 10: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为1979年,彭真回到离别13年的北京寓所。
60年前的1月30日,凝聚着无数英雄的热血,北平和平解放。10月1日开国大典,新中国定都北京。
新中国成立以来,彭真先后担任党的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候补书记,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他是北京市第一任市委书记,并长期兼任北京市市长。新中国成立起他即出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不久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长期主管中央政法工作。
1966年“文革”爆发,彭真首当其冲被“打倒”,失去人身自由惨遭迫害达12年之久。
“文革”结束,彭真恢复工作,先后任党的十一届、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83年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至1988年退休,他主持了新时期的立法工作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制定,主持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两案”的审判工作……
1997年彭真去世,党中央给予他“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奠基人”的崇高评价。
1949年11月,迎着开国大典隆隆的礼炮声,彭家四子傅洋出世。新中国的建立和幼子的出生,为这个革命家庭带来了双重的喜悦。
此后这个四子是众子女中,与父亲工作最有“缘分”的一个。
与新中国同龄的傅洋,在“文革”中经历了务农、做工、当民办教师之后,1979年初进入了刚刚组建的全国人**制工作委员会,任至经济法室副主任,参加过几十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1988年,傅洋走出人民大会堂,组建了康达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其间,他曾连任了三届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傅洋用另外一种行动延续了父亲的法治追求和理想。
康达律师事务所设在北京工人体育馆院内的一所小红楼中。当时,傅洋“下海”当律师颇为出人意料,他因此加入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律师事业的首批“破茧者”的行列。
盛夏6月的一天,当记者如约走进傅洋的办公室时,他没在屋。茶几上摆着一盒香烟,显示对我们的欢迎。
书柜里并没有像司空见惯的那样摆满了看与不看的书,这使我们想起吴邦国委员长曾说过的:“法律不是摆在书架上的本本。”
爽朗的笑声把高个干练的傅洋送进房间。叫不出牌子的短袖衬衫,米黄色的休闲裤,一支接一支地吸烟,傅洋就像一位普通和善的邻家大哥。
身为彭真之子的他十分平易、大气、豁达,绝无“名门之后”的矜持。
其实,和新中国法治一起长大的傅洋承载了少有的厚重、深邃与守望。这是傅洋不经意间的表情和言谈传达给我们的。
兹将傅洋当天的谈话整理记叙如下——
父亲从来都是以毛主席的作息时间为准
儿时的记忆中尽是父亲忙碌的身影。毛主席有通宵工作的习惯,父亲从来都以毛主席的作息时间为准,凌晨两三点常常被叫到中南海商量工作。工作如此繁重,父亲和我的直接交流自然不多,但是父亲的精神引领着我直至今天。
记忆中,父亲惟一一次对我发怒是我上初中时。忘记是何缘起,父亲问道:“你要是被敌人严刑拷打,会不会当叛徒?”我觉得没有经历过的事不好吹牛,就说:“不知道。”谁料,父亲一下拍案而起,大怒道:“你这个人,怎么连这点决心和意志都没有!”我想父亲是希望我明白一个道理:意志磨练并非一定要直面考验。未雨绸缪,不断思考如何面对人生考验,当考验来临时才能随时以坚韧不拔的意志从容应对。
我出生后的几年中,父亲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其实,父亲最初建立新法制的实践,是在晋察冀边区展开的。1940年8月,他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北方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实际上是边区第一部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性文件。1941年,父亲向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报告晋察冀边区工作时,提出了系统的新政权建设思想。其中的基本思想,至今仍在现行宪法中清晰地得以体现。因此,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许多问题是他早已深思熟虑过的了。
1953年9月16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他提出“我们的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现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954年9月在出席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时,他指出:“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
父亲曾告诉我:五四宪法通过以后,毛主席还是很注意依法办事的。他办什么事,常问问总理或者他,“这么做违不违宪啊?”后来却变成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弄成了“文化大革命”。
新中国成立后至1966年“文革”前夕,父亲一直负责立法工作,还直接主管执法工作。到“文革”被“打倒”前,父亲还一直领导新中国刑法的制定工作。“文革”前,刑法草案已改到第三十三稿,书记处已经研究过。而“文革”对法制的彻底破坏,使刑法的制定延误了十年以上。直到1979年,它才在父亲亲手培育下诞生。这部刑法的主要架构内容,基本与“文革”前的草案一致。它的新特点,在于根据“文革”的教训,写进了“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等新罪名。
父亲领导政法工作时,一贯在领导执法机关坚决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强调必须严禁非法拘禁、严禁“逼供信”,反对“官无悔判”的封建执法观。他说过:“1943年,胡宗南要向延安进攻。当时,放火的也有,放毒的也有,反动标语也发现了,谣言也出来了。哎呀!延安还有这么多的特务?来了个抢救运动,发生了逼供信,结果就搞乱了。这种错误不要再犯。”“错捕、错判要坚决纠正、平反……不要认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是百分之百,一个人就是一家,还有周围的亲戚朋友。一个错案在一个工厂、一个乡,周围十里八里的群众都晓得,影响很坏。”
父亲的法制观和法治建树源于他深厚的法律功底。他住国民党监狱六年半,别的书看不到,《六法全书》却允许看。他真正系统研究法律,竟是在监狱中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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