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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法院探索司法为民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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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vopzSck 发表于 2009-7-21 19: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上海7月21日电 题:让司法为民“看得见”“能感受”——上海闸北法院探索司法为民新路
新华社记者刘丹  
将法庭开进社区“零距离”审理民生案件、减缓诉讼成本积极探索调解新路巧化纠纷……2009年,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连续第三次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经过多年探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探索出“闸北模式”,让司法为民的措施“看得见”、“可感受”。
巡回法庭下社区“零距离”解纠纷
“我做梦也没想到,法院因我行动不便竟将法庭‘搬’到我家小区审理我的案子。法院对老人的关怀是实实在在的。”家住上海的百岁老人章老太感激地说。
章老太出生于1909年,与丈夫共生育一女、领养一子。老人原与儿子戴某一同居住,后因房屋拆迁戴某买了另一处房产,老人享有房屋25%的所有权。此后,章老太的儿子、女儿均因病去世,因家庭纠纷老人不得不居住于敬老院。日前老人起诉要求对儿子戴某的房产进行析产并继承其子遗产。
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同时也为就地化解纠纷、更好地进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民一庭将该案的审理从法院“搬”至老人所在的浦东新区招远居委会。在合议庭成员的有效调促下,案件审理进展顺利,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方案。
2009年以来,上海市闸北区法院积极探索在闸北区八街一镇建立“巡回法庭”,通过“巡回法庭”适时进入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公开审理有关邻里诉讼、借贷纠纷以及民事赔偿等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
上海市闸北区法院院长钱锡青表示:“在社区开设‘巡回法庭’,既能方便当事人就地解决纠纷,服务社区、服务百姓,又能起到很好的法律宣传效果,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及时化解基层矛盾。”
              
         
        
      
      
         
           
              
“诉调对接”巧化轻微矛盾
涉及家庭、邻里等轻微涉诉纠纷,审判是否是最好的方式?面对这一问题,上海市闸北区法院经过实践探索出一条“诉调对接”新路,即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实现委托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
上海市民杨常风因与前夫的房屋纠纷久悬未果多次以自杀相威胁,并在未提起诉讼的前提下要求所在街道和法院为其处理涉诉房屋事宜。2009年4月,经杨常风儿子申请,上海市闸北区法院运用“诉调对接”机制,由法官指导法院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员(退休法官)与司法所调解员联合调解,立案庭信访组的相关人员配合化解工作,终使当事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同时,为促使双方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减免了部分诉讼费,并当即出具民事调解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有效化解了矛盾。
“对于轻微纠纷而言‘诉调对接’可达‘双赢’,既利于提高诉前调解率,又利于缩减民事案件审理时间,压缩当事人诉讼成本。”钱锡青说。
据统计,2009年1-6月份,上海市闸北区法院联合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的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结案1353件,其中调解成功949件,成功率达70.14%。
而且,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类型,也由原来单一的买卖合同纠纷,扩展到物业纠纷、预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类型和案由的多元化、多样化。
              
         
        
      
      
         
           
              
多措并举“人文”消除医患摩擦
医患纠纷中,患者往往已经伤筋动骨甚至病逝,由此产生抵触医院的情绪可想而知,审判中再稍有不慎极易激化矛盾。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本着“合法又合理”的审判宗旨精心化解医患摩擦。
此前,徐某因高度近视由上海某医院实施“双眼晶体截囊针吸术”治疗后,视力明显上升;但术后一年原告双眼均发生视网膜脱离导致视力骤减。当徐某得知实施该治疗术易引起视网膜脱离,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
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无法察觉实施该治疗术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故不能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从法律角度而言,原告诉请不可能得到支持。但法院充分考虑到徐某遭受了医疗损害,而让一个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单独承受医疗过程中潜在的医疗风险有违社会公平,后经法院与医院方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协议,医院同意一次性补偿徐某4950元,并答应帮助其修正受损眼睛。
钱锡青告诉记者,考虑到许多疾病、治疗经过和损害结果往往涉及个人隐私,患者和家属多不愿让外人知道的心态,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努力消除当事人顾虑,如在审理方式的选择上,根据案情主动或依申请使用不公开方式审理;对涉及女性患者的案件,在审判人员的配置上尽量安排经验丰富的女法官,避免当事人尴尬;在鉴定人员的确定上,通过事先沟通,委托资深年长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在调解文书的制作上,应当事人的要求隐去涉及“隐私”的部分案情……
“法律条文虽显生硬,但执法过程却可以很‘人文’,司法为民的措施其实也能‘看得见’、‘可感受’。”钱锡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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